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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往來成預備腐敗 定罪關鍵在於是否謀取利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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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12-23 13: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普通人的生活中,節假日、紅白事親朋好友間互送一點兒禮品以表心意,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這就是人情。但在官場,人情被異化成了一種「投資品」,從誕生之初,這種人情就夾雜著權、錢、利的糾葛,從根本上說是有目的性的,背後也有一定的利益考量。

  「在官場中,很多行賄者借著『人情往來』之名而行『權錢交易』之實,為了建立起密切的私人關係而贈予官員們『人情』,而對方也順勢在『人情』的幌子下迷失自我,心安理得地收受賄賂。看似平常的人情往來背後實際上早已暗藏腐敗。」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唐潤清介紹說,他們在辦案時發現,不少受賄人對於這種人情往來的辯護頗多,他們解釋自己收受購物卡、紅包等行為只是正常的禮尚往來、人情交往,頂多算是違紀。甚至有的受賄人為了掩飾自己的受賄行為,回贈行賄人一些價值較低的禮品,以證明自己的說辭。

  雖然官員的辯護看上去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藉助人情之名、行腐敗之實的行為構成犯罪無疑。只不過,人情往來的隱蔽性較強,遊走在罪與非罪的邊緣,致使很多案件的認定存在不小的難度。那麼,人情腐敗究竟有哪些表現形式,我國法律又該如何規制和調整人情腐敗呢?

  人情腐敗是一種「預備腐敗」

  河北省沽源縣原縣委書記劉富成就是跌倒在人情「泥潭」里的典型。從單位下屬到房地產開發公司等企業老闆,幾乎都選擇了走人情「投資」路線,利用其女兒出嫁、買房以及節假日等各種名目送禮送錢,以求得拉近關係辦事。2003年至2012年,劉富成在他十年的「官場黃金期」中,收受的賄賂高達700 余萬元,最終,17年的牢獄生涯為劉富成的「官場黃金期」畫上了冰冷的句號。

  在唐潤清看來,人情腐敗是一種「預備腐敗」。因為所謂的人情往來,最終落腳點在腐敗上。行賄人之所以「給予人情」,是為了建立和維持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私人關係,並最終憑藉這一私人關係獲得利益。而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人情」,實際上也就接受了這樣的潛台詞:將來有需要時,要回報欠下的人情。

  「對於受賄者而言,人情往來具備了天然的麻痹性。」唐潤清說,借節假日進行人情腐敗,能充分掩蓋行賄者的目的,為赤裸裸的權錢交易蒙上了一層 「遮羞布」。受賄方也會因為對方並未當場提出請託事由,而錯誤地認為這不算是犯罪。即使受賄方一時推辭,行賄方也能以節日問候的名義再三要求其收下。例如在今年上半年的深圳市環保系統腐敗窩案中,行賄者就是抓住時間上的特點來進行人情腐敗。每到中秋節和春節,來給環保系統職工送紅包的人就紛至沓來。加上平日里時不時的物質關心,員工們已然逐漸麻痹在人情里。

  「人情的殺傷力在於其持續的攻擊性,一般而言,帶著『不良企圖』的人情往來往往並非一次性的,而是重複性的、不間斷地進行。」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侯學賓向記者表示,從時間上來看,人情投資更多地訴諸於長時間后的腐敗收益。

  此外,人情往來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唐潤清表示,有的人情腐敗多發生於上門拜訪之時,此時行受賄的行為往往是一對一進行的,除了雙方的口供之外,很難有其他證據能證明犯罪。另外,行賄人為了「安全」與規避風險,挖空心思選擇具有「隱蔽性」的行賄方式,他們現在已經不再局限於送紅包、購物卡,而是投受賄人所好以「禮」代賄、以「借」代賄、以「買」代賄。

   人情腐敗的四種典型手段

  為了實現腐敗的「預備」,行賄者們從節假日等固定時間,到為規避風險而主動策劃「項目」,人情手段可謂五花八門。

  「人情往來越來越成為一種專門針對官員以及公職人員腐敗的隱形手段。」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張春雷表示,在該院辦理的受賄類案件中,人情腐敗的手法複雜,多使用在特殊時間、特殊主題上,但往往與家庭有關。

  按照行賄的原因和方式,人情腐敗一般可歸納為節假日、婚喪嫁娶等特殊時機型,日常生活往來型,雅賄型以及資產收益型等四種典型手段。

  大多數人情腐敗都發生在節假日、婚喪嫁娶等時間。據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檢察院檢察長趙力介紹,在近年來該院查辦的人情腐敗類案件中,幾乎每年春節、五一、中秋等節日都是官員們斂財的「黃金時段」,賀婚、探病、祝壽、弔唁也是絕佳理由。

  另外,日常生活中的往來也成了人情腐敗的「投資」渠道。「人情腐敗的方式可謂面面俱到、細緻入微。」張春雷表示,這些方式從幫助官員裝修房屋、贈送家電,到送手機交話費、報銷汽油費,甚至還包括為官員們出國旅遊提供「贊助」。

  現實中,「雅賄」也是人情腐敗的形式之一。在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忠義看來,攀附之人自然懂得官員的心理,於是衍生出一些文玩字畫或高端禮品等 「雅賄型」人情消費產品。如近幾年市面流行的金玉雕刻、奢侈品、海參、冬蟲夏草等「送禮佳品」。甚至還有許多行賄者認真琢磨、投其所好,例如請愛「寫兩筆」的領導提字,贈以豐厚潤筆費,請愛「講兩句」的領導發次言,附以高額出場費的亦有之。

  此外,讓領導挂名參與經營管理、入乾股等獲取財產性收益也是人情腐敗的一大手段。有的行賄人把類似房子、車子之類的財產以超低價賣給或借給領導,讓領導的親屬等特定關係人挂名領薪等,這些財產性收益手段都有一定隱蔽性,容易為人情腐敗披上「合法」外衣。

   定罪關鍵在於是否謀取利益

  「判斷人情往來是否構成受賄罪,需要考慮受賄罪的構成要件。」石景山區檢察院檢察官姚晨告訴記者,受賄罪的要件之一就是收受他人財物。其中,資產收益型是人情腐敗中較為明確的行受賄手段。

  我國刑法對於此類行為有較為明確的規定,比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委託請託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

  與直接的資產型腐敗相比,節假日、婚喪嫁娶,日常生活往來和雅賄這三者則多了一層「人情面紗」。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 認為,區分人情往來和人情腐敗可以從人員身份和禮品性質上加以區分。送禮者為利益相關人員,如與國家工作人員公職業務相關的、有求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或者非公務活動用公款送禮的,均屬腐敗,應當禁止。

  「法官一般綜合幾方面因素考量節日收禮是否為受賄,」北京市通州區法院法官劉宇向記者分析。首先,要看雙方是否為親屬、長期固定的朋友關係;其次,看所涉財物金額是否符合正常人情往來,一般人情往來不可能送名表等特別貴重的物品;另外,雙方之間是否有差不多等價的「禮尚往來」;最後,看是否存在請託事項,人情往來一般存在在節日或操辦喜事等事由,送錢人並無其他請託事項,而受賄送錢人有具體請託事項,有時利用節日或操辦喜事之機,也有在其他時間送錢的。

  在侯學賓看來,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送禮,是否構成受賄的關鍵標準在於「是否以未來的貪腐行為為目標」,或者說人情往來是否會導致濫用權力的行為或者結果出現。

  劉宇表示,人情往來的各種手法相對好解決,但如果要認定為受賄,還需要證據證明「人情往來」與「謀利行為」具有因果關係,而這個因果關係的證明,正是案件偵查難點所在。

  「如果有人情往來但沒有牟取利益,涉及的罪名就可能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劉宇說。比如父親利用手中職權,為明顯不符合公務員錄取條件的兒子謀了個「公差」,那就可能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受賄金額上也存在難度。「比如送禮者對於一位頗具政治潛力的官員進行了長達幾年的『人情投資』,花費高達幾十萬甚至數百萬。當有一天這位官員走上了實權崗位,送禮者請託官員朋友幫忙辦事之時,如果官員接受了1萬元的請託費,那麼這1萬元可以認定為受賄無疑,但是對於官員而言,之前接受的費用認定為受賄還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是存疑的。」劉宇進一步解釋,認定罪名的存疑,直接導致的是量刑的存疑,究竟是以受賄1萬元還是數十萬元加以量刑,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偵破情況來判斷。

   有爭議的「收受禮金罪」

  今年9月,北京大學刑法教授陳興良在「全國刑辯律師高峰論壇」發言中曾表示,人情往來行為,現在只能受「紀委規定」的調整,而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為了解決感情投資的問題,所以提出了「收受禮金入刑」的觀點。但目前僅限於學界討論,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中,並沒有「收受禮金罪」這一表述,也沒有設立「收受禮金罪」。

  「目前官員收受禮金的現象已經成為遊離於法律之外的灰色地帶,僅僅靠黨紀難以達到足夠的反腐效果。同時,現行刑法規定受賄必須達到一定金額才能入罪。」姚晨告訴記者,為了更有效地反腐敗,有必要單獨設立「收受禮金罪」,只要具有公職人員的身份,收了禮金就構成犯罪。

  「從司法層面來看,如果增設『收受禮金罪』,可以更加便捷地打擊人情往來所引發的一系列犯罪。但是草案未加收受禮金罪,是立法者考量的更加全面的因素。」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忠義表示,中國是禮儀之邦,節慶或者婚喪嫁娶時給付禮金往往是人之常情,直接確定為犯罪似乎人民群眾難以接受。況且,對於以給付「禮金」為名行賄賂之實的行為,有關司法解釋也有詳細的界定。

  侯學賓認為,需要明確的是,收受禮金罪的設立與否,本意不是為了掩蓋中國傳統中的「人情」,而是在正常的人情往來與人情腐敗之間建立一個隔離帶。在很多國家都規定了公務人員對於禮節性的人情往來必須公開,並且其中的禮物不能超過一定的限額,這都是為了限制或者杜絕人情往來演變成腐敗行為。

  胡忠義認為,從實踐情況看,現行刑法雖然對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明確,但此類犯罪情節差別很大,情況複雜,單純考慮數額難以全面反映具體個罪的社會危害性。同時,難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做到罪刑相適應。此次的修改也有望對人情腐敗這種「微腐敗」起到一定的效果。

  侯學賓也表達了相似的觀點,「刑法修正案中對貪污受賄罪刪去具體數額除了對量刑有影響之外,也將定罪處罰的自由裁量權賦予了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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