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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義:牧民撿到狗頭金必須要交給國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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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5-2-7 09: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個牧民撿到一塊狗頭金,偶然發財了,是這個牧民的福氣。任何人都不要嫉妒也不要羨慕,因為任何偶然的發財都沒有複製性,都沒有可以值得學習的和借鑒的地方。過去老佛爺要過生日,就有人想到找狗頭金獻給老佛爺,但是找了很長時間都無功而返。這個哈薩克牧民撿到了狗頭金,假若在老佛爺時代,難道還要送給老佛爺不成?

  2015年1月30日,一塊重8公斤的狗頭金,一位哈薩克族牧民在新疆阿勒泰地區青河縣境內撿到一塊8公斤重的狗頭金。對於一個哈薩克牧民,這是一個很偶然的事件,也是一個很驚喜的事件。對於一個牧民家庭來說,是平地一聲雷:發財了。

  這是迄今為止在新疆發現的最大一塊狗頭金。撿到的天然金塊,所有權歸誰?有人認為:這塊狗頭金誰撿到就是誰的運氣好,就應該歸誰。因為這塊狗頭金不是一天形成的,在那個地方也不止百年,很多人可能經過那裡,都沒有發現,哈薩克牧民發現了,就應該屬於這個牧民。

  還有人認為:這個狗頭金不是牧民偷來的,不會死牧民搶來的,也不是牧民貪污的,更不是牧民受賄的。就像是倉央嘉措的一個句子,你來不來,他都在這裡。但是牧民來了,這塊狗頭金就跟著牧民走了,就像是在草原上撿到一隻小狗一樣,就應該跟著牧民回家。

  但是陝西秦港律師事務所律師史偉斌稱,該牧民不僅不能自己保留撿到的金塊,更不能拿到市場去買賣。這塊狗頭金屬於國家的,不是個人的。新疆牧民撿到狗頭金,新疆的律師沒有發音,北京的律師沒有發音,為啥陝西的律師發音了。大概是山西的律師石偉斌的生意不好做,也是想用這個事件出點名,今後官司多一點,生意好一點而已。他內心深處和那個偶然撿到一塊狗頭金的牧民一樣,也是渴望撿到一塊狗頭金的。

  和史偉斌觀點相反的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今,他認為新疆哈薩克牧民撿來的狗頭金,是一塊「精美的石頭不是『礦』——撿得『狗頭金』應屬個人所有」。

  何兵認為:《憲法》和《礦產資源法》都規定,礦藏屬於國家所有,但奇怪的是,這些法律都沒有界定什麼是「礦藏」。「狗頭金」雖然值錢,但其實就是一塊精美的石頭,法律雖然規定「礦藏」屬於國家,但沒聽說農民搬幾塊石頭回家,就構成「侵占罪」。河流屬於國家所有,但從河裡取一桶水,並不構成侵佔國家資源,道理相同。可能有人說,石頭不值錢,而「狗頭金」值錢,但法律沒有規定,值錢的石頭屬於國家,不值錢的石頭,可以歸屬於個人。

  何兵教授說的很好,河流屬於國家,但是在河流上建造的電站現在基本都被個人買去了,成為了個人的資產。就像剛剛成為中國首富的李河君,水力發電就是他的財產。假若按照河流屬於國家的法律條文,李河君的財產里屬於水力發電的部分包括上市的市值,也都是國家的。那麼李河君就不會呼啦一聲超過馬雲成為首富。

  礦藏是國家的,但是「礦藏」是指:「地下埋藏的各種礦物的統稱」。但是哈薩克牧民撿來的狗頭金,沒有埋藏在地下,而是擺在地上。礦藏要通過機械開採才能夠成為礦產,最起碼要經過撅頭挖掘才能成為礦產,但是這塊狗頭金是牧民撿到的,沒有經過挖掘和開採,自然就是他自己的。山西的煤老闆把山西的煤礦開採權都弄走了,那才是把國家挖空了,而把金錢裝進了自己的腰包,而這個牧民的偶然所得,很像是到體彩或福彩買了個彩票,都屬於偶然發財。  

  一個國家的人民,都應該保護國民偶然發財的權力。特別是沒偷沒搶撿到的不屬於任何個人的東西,哪怕再值錢,也都是偶然發財。假若哈薩克牧民撿到的是一個翡翠戒指,價錢恰巧和這塊狗頭金的價錢相等,那就不能是他自己的,因為在此之前,那個翡翠戒指就是別人的。而這塊狗頭金在哈薩克牧民撿到之前,不屬於任何人。

  這塊狗頭金,也不是文物。大家都知道,所有文物,都有人參加的的因素,都有文化參加的因素。比如一把越王劍,比如宋瓷,比如青銅器,他們帶著人文性質,帶著古代人民創造和製造的性質,經過時間的沉澱,才是文物。而狗頭金是自然生成的,就不是文物,就屬於這個牧民的。

  一個牧民撿到一塊狗頭金,偶然發財了,是這個牧民的福氣。任何人都不要嫉妒也不要羨慕,因為任何偶然的發財都沒有複製性,都沒有可以值得學習的和借鑒的地方。過去老佛爺要過生日,就有人想到找狗頭金獻給老佛爺,但是找了很長時間都無功而返。這個哈薩克牧民撿到了狗頭金,假若在老佛爺時代,難道還要送給老佛爺不成?

  人民應該有偶然發財的權力,比如撿到狗頭金,比如撿到烏木,都是很偶然的事情。 偶然就叫他偶然吧,何必要改變一個人偶然的財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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