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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 為什麼不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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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三白 發表於 2015-6-19 00: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販賣兒童一律判死刑 為什麼不靠譜?來源:倍可親(backchina.com)   


  這兩天的朋友圈被一張刺目的圖片和一段煽情的呼籲刷屏了。「對販賣兒童者一律死刑!」——再加上「不求點贊、只求擴散」的號召,還真的搞出了擴散聲勢,並事實上達成了群起而點贊的效果。
  這種吶喊聲其實並不新鮮,近年來多次興起。現在隨著朋友圈的風行,而顯得聲浪更大。但是,這個呼籲靠譜么?這種一律死刑的做法,能遏制拐賣兒童么?這會帶來一個更有力的法治中國么?
  在點擊「轉發」之前,若我們能冷靜地思考一下,就會發現,這呼籲與煽情,相當不靠譜。
  死刑,其實已經寫在法條里。我國現有法律對賣和買都有處罰。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組織者或者拐賣婦女、兒童數量超過3人以上等情節特別嚴重者,最高可以處以死刑。收買方最高可處三年以下刑罰,收買者不虐待、不阻礙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點主要考慮到要降低解救被拐兒童的實際難度。
  拐賣婦女兒童,令人深惡痛絕。其社會危害性,也在隨著時代的發展而增加。由於信息網路和社交媒體的廣泛應用,使得涉及買賣兒童的犯罪活動情況更多、更快地被公開,更易引發公眾的議論,形成全民關注態勢。但是,法治中國的構建,需要講法理,而不是靠煽情和泄憤。
  拐賣行為對家庭成員的傷害之大,公眾對此類犯罪行為恐懼和痛恨之深已毋庸諱言。留守兒童增多,人際之間交往冷漠,也導致一些孩子沒有被有效看護。社會流動性增加,交通的便利,讓犯罪分子轉移流竄更方便、更隱蔽,增加了破案難度。某些農村地區長期形成的觀念,認為買孩子無罪,甚至認為撫養成人有恩。
  對於拐賣兒童者,「最高刑可以死刑」與「一律判死刑」有著極其不同的法律含義。前者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後者則看似解恨卻只可能增加犯罪分子的「搏命心態」,看似增強了震懾力卻可能更增加了被拐兒童所面對的危險。
  買和賣是不同的行為,社會危害性也不同。目前對收買而言,打擊上沒有像出賣那麼嚴。很多時候會從輕或免除。這裡有為了降低解救難度的考慮。因為有時候去農村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會出現被全村人包圍、甚至暴力抗拒的情況。對於收買而言,如果僅是收買而沒有其他行為的,最多是3年。這個「3年」的威懾力或許不夠,業界也在討論要不要把最高刑增加,以提高威懾力。但若直接判定死刑,不符合現代法學理念對死刑適用的認知。
  簡單的適用極刑,不是解決問題的正確途徑。收買的社會危害性並沒有達到需要像故意殺人這樣的行為來處以極刑。如果收買人有其他行為,如毆打、強姦、虐待等行為的,可以數罪併罰,即除了追究收買罪外,還要追究強姦、傷害、虐待等罪行的刑事責任。
  我國的司法改革正步入深層。一個要點,就是要準確理解和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寬嚴都要落實,寬嚴都要依法,寬嚴都要適度。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並沒有迴避使用死刑。各級人民法院在涉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案件審理中,重刑比例相對已經較高。對於處在當前這個發展階段的中國來說,死刑可用,但死刑要慎用。對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行為,立法層面要不斷完善,執法層面更需做得更到位。
  解決拐賣婦女兒童問題,需要從立法到執法到司法的一系列協同。對此類犯罪,公安機關要嚴格執法,不能推諉和不作為。執法和司法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收買方要嚴格控制從輕和免於追責的適用。預防和尋找被拐婦女兒童也很關鍵,如對人口信息的採集,指紋及DNA的採集,出生證明、戶籍登記、婚姻登記信息系統的聯網共享。
  解決問題,還需要在收買被拐兒童的主要地區——廣大農村地區,加強普法,增加經常性的法治教育,發揮基層黨組織和村幹部們重要的引導、預防、管理作用。解決問題,也需要考慮並探索改進社會收養方式,讓相關法規更有利於保障合法收養,讓合法收養的渠道更加暢通。
  解決問題,完善收養制度,若讓沒有孩子的家庭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順暢完成收養程序,誰也不會再願意冒著犯罪的風險去買孩子。
  這兩天里發生在朋友圈中的這場「呼籲死刑風波」,從某些細節看,似乎也讓人問出了一股商業炒作的味道。有些人明顯是在利用廣大公眾對拐賣兒童行為的痛恨,而想達到某些更複雜隱晦的目的。公眾對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關注,本來是好事,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正面力量。但如果只是簡單地形成集體泄憤式的表達浪潮,反而會事與願違,造成輿論干預司法、綁架司法的潛在可能。
  總之,討論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分子是不是「一律死刑」——
  要實事求是地討論,而不是只圖泄憤解氣地討論;
  要用法治思維來討論,而不是用違法法理的思維舊習來討論;
  要站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來討論,而不是碎片化、表面化地來討論;
  要從尊重法治、依靠法治的出發點來討論,而不是以試圖用輿論綁架司法的方式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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