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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戴綠帽」的情法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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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交警自8月起祭重招整治交通違法,行人闖紅燈不再是教育幾句那麼簡單,而是會被要求戴綠帽子、穿綠馬甲在路口勸導其他路人。同時,交警將個人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數據建設,與第三方信用評估單位共享,納入個人徵信體系。當地媒體報道,此舉引發熱議,市民有贊有彈。交警解釋稱,帽子僅僅是與馬甲的同色搭配,並無他意。
  「戴綠帽子」在民間有特定含義,正因於此,行人闖紅燈被要求輔助維持路口交通秩序,或者納入個人徵信系統—這種在全國各地頗為常見的處罰形式,被深圳交警引入當地后引發了輿論熱議。當然,熱議的聚焦點,是「戴綠帽子」是否合適。其實,有些職業裝的帽子顏色就是綠色的,時代發展至今,若不是主觀故意的羞辱,而僅僅是與馬甲的同色搭配,不宜動輒牽強附會或者過度闡釋,以道德的大棒掄之。
  如果說「戴綠帽子」不合適,那麼,「戴黃帽子」是否合適呢?若是無限聯想,恐也會解讀出某些特別的含義來。顯然,這是一種淺表層的爭議與喧鬧,並未觸及到問題的實質。關注深圳交警重招整治交通違法,關鍵應看其執法成色,而非帽子的顏色。讓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已經成為一種從官方到民間的法治社會共識。所以,違反交規無論被罰「戴帽子」,還是「穿馬甲」,關鍵要看是否有合法的依據。
  查《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並無戴帽子、穿馬甲之類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行人闖紅燈無論是被要求輔助維持路口交通秩序,還是將違法記錄納入個人徵信系統,於法律依據來說,都是值得商榷的。依道交法而言,行人闖紅燈只有警告和罰款兩類處罰,這種前提下爭議戴什麼顏色的帽子合適,顯然就成了空中樓閣式的話題。
  誠然,「中國式過馬路」既是頑疾惡習,也很容易導致交通擁堵,甚至生髮交通事故。同時,機動車的「中國式過斑馬線」比行人的「中國式過馬路」惡劣程度與危害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所以,重拳整治實有必要,但這並不意味著可以突破現行法律規制。尤其是行人闖紅燈,由於人多勢眾和國民素有的從眾心理,往往會遭遇執法難的困局,這也是各地出重拳整治卻鮮遭非議的背後原因之一。然而,若是「重拳」突破了法律界限,就不免予人口實。
  進而言之,「中國式過馬路」的執法困局,與曾經城管與小販的「貓鼠遊戲」何其相似乃爾。破解這種困局,不能靠一味出重拳。一方面,有必要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譬如將交通違法納入個人徵信系統法定化;另一方面,也需要讓路權分配人性化起來,譬如在人行流量大的路口架設過街設施。汽車時代確實需要構建交通文明,但交通文明的前提之一,是道路交通設施本身的文明與人性化。以此來說,治理「中國式過馬路」當有更廣闊和綜合的行政思路。
我拿你當人看,你卻學狗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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