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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流浪漢不要緊」的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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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5-3-7 10: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月20日是大年初二,當晚19點40分左右,江蘇啟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海防線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倒在路邊,肇事車輛逃逸。」來到現場后,民警發現當事人衣衫襤褸,已經沒有了生命跡象。據了解,死者為當地一名拾荒者。經警方連日偵查,近日肇事者被找到,是一名51歲的大媽朱某,她告訴警方,逃逸是因為覺得「撞了流浪漢不要緊」。(3月5日《現代快報》)

  人人生而平等,可在某些人的眼裡,人的生命也有貴有賤,拾荒者、流浪漢的生命幾乎半文不值。肇事者朱某撞了拾荒的流浪漢,逃之夭夭,固然是勢利的偏見使然,而其背後,更有著刻薄、冷血的利害算計:不外乎是認為流浪漢孑然一身,無依無靠,就是撞得如何了,也不致有什麼苦主出來主張權利,因而心存僥倖。所以,「撞了流浪漢不要緊」的實質,還是無視他人生死的逃避法律責任的承擔。

  視拾荒流浪漢的生命如草芥,「撞流浪漢不要緊」的後果很嚴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而在肇事者承擔全部責任又撞死了人的情況下,依最高法《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有逃逸情節,則還要罪加一等,《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並非當場撞死,而是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無視被撞者的死活而逃逸,使之得不到及時救助,放任被撞者死亡的嚴重後果的發生,則還要再更罪加一等,《刑法》第133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肇事者朱某的眼裡人命有貴賤,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執法者的眼裡,人命不應有貴賤。「目前,涉嫌肇事逃逸的朱某已被警方治安拘留」,並不到位;鑒於肇事者朱某涉嫌觸犯交通肇事罪,並且還有肇事逃逸的加重情節,啟東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應及時將案件移送刑偵部門,由刑偵部門進行立案偵查,並對朱某刑事拘留。所謂 「此案還在進一步調查中」,「進一步調查」的焦點,也應是查清肇事者朱某究竟是撞死了人逃逸,還是撞了人後為規避法律責任逃逸,使被撞者得不到及時救助而終致死亡,因為這會關涉到最終對犯罪者的量刑。

  覺得「撞了流浪漢不要緊」逃逸,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而視被撞者生命如草芥的惡行,必須得到依法嚴懲,才能告慰死者在天之靈,並對活人以儆效尤,防範此類惡性事件的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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