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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向國家索賠1500萬,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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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水蓮 發表於 2014-12-27 14: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日前,重獲自由不久的念斌,向福州中院提交了1532萬餘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其中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引發輿論關注。有人認為念斌案只是「疑罪從無」並非冤案,且逾1500萬的金額簡直是漫天要價。究竟該如何看待呢?

  

  念斌逾1500萬的國家賠償要求,雖不過分卻難以落實

  1、疑罪從無的確不一定是冤案,但念斌案的確有問題,他有權向國家索賠

  很多堅持樸素正義觀念網友認為不應該賠償,因為念斌案不是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它們都是因為死者死而復生,確鑿無疑地屬於冤案。而念斌案僅僅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況且在念斌無罪獲釋十餘天後,當地公安機關就對他的「涉嫌犯罪」重新立案偵查。在此背景下,念斌提交「國家賠償申請書」符合規定嗎?

  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判定的無罪案件,並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的冤案。但念斌案有其特殊之處。警方的取證不僅僅是瑕疵的問題,已經涉及製造偽證,並且警方所作的解釋和說明是虛假的(念斌已向檢方控告7名辦案、檢驗警察,要求對其違法辦案追責。)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吳宏耀就認為,念斌案不但無法證明念斌是投毒者,甚至無法證明是一起投毒案。

  根據《國家賠償法》,當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害人有權要求國家予以賠償。念斌已經擁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至於當地公安機關針對念斌新的立案偵查,在中國司法實踐中,本來就是存在爭議的(詳見今日話題往期專題《無罪釋放的念斌可以再被立案偵查嗎》),而不管將來偵查的結果如何,都和念斌申請賠償不衝突。

  2、千萬元精神損害索賠無法律支持,念斌最終獲賠500萬以內可能性比較大

  有網友認為,蒙冤8年就張口要1500萬元國家賠償,這看似在漫天要價。但與念斌所受到的侵犯以及對其人生帶來的影響相比,並不過分。正如念斌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所言,在因冤案被關押的8年時間內,「鬼門關前來回數次,令請求人橫遭厄運、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但在中國當前的法律實務框架下,卻難以落實。

  念斌申請的1532萬餘元國家賠償包括人身自由賠償金、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損失等內容。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最大,達1000萬元。這樣的索賠金額前所未有,根據已有的先例,國家賠償的最高限才110萬(2013年的浙江張氏叔侄冤案)。在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教授看來,「念斌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能達到100萬就很理想了。」此外,八年申冤的費用、住所砸毀的費用還有念斌姐姐的誤工費,都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內。業內預計,此案件賠償500萬以內的可能性比較大。

  

  張氏叔侄單人所獲賠償金如圖所示

  

  精神損害賠償只賠嚴重後果,且很難量化,是對念斌們的二次傷害

  根據媒體報道,念斌的代理律師王興知道嚴格按照國家賠償法,支持的賠償項目非常有限。可見這1500萬難以落實是心知肚明,為何還要如此「漫天要價」呢?輿論推測,除了期望突破上述意見中「原則上」的規定之外,背後更要凸顯出中國國家賠償的「短板」。

  1、「精神損害賠償」只賠「嚴重後果」,語意模糊,實踐中難以認定「嚴重」的表現

  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並沒有精神損害賠償一說。2001年,陝西著名的「處女嫖娼」案,當事人麻旦旦被無辜關押兩天,受盡屈辱,但最終僅獲74.66元的國家賠償。此後,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中,有各種名目的生活困難補助費,也沒有提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不足75元的國家賠償,對已經受盡屈辱的麻旦旦,是雪上加霜

  到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國家終於承認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權是連帶著精神的,也是會被公權力所傷害的,且這些傷害需要掏腰包來賠償。那麼其具體表現形式到底是什麼,需要國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標準又是什麼呢?

  《國家賠償法》列出了侵權主體等四個方面的限制條件,但最為關鍵的「造成嚴重後果」規定語意模糊,如何算是嚴重後果,達到這種後果的精神損害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哪些,都沒有具體的規定。賠償的尺度無法統一,不同法官對案件裁量的認定標準也不盡相同,導致很多案件中都因為認為沒有達到「嚴重後果」而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2、被傷害的精神到底值多少錢?精神損害賠償計算標準長久以來難以量化

  看到了精神賠償範圍的缺失就馬上會聯想到量化標準的問題,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最終也是通過物質賠償來實現。但國賠法中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都是一筆帶過,更不要說精神損害賠償的量化標準了,只是籠統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種日平均工資的計算標準,雖然備受業界詬病,但由於立法規定明確,司法實踐中很難被突破;而法律對於限制人身自由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只能以地方性文件規定具體的賠償標準。這使得當事人提出的數額與最終法院裁判的數額往往相隔甚遠。2013年的浙江張氏叔侄冤案能問鼎最高國家賠償紀錄,皆因每人45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史無前例。同月宣布的農婦趙艷錦冤案,精神損害賠償就只有區區10萬元而已。

  

  要避免受害人遭受二次創傷,亟需完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1、今年最高法終於出了個賠償金額意見,不過標準並不高

  《京華時報》12月26日的報道稱念斌千萬元精神損害索賠超過規定,該報引述今年最高法《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指出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於1000元」。但這個標準是如何得出的?為何這樣定?

  根據《廣東省高院關於在國家賠償工作中適用精神損害撫慰金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這個標準的雛形是2011年1月21日,廣東省公安廳法制處、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處(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和高級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的領導和業務負責人一起討論出來的初稿,試行了半年後被廣東省高院正式採納,隨後被最高法吸收。但這個標準並不高。

  2、要避免對念斌們的二次傷害,對精神賠償制度進行系統性的完善必不可少

  最高法的這個意見是個巨大進步,但如前文所述,念斌八年申冤的費用、住所砸毀的費用還有念斌姐姐的誤工費,都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內,這意味著這筆錢也不可能作為精神損害賠償的計算基數的。其實,這是系統性的問題,在中國,除了因冤案造成的重傷或者殘疾、精神疾病或者嚴重精神障礙等少數情況,其他精神損害都不在國家精神損害賠償範圍之內。有人建議中國大陸應向同為大陸法系的日本和台灣學習,對精神損害撫慰金規定「參照民事精神損害賠償」,擴大侵權主體的認定範圍。但正如今日話題許多專題所談到的那樣,國家賠償中在中國的精神損害賠償認定中是最先進的,但長久以來都看不到系統性完善的曙光,談何國家賠償參照民事賠償呢?念斌申請精神賠償的意義正在於再一次讓社會和輿論關注和正視起這個問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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