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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妻辦離婚手續 被要求提供正常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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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Tti 發表於 2015-8-4 09: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張先生30年前曾到一家專科醫院看了精神科,此後他在生活中和工作崗位上一直正常生活。但日前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當工作人員得知他這段經歷后,要求他開具證明,證明自己是「正常人」。

  協議離婚要證明自己是「正常人」

  7 月30日,家住長安區的張先生和妻子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我們是協議離婚,離婚協議都寫好了。後來工作人員分別把我們叫進去約談,了解情況。在這過程中,工作人員詢問我妻子我以前有沒有患過精神病,我妻子就如實說了,但她又表示,這事情已經過去30年了,這30年來我也一直都沒有再犯病,恢復成一個正常人的狀態了。但工作人員當時說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了。」張先生說,「隨後工作人員也向我了解情況,我也如實陳述了,但工作人員表示,像我這種情況,必須有相關證明方能辦理協議離婚,否則就不能辦理。」

  張先生介紹,他年約23歲時,曾經到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門診上諮詢過一次,當時醫生給他做了檢查后,開了一些葯讓他回家吃。「當時也沒有住院,回家吃完了葯。後來我一直都沒有任何異常,並且在一家學校擔任任課老師,還擔任過班主任,我就是一個正常人。沒想到現在要協議離婚,工作人員說必須要開一個證明,證明我是正常人。可這個證明上哪裡去開呢?」

  經過測試最終拿到「正常人」證明

  張先生一開始對此感到很無奈,他說:「我今年5月份還和單位同事一起到西安市一家醫院體檢,腦電波也完全正常,這都不能證明我是個正常人嗎?」

  經過張先生諮詢,工作人員表示,必須要有縣級以上專科醫院出具的證明才可以,因此他又來到了30年前諮詢過的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要求對方為他開一個「正常人」證明。

  但是西安市精神衛生中心表示,他們只針對「有問題」的進行治療,張先生要求開具「正常人」證明的要求無法滿足。張先生隨後向工作人員解釋了自己的情況,工作人員表示,必須在為張先生做必要的精神狀況評估測試后,才能出具證明。張先生最終同意了這個方案。

  7月31日下午3點多,張先生做完所有檢測后,將檢測報告和證明拿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終於順利辦理了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處: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

  8 月3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到長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進行諮詢。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不能結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辦理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如果了解到前來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過精神病史,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手續;如果當事人堅持要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應要求當事人提供能夠證明其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醫學鑒定。

  工作人員還表示,目前,醫學上還沒有解決治癒精神病的難題,患者即使經過治療已經「臨床痊癒」,但如果不堅持用藥或遇到刺激后仍很容易複發。「離婚協議簽訂時,當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屬於正常?是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因此,為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遇到類似情況,就應當終止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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