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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權利與財產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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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5-3-3 09: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如果要從權力和財富的關係來概括中國特色的話,那一言以蔽之就是「財產公有化與權力私有化」。而在這個問題上,西方——尤其是後起的美國——則恰恰相反:他們奉行的是「權力公有化」與「財產私有化」,從二者的分野中,我們或許可以清楚地看出究竟什麼是傳統社會,什麼是現代社會。

  就權力公有化而言,這在西方可以說是一種源遠流長的思想。在他們的辭彙中,「共和」一詞來源於拉丁語的公共事務。因此,「共和」的根本原則是天下為公,國家權力是公有物,國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業。「共和」在本意上是通過制度組織起來的公共事務領域,而不是一種組織形式或政體。共和主義強調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與中立性,即政府必須為所有人的利益服務(公益),而不能只為少數當權者的利益服務。所以,我們可以說:「共和」要義有三:一曰「公」、二曰 「共」、三曰「和」;就是「天下為公、政權共享、和平共處」。這裡的「天下為公」不是指財產公有,而是指權力公有,即確認國家權力乃天下之公器,不為某個個人、黨派所獨有,必須共享共治;參與政治事務和處理政治糾紛的方式必須是和平的。這就是「共和」。

  古典共和主義認為由「個人」(君主制)、「少數」(貴族制)或「多數」(民主制)控制的政府都不具有合法性,因為它們不能代表社會整體。古典共和主義的主要任務就是設計一個混合政體,以利於各種利益的平衡。只有一個整合了所有群體利益的政府才是真正合法的。這種政府被稱為共和政府。古代共和主義的政制方案是:①國家由幾個分離的機構共同治理、彼此牽制,它們分別代表社會的幾個基本成份即君主、貴族和平民。②合議制機構即貴族議事會作為審議和決策的中心,擔當立法的重任;③公民組成民眾大會,選舉行政、司法首腦和其它官員,批准貴族議事會、行政官員為其準備的提案,作為國家事務的最後控制機關;④行政、司法首腦執行貴族議事會及民眾大會的決議與立法。古典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而古典共和則要保護少數,二者是有衝突的。古希臘在實行民主的多數原則的時候,還沒有少數原則作補充,由此出現了判處在伯羅奔尼撒半島戰爭中打勝仗的十大將軍和哲學家蘇格拉底死刑之類的多數暴政事件。

  具體到美國,他們的憲法制定者選擇了他們稱為的共和制。聯邦擁護者們認為:純民主實際上非常危險,因為它允許多數侵害少數的權利。通過他們稱為共和制的形式,代表人用許多不同的方式來選擇(總統, 議院,參議院和州官員被分別選舉),這使多數更難足夠的控制政府來侵害少數。現代共和制度則強調所有公民的參與國家的法律制定,政策制定和執行。當然參與的過程可能是直接的;或者間接的,比如通過代議制民主。「共和制+多數票決制的民主+以限制政治權利為基本特徵的憲政」,共同構成了現代民主政體。共和、憲政與民主之間存在著差異。民主涉及的是權力的歸屬,憲政涉及的是對權力的限制,而共和則解決了權力的分享問題,三者缺一不可。

  為了對比,我們不妨來看看與共和制相對立的是君主制。君主制的特點是國家最高權實際上或名義上掌握在某一個人手裡(皇帝、國王、大公、蘇丹和沙皇等),這個人的權力有三個最重要的特點:一、權力是至高無上的;二、權力是終身的;三、權力是世襲的(這三大特點在過去的中國和今天的朝鮮都能看出)。因此,君主制是一種權力私有制,它把國家最高權力當作了某個人或某個家族的私有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朕即國家」這是君主們的內心表白。中國古代的王朝常常被稱之為×家王朝,比如漢朝是劉家王朝,唐朝是李家王朝,宋朝是趙家王朝,明朝是朱家王朝,這體現的是君主制的家族特徵。君主製得以產生和長存的兩個重要條件,一是人有私心,二是血緣關係。人有私心使得人常想把權力攥在自己手裡當作自己的私有物,血緣關係使得君主制可以通過血緣繼承的方式一代一代的傳下去。人有私心是君主制產生的條件,血緣關係是君主制長存的條件。

  破除君主制的兩大法寶就是,一、用法律和制度約束人的私心;二、廢除權力世襲制,讓權力無法一代一代血緣承傳。

  還應該指出的是,天下為公,東西方是有差異的。西方追求的主要是權力公有(共和),近現代西方的社會主義運動才開始追求財產公有;而中國,正如我在《從供給制看所謂「財產公有化」》一文中指出的那樣,追求的主要是財產公有,至於權力公有(共和)的概念,則一向短缺。

  再來看「財產私有」。在西方,財產私有直接關係西方世界兩大基礎——這就是民主與法治。

  就民主而言,西方認為:私有財產之所以「神聖」,意味著財產權的邏輯就是憲政的邏輯,既:私有財產的神聖性──→無代議士不納稅──→國家財產的正當性。國王不能侵犯他人的財產,必須獲得他人的同意才能徵稅,即「無代表[的同意],不納稅」。洛克認為,政府是通過社會契約建立的,建立政府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護每個人的私有財產」。一切非個人的財產都從個人財產中而來,最終回到個人財產中去。其它的財產權都是國家暴力的產物,私有財產權才是國家的源頭。只有當私有財產是神聖的,國家財產才可能是正當的。國家財產權在本質上不是財產權,而是對財產權的剝奪。這種剝奪必須經過被剝奪者的同意和法定的正當程序,剝奪的方式是賦稅。

  因而,民主制度從本質上就是私有產權制度。沒有財產私有,政府對財產的處分就根本不需要人民的同意而恣意妄為。若政府在產權確定和公民同意的情形下從公民的私有財產中拿走一部分,這才叫「賦稅」。政府的一切權力無不是來自於賦稅並從屬於賦稅的。因此憲政對於政府的限制首先應當體現在對政府徵收賦稅和使用賦稅的限制上。所有的憲政國家都是私有制。因為財產是私有的,所以徵稅才需要財產所有人的同意。中世紀的歐洲各國政府為解決稅收問題先後召開了國會或議會,讓諸侯、主教、城市代表協商解決。隨著人民覺醒與鬥爭的深入,政府終於為議會所控制,民主制度才得以確立。

  就法治而言,人們之所以守法,是因為法律是用來保護財產權和人權的。法治的關鍵是政府廉潔守法。由斤斤計較的議員組成的議會當然不會讓政府貪污腐化,由於選民的監督和輿論的監督,議員也難以被政府收買。這種由官員、議員帶頭遵紀守法的社會必然形成法治社會。

  西方正是因為釐清了財產與權力的關係,所以才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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