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際網路的發源地美國,20世紀90年代初隨著信息高速公路的架設,網際網路成為億萬美國人獲取信息、相互溝通的重要渠道。人們在享受網際網路便利的同時,也深受網上造謠、人身攻擊、誹謗行為的侵擾。近年來,美國司法部門通過一系列判例,嚴懲網上造謠違法行為。
美國司法部門在十幾年前就已開始關注網上造謠案,且懲治力度和社會影響都頗大。起初主要是企業與個人之間的訴訟,比如1991年,美國一家在線服務機 構在網上發布詆毀網民名譽的謠言,被告上法庭;1995年,又一家網路服務商因類似原因而被起訴。這兩起案件原告均獲勝訴。
近年來,美國司法部門對網上造謠的懲處有加重的趨勢。2006年,美國一女子因在網上被另一名女子稱為「騙子」、「行騙大師」且持續時間達十個月之 久,於是起訴對方誹謗罪,獲賠1130萬美元。在這起案件中,儘管當事雙方都不是公眾人物,但卻創了此類案件的最高賠償紀錄。
博客、微博、臉譜等新興社交工具是近年來美國網路謠言的主要溫床。這些新型社交工具的流行,一方面極大地促進了美國人對社會事務的參與,同時也無法避 免地給網上造謠創造了更多的生存空間。美國對這方面的懲治也是相當嚴厲的。2010年,發生在美國馬里蘭州的普林斯案就是相當典型的案例。年僅15歲的少 女普林斯因同學在其臉譜頁面上留下大量不實的污言穢語而自殺,肇事者被判處緩刑或社區勞動。全球最大的社交網站臉譜也注意到這個問題,開始大力推進實名 制,以制止網路犯罪和在線霸凌。2011年,美國俄勒岡州一個網民發表數篇博客文章,造謠稱某企業高管在處理一起破產業務時行為不檢。該企業不久后對這個 網民提出誹謗訴訟,要求賠償1000萬美元。最後地方法院裁定這個網民誹謗罪成立,賠償原告250萬美元。
從美國近年來的網路謠言相關判例來看,對記者等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的標準與普通民眾是不同的。美國司法部門一般情況下給予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發布尚未來得 及核實的信息的豁免權,但網民沒有這樣的豁免權,其不實的網上言論常常被定性為造謠誹謗,受到法律制裁。在上述博客誹謗案中,美國地方法院裁定那位網民賠 償原告250萬美元,依據就是認為該網民未受聘於正式的媒體機構,不適用新聞保護方面的法律,儘管該網民運營著數個與法律相關的博客網站,但並不算新聞媒 體工作者,所以必須因其造謠行為受到嚴懲。由此可見,在美國,普通民眾不能真的把自己當做「記者」,必須對自己的網上言論負完全的責任。
美國近年來還加大了對網上匿名造謠行為的執法力度。博客和微博上採用匿名或化名發表評論的人比比皆是,相關調查數據表明,美國大部分的網上謠言來自於 匿名評論。美國法律規定,對於損害他人的匿名或化名的網上言論,原告可以要求網站提供發布者的真實信息。在一個判例中,美國女網民波特在其谷歌的個人博客 中匿名抨擊加拿大模特科恩,稱科恩「有精神病、是個放蕩的女人」。科恩向法院提出起訴,美國地方法院裁定谷歌公司公布這個匿名博客的真實姓名。可見,在網 上匿名造謠並不能得到美國法律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