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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啟「虎頭鍘」,能威懾貪官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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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5-2-6 13: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湖南高廣投董事長彭曙、總經理胡浩龍,瘋狂受賄上億,雙雙被判死刑。昨天,這個看起來大快人心的消息傳出后,人們還是有一種笑不出來的感覺。一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屬的國有企業單位,單筆行受賄金額竟然能夠高達1.03億元。(2月5日《新京報》)

  

 
   將交通系統說成中國官場腐敗「重災區」,恐怕沒有多少人會提出異議。不需要羅列中國有多少交通廳廳長、省級公路管理局局長已淪為「階下囚」,也不談河南四任交通廳長「前腐後繼」,僅就湖南交通系統,那也是腐敗案頻出,僅 2011年至2012年短短一年時間內,該省交通系統因貪腐去職的廳官就有4人,包括省交通廳原黨組成員、湖南省高管局第二任局長馮偉林(副廳級);省交通廳原黨組書記陳明憲(正廳級);省交通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鄒和平(副廳級);省交通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李曉希。

  而馮偉林的前任局長楊志達,也在2004年被「雙規」,隨後被判處無期徒刑。湖南省高廣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下屬的國有企業,此次雖出現「塌方式腐敗」,其本身並不值得驚訝,但一個國企的董事長、總經理同時被判處死刑,另有兩人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十分罕見了。

  一些媒體將「單筆行受賄超1億」作為彭、胡二人判死的主要依據,其實誤解了。因為這個1.03億隻是共同受賄,而非單獨受賄。如果分攤,個人受賄的單筆記錄顯然不能與單筆受賄8250萬的蘇州市副市長姜人傑相提並論。而目前單筆受賄金額最高記錄是1.6億,系2007年10月被「雙規」的中石化原董事長陳同海創造。筆者以為,彭、胡二人被判死刑,只因他倆罪名太多,同時犯受賄罪、貪污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等,被弄成「數罪併罰」,且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致「民憤極大」,按照過去的說法就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應該說,陳同海涉案金額為1.95億元被判死緩,弄出了一個很不好的「貪官不死」先例,為不少貪官帶來了福音。此後多年鮮有貪官被執行死刑,很多案件的判決結果令人匪夷所思。比如去前7月,中海集團韓國釜山公司原財務經理李克江貪污5.2億元,並被賭博揮霍一空,且犯挪用公款罪,「兩罪並罰」也僅被判無期徒刑。因此在一定期間內,「貪官不死」甚至被稱作「鐵律」。

  而在彭曙、胡浩龍被判死刑之前,因貪腐被執行死刑的最近案例,還是遠在2011年7月19日,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依法執行死刑。法院審理查明,許邁永受賄人民幣1.45億餘元,貪污5300多萬元,並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餘萬元。姜人傑收受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1.08億餘元。

  筆者以為,在「十八大」之後所形成的反腐「高壓」態勢下,司法機關再次動用「虎頭鍘」,判處彭曙、胡浩龍二人死刑,最積極意義就在於彰顯中央依法反腐的決心。而該案再次打破「貪官不死」鐵律,其「標桿」作用對仍在貪腐的官員必將形成強大的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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