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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帆:執法人員「追車執法」被批捕冤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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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Tti 發表於 2015-7-2 10: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計程車司機可能涉嫌違法,但這種違法在行政法上的最大責任,也不過是罰款等行政處罰。而一旦執法人員採取高速圍追堵截的執法手段,就超過了執法的限度。

  因一輛計程車不接受停車檢查,山東省曲阜市交通局監察大隊的兩輛執法車展開了圍追堵截。這幕真實的街頭汽車追逐大片,結局是一場6死2傷的特大交通事故以及隨之而來的一宗涉嫌濫用職權案件。據報道,山東省濟寧市檢察院近日已對曲阜市交通局交通監察大隊原大隊長沈某、二中隊原中隊長孔某、二中隊原隊員王某決定逮捕。

  從司法流程來看,此案尚在偵查階段。三名原執法隊員的罪與非罪,又或是罪重罪輕,還有待法庭審理。但在某門戶網站上,這條新聞的跟帖在不到一天時間裡,就吸引了近10萬網民參與,社會關注度可見一斑。

  從網民的評論來看,痛斥執法粗暴的有之,為執法人員鳴冤叫屈的也有之。眾聲喧囂中,要尋求觀點一致並不容易,但本著求同存異,先找到輿論的最大公約數其實並不難。比如,交通執法人員的執法權應得到尊重,計程車司機拒不停車接受檢查有錯在先,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計程車司機為躲避執法的超速行為等等。

  在這些共識的基礎上,執法權的邊界變得更為清晰。首先,痛斥執法粗暴與尊重依法執法並不矛盾。當然,執法人員有沒有粗暴執法,這是一個事實問題,不妨留待法院去認定。

  而為執法人員鳴冤叫屈,無非是指向計程車司機違法在先,且在執法人員明示其應停車接受檢查的情況下,還加速出逃,並一路違章,最終撞上另一輛正在行駛中的汽車。執法人員正常執法,如何又成了嫌犯。不圍追堵截,疑似違法的計程車豈不逃之夭夭?如此法律尊嚴何在?執法威嚴何在?這是一些網民最不能理解的地方。甚至還有評論類比稱:以後毒犯或殺人犯是不是在警察追捕時,開著車就能從容逃跑了?因為執法人員是不能對違法者圍追堵截的!

  這當然不是恰當的類比。毒犯或殺人犯涉嫌的是嚴重刑事罪案,而計程車司機最多只是涉嫌違法營運。刑事偵查和行政執法在強制手段和強制措施的使用上,本就有著較大區別。依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保持二者處於適度的比例。計程車司機跨地域營運,可能涉嫌違法,但這種違法在行政法上的最大責任,也不過是罰款等行政處罰。而一旦執法人員採取高速圍追堵截的執法手段,就很可能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這就超過了執法的限度。

  也正因為此,交通部在執法風紀中特彆強調「行政相對人拒絕檢查的,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強行追截、攔截車輛」。至於因被檢查人的不配合執法而使法律權威受損問題,完全可以先藉助於執法儀固定好證據,再藉助區域執法協作等方式來解決。

活著就要用力的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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