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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時候將「性賄賂」入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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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5-2-9 10: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媒稱,想拉攏政府高官?擔心被抓?那性賄賂是個好主意。有可能被查到的禮物,像寶馬車、裝滿錢的箱子等,都有可能把行賄和受賄者送進監獄。不過性賄賂在亞洲是種普遍做法,因為很難留下實物證據。(參考消息網)

  所謂「性賄賂」,一般是指行賄人向受賄人直接或間接地提供「性服務」以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或者受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要、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務」,並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更簡單地說,「性賄賂」就是權色交易。雖然其在內容上區別於一般的權錢交易,但在危害後果上兩者卻並無二致,即其都是對社會正常管理秩序、國家公職人員廉潔性等的嚴重破壞。

  「性賄賂在亞洲是種普遍做法」,美媒的說法其實並未誇大。此前有媒體曾報道過,根據現行《婚姻法》修改起草專家小組主要負責人巫昌禎教授的統計,「被查處的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婦,腐敗的領導幹部中60%以上與包二奶有關。」事實上,環顧我們身邊,這些年被查處的貪官,無論官職大小,幾乎都存在著這樣的問題。而「與他人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到「通姦」這樣的表述,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道德的批判力,但終究屬於「非罪」定義。

  「性賄賂」的非罪定義,不僅不能有效抑制類似行為,對社會風氣也起了很壞的示範作用,甚至也會嚴重影響「法治中國」的成色。

  無論如何,根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類似的行為是應當被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中國已批准加入該公約,自然也應該遵照執行相關內容。從法理的角度,如前所述,「性賄賂」行為也存在著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時至今日,若是我們依舊不能將這樣的行為入罪,當然是立法上的缺陷。而層出不窮的「性賄賂」案例,也反證了這種缺陷。

  其實,關於「性賄賂」入罪的呼聲由來已久。比如,2000年3月,趙平等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立法機關提請增設「性賄賂罪」的議案;2002年3月,翁維權等3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出議案,建議再次修訂《刑法》時應在第八章「貪污賄賂罪」中增設「非財物賄賂罪」,以進一步完善中國的反腐敗立法。

  是時候將「性賄賂」入罪了,這並非是外媒的看法,而是當下反腐工作已進入更深層次、更深領域的必然要求。畢竟,在反腐道路上,除了公眾喜聞樂見的「打老虎」、「拍蒼蠅」,其實我們更應該努力紮緊籬笆,從制度層面將權力裝進籠子。進一步完善法律,顯然是這其中最基本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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