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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女星虐女案在大陸不該只是娛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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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果兒 發表於 2015-3-18 16: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國內多家媒體的娛樂頻道轉載了香港的這樣一則報道:香港女星吳綺莉3月11日因涉嫌虐待女兒吳卓琳及藏毒,被沙田警署帶回偵訊,沙田警署將案件轉交大埔刑事調查隊留置24小時后,吳綺莉12日獲准交保候審,警方要求吳綺莉5月11日回沙田警署報到。

  

  香港地區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非常完善,像本案一樣由警方處理虐待少年兒童的家長已是常態,並無多少新聞價值;而女星也虐待自己子女,從娛樂新聞角度報道還有意義,人家才放在娛樂版塊報道。但在我國大陸,家長經常毆打孩子也難受到警方的過問,受到處理更是鳳毛麟角。因此,該事件在大陸可作為很好的法治新聞來宣傳,現在卻作為娛樂新聞來報道,我覺得大大減損了其價值。

  去年底,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之四部門聯合頒布了《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法的位階來講,《意見》的規格還很低,只相當於聯合部門規章,連行政法規的地位也未達到,更談不上國家立法的高度。但它畢竟從處理監護侵權的原則、監護侵權的報告和處置、臨時安置和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之四個方面,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填補不不少法律空白。

  徒法不足以自行,從建立制度到落實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應當通過大量的案例報道,來強化監護人、學校社區等社會單位以及司法機關保護少年兒童的法治意識,使《意見》處於激活乃至活躍的狀態,才能發揮它的效用。今年初,徐州市銅川區法院經該區民政局的申請,撤銷了強姦自己女兒的邵某及其妻子的監護資格,法院指定該區民政局監護邵某女兒。該案經過媒體的廣泛報道,成為《意見》實施后全國撤銷父母監護權和指定臨時監護第一案,起到了很好的標桿作用,但這方面的案例著實太少。

  香港女星吳綺莉虐待女兒吳卓琳被警方追究案的報道,讓我眼前一亮。報道雖然不長,但將香港監護侵權的發案、收案、處理和臨時監護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機制,全面的反映出來了,簡直就是一篇活教材。下面作一簡要解讀。

  第一,案例反映了香港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較強。這起案件因15歲的吳卓琳到校後向老師投訴,聲稱被母親毆打,一開始說是被打肚子,后又說是肩膀被打,學校報案而案發。后吳卓琳被警方帶往醫院驗傷,醫護人員並沒有在吳卓琳身上看到傷口。可見,吳卓琳遭受的所謂家暴並不太嚴重,但其有強烈的自我保護意識,能將自己遭受的家暴反映給外界,及時獲得了社會和國家的救濟。

  對於吳卓莉同學的投訴行為,大陸網友的評論卻是這樣的:「神經病女兒,她媽媽白養她了!」「動輒告自己的媽媽,一隻白眼狼!」「這孩子還是打得太輕了!」……不一而足。

  可要知道,孩子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是孩子獲得社會保護和國家保護的前提和基礎。家暴的發生一般具有一定的隱秘性,如果孩子自己不懂得站出來、不敢站出來,社會和國家可能很長時間都發現不了,很多悲劇就是家暴長期得不到查處,逐步升級的結果。我認為,要想 《意見》在大陸得到實施,提高孩子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恐怕是一個重要而艱難的課題。

  第二,案例反映香港的學校等相關單位保護未成年人的意識較強。從報道可知,吳綺莉同學並未直接向警署報案,而是向老師投訴,老師報告了校長,由校長報了警。

  中國文化中有「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觀念,老師彷彿孩子的第二父母。因為,孩子被第一父母欺負后,向第二父母反映和救助最為自然,也最為方便,孩子在回校上課時即能完成。而由學校報警,比孩子自己報警更符合人倫要求,可避免孩子產生道德負罪感;避免孩子直接被警方詢問而產生次生傷害(要詢問也需在老師在場時進行);由學校之組織報警,也更能引起警方的重視和立案查處。

  而在大陸,孩子即使向老師反映了遭受家暴,老師一般也不會當回事。大陸長期受「不打不成材」觀念的影響,家長打孩子彷彿天經地義,老師不會去多管「閑事」。有的家長甚至對老師說:「老師,我把孩子交給你了,你打他、罵他都行。」彷彿家長還有權把打孩子的「權利」轉移給老師。我們老師接受這種授權,還會有種莫大的被信任感,一般不會去質疑和譴責這種授權。

  《意見》借鑒美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也規定了「學校、醫院、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現未成年人受到監護侵害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也就是,同未成年人生活最息息相關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發現監護侵權后,都有報案和舉報的義務。該規定很有針對性,也符合孩子的生理心理特點。但真正落實起來,還有賴於學校、社區等單位強化自己的法定職責的意識。

  第三,案例反映香港警方對監護侵權案的受案處置機制相當完善。報道稱,校長向沙田警署報案后,當天下午吳綺莉到學校接下課的吳卓琳時,即被2名員警帶回沙田警署偵訊;警方同時也到吳綺莉寓所搜查,發現少量疑似毒品物體,已帶回化驗;吳綺莉被警方拘留24小時后才獲准交保。

  香港警方接到學校報案后,當即立案,迅即將監護侵權的明星家長帶回警署偵訊,還到其家中搜查其毆打女兒的證據。至於搜查中查出少量毒品,應是意外收穫。據白岩松兩會期間對媒體反映,吸毒在演藝圈不是幾個明星的個例案件,明星涉毒的人數可能比我們想像的還嚴重。或許這起香港明星藏毒與家暴之間還有一定的聯繫,這一判斷還有待調查證實。

  我們大陸的婚姻法也規定了警方對家暴的制止和查處義務,但限於受害人直接向警方提出請求;而受害人為孩子時,這種請求幾乎為零。現在《意見》對有關單位報警義務、警察及時出警職責,都作出了明確規定,可謂有很大進步。

  在大陸,家庭虐待按犯罪處理,可謂少之又少,因為成立虐待犯罪必須達到經常打罵、凍餓、體罰等行為才能成立。虐待案不是警察刑事立案查處的公訴案件,除非虐待致死,都必須受害人親自向法院告訴才追究。現香港女生吳卓琳僅僅被母親打了一下肩膀,也未報道其經常打罵,即受刑事追究,可見香港比大陸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要大得多。

  第四,案例反映香港對未成年人的臨時監護措施十分迅速有效。報道稱,吳卓琳則被帶往大埔的那打素醫院驗傷,未發現傷口,不需留院觀察,吳卓琳隨即被社福人員帶走,暫時監護。5月11日之前,吳綺莉不能探視女兒,吳卓琳也不能回家。可見,香港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從家長監護到他人臨時監護,完全是無縫對接,而且臨時監護的強制性很強,不取決於監護人的意志,也不取決於被監護人的意志。

  在《意見》出台之前,大陸1986年即出台的《民法通則》也有撤銷監護的規定,但誰去申請撤銷,撤銷後由誰來監護等等,沒有具體規範。該法公布后29年來關於撤銷監護和臨時監護的審判實踐,幾乎是個空白,可見這種僅作原則性規定而缺乏操作性的法條,沒有多少實際意義。《意見》完善了這方面的操作性,其規定:「民政部門應當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對因受到監護侵害進入機構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必要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法規具有可操作性后,很快就出現了上文提到了徐州市銅川區撤銷監護和指定臨時監護第一案。

  總之,明星吳綺莉虐待女兒事件,在香港放在娛樂頻道報道無可厚非,但在大陸應作為一則難得的法治新聞來報道才對,現作為娛樂新聞報道簡直是浪費資源,因為它是一則多麼難得的宣傳和貫徹《意見》的好教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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