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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適度舉債 投資須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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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即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含經省級政府批准自辦債券發行的計劃單列市政府)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項目發行的、約定一定期限內以公益性項目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還本付息的政府債券。

  根據新的預演演算法規定,地方政府發債只有一種形式,即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又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一般債券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用於彌補赤字;而專項債券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主要是為公益性項目建設籌集資金。

  從此前財政部發布的預算報告來看,今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額度為6000億元,其中5000億元為一般債券,1000億元為專項債券,這將是我國地方政府首次發行專項債券。

  為規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發行,日前,財政部發布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範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專家分析表示,對地方政府而言,舉債應適度;對投資者而言,投資需要量力而行。

    投資須量力而行

  《辦法》規定,專項債券採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單隻專項債券應當以單項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為償債來源。單隻專項債券可以對應單一項目發行,也可以對應多個項目集合發行。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種「一對一」的償債模式,與以單項公益項目的收益為償債資金來源的模式相比,風險要小;而與一般債券的償債模式相比,風險要大。

  李永森分析說,雖然單隻專項債券可以以政府的專項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用專項收入償還比用單項公益項目的收入償還風險小很多,但是,專項收入作為償債來源存在著另外一個限制,即它並不是以政府的全部財政收入作為基礎償債來源,而是以專項收入為還債主體。因此,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風險比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的風險要稍高一些。

  此前,政府發行的債券存在著剛性兌付的問題,即使政府出現償債困難的現象,國家財政仍會採取必要的措施來實現剛性兌付,如通過發新債、償舊債的方式來置換,將剛性兌付延續下去。實際上,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剛性兌付本身並不符合市場規律。

  依照市場規律而言,每一隻債券所對應的收益設置或利率設置,以及其對應的風險與發債人的信用度是相互匹配的。若發債人的信用評級較高,其利率水平或較低,而信用評級較低者,其利率水平相對較高。

  作為地方政府債券,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也應遵循市場規律。較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和一般債券來看,通常是專項債券的信用等級低於一般債券,自然,它的利率收益率應高於一般債券,從而通過利率差對信用差進行補償。因此,對投資者而言,要追求高收益就需承擔高風險。

  當然,各地政府的專項債券在具體發行時,可能採取不同的技術處理方法。如各地政府在發行專項債券時,是否引進了相關保險機構來提供相應保險,引進擔保機構來提升其信用等級等。然而作為投資者,即便未來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償債出現問題,除去依照債券發行時規定的擔保措施外,其他風險也應由投資者自行承擔。因此,投資需要量力而行。

  對投資者而言,在投資之前,需要對投資風險做全面的估量。在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時,對於不同地方政府的不同債券,需要根據自己能承擔的風險去選擇,量力而行。

  李永森表示,在未來的債券市場上,從市場化改革的角度來看,絕對的剛性兌付將會逐漸淡化,即並非所有債券最後都能保證兌付。因此,投資者在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時,需要考慮到其隱藏的風險問題。

  發債自然有償債的風險,投資者持有證券的時候也承擔著風險,這樣投資者要有一個準則,未來剛性兌付可能被逐漸打破,也不能保證所有地方政府百分之百的按期兌付,對於發債人而言,適度舉債減少違約風險,對投資人而言,則要防範此類風險。

    各地政府仍應適度舉債

  《辦法》還提出,專項債券期限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綜合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回收周期和債券市場狀況等合理確定,但7年和10年期債券的合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專項債券全年發行規模的50%。

  李永森分析表示,將債券期限分為6檔,滿足了地方政府和投資者對於資金的流動性要求。一般滿足流動性要求有兩類方式,一是債券本身有期限限制,到期后發債人還本付息收回投資;二是債券上市后,通過市場進行轉讓。

  此次《辦法》中通過將債券期限分為1年至10年,共6個檔次,即為投資者提供流動性的辦法之一。通過不同期限的分割,將不同的項目建設期限與專項債券期限匹配,達到充分利用各個時期資本的目的。

  雖然債券期限的分檔設立能滿足資金流動性的要求,但李永森認為,對地方政府而言,各地政府在發行專項債券時,仍應根據自身的資金需求來適度舉債,遵循市場規則。對於專項債券,要考慮到其專項資金或未來可用的償債資金來源能否可用於兌付,能否保證到期償債的要求等方面,從而進行適度舉債。

  在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時,雖然會有信用評級、收益風險評估等保障措施,但地方政府還是要通過適度舉債來盡量避免違約情況的出現。因為違約情況不僅會影響地方政府的信用評級,還會對後續發債帶來許多負面影響。

  雖然地方政府專項債券是首次發行,還未能涉及到兌付的問題,但是我們可以從其他類別的債券上看到面臨的風險問題。李永森認為,對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的發債來看,即便整個操作程序是規範的、規則是完善的,出現違約情況也並非不正常。

  此外,從監管角度來看,《辦法》提出,各地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披露專項債券基本信息、財政經濟運行及相關債務情況、募投項目及對應的政府性基金或專項收入情況、風險揭示以及對投資者做出購買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在專項債券發行定價結束后,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地區門戶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李永森表示,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的規則正在逐漸完善,《辦法》也對此做了全面要求,監管部門更應監管到位。不論是從發債的規模,還是發債的過程,都要遵循已經出台的相應規則進行運作,提高信息透明度,確保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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