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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遺產取不出:獨生子到墳頭拍照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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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Tti 發表於 2015-8-12 09: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昨天,本報報道了七旬爹爹因為母親去世,留下一本存摺,但是不知道密碼,多方取款,仍無法取回,無奈放棄1800元遺產的報道后,引起眾多讀者的共鳴。不少市民家中也面臨類似的問題——家中老人去世前,沒來得及告訴銀行卡或存摺密碼,而無法將錢取出來,其中,最大的一筆遺產多達200萬元,也無法取出,詢問本報該如何將錢取出。

  三兄弟不在同一城市

  200萬遺產至今取不出

  讀者詹女士看到本報報道后,給本報打來電話,同樣是遇到證明難題,家裡有兩百萬的遺產至今沒能取出。

  「我的親家母戶口在一所干休所,是從洛陽拖拉機廠退休,她的丈夫去世了多年,兩人有三個孩子。小兒子是我的女婿。」詹女士說,今年6月份,親家母去世,去世前曾表示將兩百萬的積蓄分給老大、老二各50萬,剩餘100萬分給小兒子。

  「頭天說完這話后,沒有想到第二天就突發心梗去世了,沒來得及把密碼告訴孩子們。」詹女士說,女婿拿著母親的存摺到這家銀行的一個網點取錢時,被告知「必須做公證,才能把錢取出」。

  「親家母的戶口、退休單位不在一個地方,三個孩子也在不同的城市工作,公證起來很麻煩。聽說兩百萬的財產,做公證需要幾萬元,代價太大了,所以到現在錢都沒取出來。」詹女士認為,銀行只是起到財產保管的作用,只要逝者家屬能證明相互關係,銀行就應該把錢還給家屬,至於家屬之間怎麼分,是私人的事情,與銀行無關,銀行不應該設置取款門檻。

  記者從武漢一家公證處了解到,公證收費取決於公證的事項,並不是根據涉及的金額決定,如果公證內容簡單,不會需要幾萬元這麼高的費用。記者將這一情況反饋給詹女士,她表示將轉告女婿一家,由他們自行決定。

  社區證明無效

  獨生子到墳頭拍照做證據

  家住常青路的肖先生介紹,自己的母親5年前去世,為了取出母親卡里800元的社保款,前後也折騰了不少時間。

  「我媽去世之後,我們不知道她在銀行還有錢,就把她的身份證、社保卡等一些東西銷毀了。後來社區通知我,說她有一筆社保款,需要在期限內領走。」肖先生說,自己立馬趕到街道辦事處、社保中心辦理了相關證明,然後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前往銀行取款。

  銀行告訴肖先生說,社區的證明沒有用,必須要到公證處證明肖先生具有「唯一繼承權」,才能把800元取出。「我媽媽就我一個孩子,街道辦也專門開了證明,他們就是不認。」

  肖先生說,自己當時也不知道社保卡里到底有多少錢,經過反覆溝通,銀行告知他卡里還有800元。「我找公證處打聽了一下,做個公證需要200元。說實話有些不划算,但是心裡氣不過,不甘心。」肖先生說,按照公證處工作人員的要求,自己帶著他們趕到黃陂老家,在母親墳前拍了一張墓碑的照片,然後公證處給他出具了證明。

  肖先生說,自己在旅行過程中發現,有些文化名人,人家的墓碑上不會刻上家人姓名,可能只刻了一句格言。「遇到這種情況,也非要以墓碑上的名字作為證據嗎?街道辦開的正規證明難道效用還比不上一塊墓碑上的刻字嗎?」

  為3萬元遺產

  須「自己跟自己打官司」

  昨天下午,記者在青山工業路某銀行門口見到熊女士時,她從小包里掏出的一沓各種材料,已經被翻得破舊不堪了。但這些材料,至今未能讓她取出父親留下的3萬元遺產。

  熊女士的父親於2009年去世,當時留下了一個存摺,顯示有存款3萬元。「這是個活期存摺,父親去世前,還自己取了一次利息。後來生病就『糊塗』了,記不得密碼,也沒告訴過我們。」熊女士說,自己還有一個弟弟和妹妹,早在2003年出國,之後就失去了聯繫,甚至在老父親去世都沒能跟他們聯繫上。

  熊女士說,父親一直是跟著自己生活,生病期間花了幾萬元,存摺里有錢也取不出,自己生活也不寬裕,但只能花自己的積蓄。「把父親安葬之後,我來取錢,銀行說必須要做公證才行。可是,我那兩個弟弟妹妹完全聯繫不上,怎麼做公證?」

  銀行大堂經理告訴記者,銀行只認公證書,熊女士可以向公證處說明情況,只要對方出具書面材料,就可以取錢。

  記者隨後聯繫了一家公證處,對方聽取了熊女士的情況之後表示,無法出具公證書,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記者又聯繫了武漢尊而光律師事務所律師丁嫣,丁律師表示,按照繼承法,熊女士姐弟三人可以分別繼承父親的部分遺產,但另外兩人聯繫不上,熊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訴兩人,打一場遺產繼承官司。「熊女士擔負了父親的贍養、送終,法官會多分一部分財產給她。官司結束之後,會有三個月的公示期,兩個弟妹不出現的話,熊女士就可以到銀行把自己那部分取出。」

  熊女士則表示,一共3萬元的遺產,打官司就要花幾千元,自己還是再等等看。

  讀者、網友熱議遺產難題

  遇到特殊情況

  能否特殊辦理

  《七旬爹爹無奈放棄1800元遺產》的報道,引發了讀者、市民及網友們的熱議,大家希望遇到特殊情況應該特殊處理。

  記者「蝶之死」:雙方都沒錯。現行的制度忽略了其應該具有的「彈性」。銀行應調整制度,遇到特殊情況能否特殊辦理?比如在一定額度內允許取款,或者由報道中的其他兄弟出具放棄繼承聲明(外地可傳真),難道我們平常的借條都要去公證才有法律效力嗎?

  讀者署先生:看了晚報關於放棄存款的文章,我覺得,什麼事都要證明,證明到無法證明,最終叫人放棄證明,這是一種悲哀。

  讀者胡先生:我覺得銀行的規定不妥,只要能證明是自己家裡的錢就應該可以取。如果家屬發生爭奪,其實與銀行無關,他們自己可以打官司解決。銀行的干涉,屬於越權。

活著就要用力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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