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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派」被抓,對律師朋友說幾句心裡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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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飯西 發表於 2015-7-20 17:0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近日,國內出了一條大新聞,甚至比颱風「燦鴻」來襲更為搶眼——警方摧毀了一個以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為中心的滋事擾序的「重大犯罪團伙」,該所主任周世鋒等一批涉嫌犯罪的所謂「維權律師」被刑拘。

除了少數西方媒體和個別國外政客,對周世鋒等人的「遭遇」發了點例行公事般的、程式化的、隔靴撓癢式的聲援外,國內網際網路上的主流民意都把周世鋒等的「遭遇」,視為放著好日子不過的反面典型。

律師「身在福中」

建國前,中國已有一些零星的律師,但整個國家並未形成一個律師行業。中國真正形成律師行業,並對律師執業依法加以規範、予以保護,是改革開放之後的事。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前期始,律師和律所開始在各級政府司法機構(局、廳、部)內部成建制降生。

最初的那幾年,律師皆吃官飯,其身份相當於今天編製內的政府公務員。到了1990年代初,「律改」成為中國最早也最徹底的司法改革之一。在「律改」中,國家採納了絕大多數律師要求「自食其力」的願望,於是,律所與各級司法部門脫鉤,允許組建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律師放棄官身成為自由執業的司法工作者。

與此同時,國家建立律師執業資格考試製度,設立律師執業的基本准入門檻,並制定《律師法》,將「律改」成果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和強化。

以上所有這些努力,我們今天回頭再看,足見國家建立律師制度的堅定態度與政治誠意。

和中國所有從無到有的行業一樣,律師行業同樣經歷了「一放就亂」的歷史過程。治理律師行業之亂,近幾年適才開始有所當真。

儘管《律師法》就有專門處罰和吊銷律師從業資質的法條,但政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對違紀違法的律師在絕大多數情形下,仍堅持以教育、引導、開導為主,通常只有在律師直接觸犯刑法時,才不得不對其施以刑事懲處。比如,「李天一案」的數名代理律師鬧得如此的不像話,北京市、區兩級的司法局,也仍以教育、批評、警告和業內通報作為懲罰手段,點到為止。

政府對律師犯錯的寬容和對律師隊伍的愛護,同樣有目共睹。還記得,有一回徐匯律協邀筆者去講課,課間休息時無意中聊到律師和律師隊伍,未曾想,有多名律師接過話頭,向筆者直陳某些律師同行的所作所為(雖是極少數)形同「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後來,因常年參與《民主與法制》雜誌每期「封面專題」的選擇和策劃,筆者與律師圈的接觸變得十分頻密,才逐步知曉,原來周世鋒這類的所謂「維權律師」,在律師圈內亦十分孤立,亦被廣大律師所瞧不起。

律師能與政治共舞嗎?

由於法律、法制、法治三者都是國家政治的天然組成部分,故而,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在從事訴訟活動時,要想完全迴避政治,即使是刻意去做也是不可能的。但古今中外,律師都不能誤把政治作為主業,更不能把律師的司法工作者身份,以及律師所特有的「司法方便」,作為從事不當政治活動的招牌和工具。從歷史到現實,各國或多或少都有錯把政治當主業的律師,但最後往往都「玩火自焚」。

有人天生就有「玩政治」的「癖好」,律師隊伍中有這樣的人也在所難免。可即便有哪位律師對玩政治上了「癮」,你盡可通過正當渠道和正當方式,向國家向政府向公檢法司建言獻策提意見。只能如此——皆因頭上有《律師法》罩著,《律師法》之上又有國家《憲法》罩著。律師又是社會上最懂法且最該守法的那部分人之一,怎麼能知法犯法呢?至於挑戰正處於百業振興、充滿期望的國家背後的制度、道路和理論,甚至挑戰《憲法》本身,恐怕更是失卻了律師的職業素養與精神。

坦率地說,在今日中國,對律師隊伍的社會評價實在不夠高,同時,律師階層的收入水準位居社會的中上層。儘管律師階層內部也有貧富差距,但整個階層早已步入小康社會乃不爭事實。自從律師與編製剝離后,司法部先後頒行過數個版本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但政府的收費標準從來就沒有得到過較真執行。現實中,訴訟費之高、收費之亂,弄得一般人不敢輕易打官司,以至於國家不得已對低收入人群實施財政出錢的「律師服務司法救助」制度。本短文不想討論律師收費是否該由政府管起來,但有必要坦陳三條:

其一,它至少說明打不起官司是個需要重視的社會現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反襯出律師階層已總體過上了好日子;

其二,再次證明政府對律師隊伍真的很愛護,以至於許多人長期指斥政府對律師的監管不足、遷就,乃至「縱容姑息」;

其三,縱然公檢法司尤其是基層的公檢法司中的某些公職人員,對律師正常辦案不予配合乃至故意為難,但從總體看,這些問題和不足,都是這個國家在前進過程中正在不斷予以解決的。有意見可以提,但解決問題需要時間,律師們當有耐心,更要將心比心學會換位思考。

往大處說,類似周世鋒等「維權律師」這種「鬧」法,而且還「鬧」上了「癮」,並與西方敵對勢力「瓜田李下」說不清,有多少人能像現在的政府那樣一而再再而三地容忍下去?

形勢在變,法治大環境亦在變。律師作為這個社會上最聰明因而最該講務實的群體之一,周世鋒等「自作孽」的教訓理該汲取。放著好日子不過,非得自砸「金飯碗」,雖說換來了西方敵對勢力幾聲廉價的同情,可那管用么?看清了這一條,就應該與代表國家和民族進步的建設性力量融為一體,做一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建設者和捍衛者,而不是走向反面。

最後,提醒某些仍然「不安分」的律師,周世鋒團伙犯罪重案系公安部直接組織督辦,這反映出高層對此類犯罪的鮮明態度;對於社會而言,這次的反應也表明風向正在改變;如前所述,律師群體內,類似周世鋒這樣的也為大部分同行所輕視。因此,個別律師理當清醒體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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