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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克功在延安逼婚殺人案:毛澤東揮淚斬馬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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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12-6 15: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世紀30年代末,中華民族處於危難時刻。面對日寇大舉侵略,國共兩黨達成共識,建立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剛剛經過長徵到達延安的中國工農紅軍,改編為國民革命軍第八路軍,全面開赴抗日前線。由於中國共產黨抗日熱情高漲、政策積極,這使當時的延安成為民族革命的「聖地」。為了拯救危難中的國家和民族,大批熱血知識青年和進步人士不遠千里,歷經艱難,慕名來到延安參加革命。正當八路軍奪取抗戰以來的首次勝利——平型關大捷,所屬各部隊正準備迅速向敵後進發,全國的抗日戰爭進入高潮之際,在延安發生了一件震動全國的案件——八路軍將領黃克功逼婚殺人案。

  一、革命將領逼婚不成舉槍殺人

  黃克功,江西南康人,1911年出生。1929年參加了中國工農紅軍,經歷過井岡山鬥爭和二萬五千里長征,參加過多次戰鬥,負過重傷,在長征中立過大功,歷任紅軍班長、排長、連長、團長等職,也曾從事過師團政治工作。紅一、二、四方面軍會師時,年僅26歲的黃克功已是身經百戰的紅軍旅長。紅軍到達陝北后,黃克功進入延安抗日軍政大學學習,隨後留校任職,先後任軍政大學第十五隊、第六隊隊長。這一時期,出生於山西定襄的劉茜(原名董秋月),「憤暴日侵凌,感國難嚴重」,積極響應黨的抗日號召,在黨組織的護送下,冒險通過敵人的一道道封鎖線到達延安,並進入抗日軍政大學第十五隊學習。劉茜在抗大第十五隊學習時,與時任第十五隊隊長的黃克功相識,劉茜的居處又恰巧與黃克功為鄰。黃克功被活潑、聰慧年僅16歲的劉茜吸引,在短期接觸中兩人建立了戀愛關係。

  1937年9月,陝北公學正式成立,抗日軍政大學第十五隊全體人員撥歸陝北公學,劉茜也隨隊轉入陝北公學學習,黃克功則被調回抗日軍政大學任第六隊隊長。從此,兩人接觸的機會減少,關係也漸漸疏遠。特別是在交往過程中,他們對愛情及婚姻家庭認識的巨大差異很快就顯現出來。劉茜是個年輕美貌、能歌善舞的姑娘,由於工作及性格的原因,劉茜與其他男性有較多的接觸,這使黃克功心懷妒意,以致無端猜疑,認為劉茜在陝北公學另有所愛,對他不忠誠,就去信責備劉茜並要求立即結婚。劉茜感覺黃克功過於糾纏,漸生反感,在屢次勸說、批評無效后表示拒絕結婚。黃克功認為「失戀是人生莫大的恥辱」,遂萌發殺害劉茜的動機。

  1937年10月5日晚飯後,黃克功將心愛的勃郎寧手槍裝進口袋,拉著抗大訓練部的幹部黃志勇向陝北公學走去。就在公學門前的河邊,黃克功遇到劉茜等一群學員,黃克功即招劉茜赴河邊散步,讓黃志勇先行回校。在河灘上,黃克功開始對劉茜另有所愛進行責備,並要求公開宣布結婚,劉茜予以嚴厲拒絕。當時,黃克功即拔出手槍對劉茜進行威脅、恫嚇,但劉茜並不屈服。惱羞成怒的黃克功失去理智,向劉茜開出一槍,見劉茜倒地未死呼救,黃克功對劉茜頭部又加一槍,導致劉茜當場死亡。

  黃克功槍殺劉茜后即回校取水洗足,並自行解下外衣及鞋子浸洗,將手槍擦拭,在劉茜過去談戀愛的信上加填10月4日的日期,以作反證。陝北公學同學見劉茜一夜未歸,10月6日早即到黃克功處詢問,黃克功假作不知。后群眾在河邊發現劉茜屍體,並在河邊撿到兩枚勃郎寧彈殼,始向陝北公學報告;黃克功的警衛員給他擦槍的時候,也發現手槍有剛發射不久的痕迹,給他洗衣服的時候,發現衣服上有新鮮血跡,遂向保衛部作了彙報。領導同志立即找黃克功談話。這時的黃克功已經恢復了理智,承認劉茜是自己所殺,並毫無保留地從頭到尾坦白了自己的殺人罪行並提出接受依法判處。經抗大副校長羅瑞卿同志向中央領導報告批准,高等軍事法院便依法把故意殺人嫌疑人黃克功逮捕收監,準備依法審判。

  二、嚴明法紀下的「揮淚斬馬謖」

  黃克功逼婚殺人事件,一時間在邊區內外引起了很大的震動。國內外一些報刊把它當成共產黨的「桃色案件」,搶先發表,大肆渲染,攻擊和污衊邊區政府「封建割據」、「無法無天」、「蹂躪人權」。這些叫囂,一時混淆了視聽,引起了部分不明真相人士的猜疑和不滿;邊區社會各界也議論紛紛,看法不一。經黨中央同意,延安各單位圍繞這一案件組織討論。一種意見認為,黃克功身為老革命、老紅軍、老共產黨員,強迫未達婚齡的少女與其結婚,已屬違法,採取逼婚手段,更違犯了邊區婚姻自主原則;他不顧國難當頭,個人戀愛第一,達不到目的就喪心病狂地殺害革命同志,這無異於幫助敵人,實屬革命陣營的敗類;他觸犯了邊區刑律,破壞了紅軍鐵的紀律,應處極刑,以平民憤。另一種意見認為,黃克功犯了死罪,從理論上說應該處以死刑,不過在這樣的國難時期,應該珍惜每一個有用的人才,讓其為國效勞;他資格老,少年參加紅軍,跟著毛澤東幹革命,參加過井岡山的鬥爭,經過二萬五千里長征,有光榮革命歷史;他功勞大,流過血,為革命屢建戰功;當此民族危亡緊要關頭,他殺劉茜,已經損失了一份革命力量,我們不能再殺他,又失一份革命力量;應該免除其死刑,減輕刑罰,叫他上前線去,戴罪殺敵,將功贖罪,讓他的最後一滴血為中華民族解放而流。

  黃克功本人也曾幻想黨和邊區政府會因為他資格老、功勞大,對他從輕處罰。他還寫信給毛澤東,除對自己的罪行進行懺悔外,請求法院念他多年為革命事業奮鬥,留他一條生路。當羅瑞卿把抗大組織的意見和群眾的反映,原原本本向黨中央和毛澤東進行報告時,毛澤東很憤怒地說:「這是什麼問題?這是什麼問題?這樣的人不殺,我們還是共產黨嗎?!」隨即很快作了重要批示,並於10月10日給當時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庭審判長的雷經天寫了一封信。

  最終,黃克功逼婚未遂槍殺少女案件交給了人民公審。10月11日,在被害者所在單位——陝北公學大操場,召開數千人大會,進行公開審判。抗大政治部胡耀邦、邊區保安處黃佐超、高等法院檢察官徐時奎為公訴人。由審判長雷經天,抗大、陝北公學群眾選出的李培南等四位陪審員以及書記員任扶中組成審判庭。宣布開庭后,起訴人與證人先向大會陳述了黃克功事件的全部細節,經過審訊被告,詢問證人,各單位代表也發表了對這一事件的分析、要求,以及結論性的群眾意見,然後等著法庭審判。當法官讓黃克功發表個人申訴時,他只坦白交代了他的犯罪經過,並作了扼要的檢討,唯一申訴的就是一句話:「她破壞婚約是污辱革命軍人。」審判長特意問他:「在哪些戰鬥中受過傷、掛過彩?」他曆數了許多戰鬥的地名,人們從他敞開的襯衣里,看到他從臂部到腿部傷疤連著傷疤,猶如打結的老樹皮。黃克功講述最後一個願望就是:「……死刑如果是必須執行的話,我希望我能死在與敵人作戰的戰場上,如果允許,給我一挺機關槍,由執法隊督陣,我要死在同敵人的拼殺中。如果不合刑律,那就算了。」

  休庭片刻重新開庭后,審判長莊嚴地、一字一頓地宣布了判處黃克功死刑的決定。黃克功對此也心服口服,當聽說中央已安排對他的家人進行安撫時,感動得霎時痛哭流涕。就在黃克功將要立即執行的時刻,一匹快馬在會場外停下,一位工作人員翻身下馬,徑直向庭長雷經天走去。雷經天接過那位工作人員送上來的一件東西。大會主持人招手讓黃克功回到原來的位置上,因為信中建議要當著黃克功本人的面,向公審大會宣讀。信是毛澤東寫的,信中寫道:

  雷經天同志:你的及黃克功的信均收閱。黃克功過去鬥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並無以教育每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為黃克功不同於一個普通人,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自己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鑒。請你在公審會上,當著黃克功及到會群眾,除宣布法庭判決外,並宣布我這封信。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恤。毛澤東。1937年10月10 日。

  隨著雷經天的聲音停止,大家再將目光轉向黃克功時,他才如夢一般醒來,高高地昂起頭,然後又高呼「中華民族解放萬歲」,「打倒日本帝國主義」,「中國共產黨萬歲」三句口號,跟著行刑隊走出了會場。就這樣,一個勇冠三軍的紅軍將領被公審槍斃了。

  黃克功被依法處決后,在抗大、在延安,乃至在西安、太原等廣大國民黨統治區和淪陷區產生了強烈的反響。群眾異口同聲稱讚:「共產黨、八路軍不委罪於人,不枉法,公正無私,紀律嚴明,真是了不起。」當時的陝甘寧政府機關報《新中華報》在10月14日第一版報道:「邊區最高法院11日組織公審黃克功槍殺劉茜案。審訊結果,黃克功自己承認,因為劉茜拒絕他的求婚要求,而實行強迫,終於不遂而以手槍槍殺劉茜。這是蘇區中從來所未曾見過。黃克功這種卑鄙行為,是一個革命軍人所不容許的……法院為執行群眾要求與法律起見,特於公審大會將黃克功執行槍決。」一位來自國統區的參觀者給邊區高等法院題詞,讚揚「陝甘寧邊區司法沒有『法制小人,禮遇君子』的惡劣態度」,充滿著「平等與正義的精神」。著名民主戰士李公朴先生曾這樣評價:「它為將來的新中國建立了一個好的法律榜樣。」

  黃克功被依法處決后,毛澤東還在抗大特意作了一場「革命與戀愛」的講演,提出了革命青年在戀愛時應遵循的「三原則」——革命的原則、不妨礙工作和學習的原則、自願的原則。他要求大家從「黃克功案」中吸取教訓,要嚴肅對待戀愛、婚姻、家庭問題,要培養無產階級的理想和情操,堅決杜絕類似事件發生。三個月後,在抗大的一次宴會上,毛澤東又提起此事,說:「這叫否定之否定。黃克功一粒子彈,否定了劉茜,違反了政策,破壞了群眾影響;我們的一粒子彈,又否定了黃克功,堅持了政策,挽回了群眾影響,而且使得群眾更擁護我們了。」此後,毛澤東多次提到過這件事,指出作為黨的幹部,居功自傲、貪圖享樂、欺壓群眾、自私自利是萬萬要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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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越是複雜形勢下越要從嚴治黨

  黃克功逼婚殺人案雖然已經過去70多年了,這一塵封的歷史案件似乎已淡出人們的記憶。但是,回顧黨的反腐倡廉、嚴明法紀的歷史,掩卷沉思,以史為鑒,很有必要。當年中國共產黨嚴肅黨的紀律、堅決清除黨內墮落分子的典型案例,對新形勢下加強黨的自身建設,保持黨的隊伍純潔有著極其深遠的意義。

  一是即使在如此複雜的形勢下,中國共產黨依然不忘從嚴治黨。有嚴格的組織紀律性,是工人階級及其政黨的一個顯著特點和優點,是工人階級階級性的重要表現。馬克思、恩格斯在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工人階級政黨——共產主義者同盟制定的章程中,明確規定了盟員必須服從同盟的一切決議、保守同盟的一切機密、不得參加任何反對共產主義的團體等項紀律。列寧十分重視黨的紀律,在建黨過程中堅決反對馬爾托夫等人主張的黨內可以不要紀律約束的錯誤觀點。他曾指出:「如果我們黨沒有極嚴格的真正鐵的紀律……那麼布爾什維克別說把政權保持兩年半,就是兩個半月也保持不住。」中國共產黨從建黨之初,就非常重視紀律問題,把從嚴治黨,保持黨員隊伍純潔,保持黨的先進性視為重中之重。共產黨從誕生的那一天起,早在1922年7月黨的「二大」通過的黨章,專門規定了「紀律」一章,明確提出了加強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等方面的要求。1926年,針對黨內出現的一些貪污腐化分子,便及時向全黨發出《關於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1933年12月5日,毛澤東又親自簽署了《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1937年10月,在紅軍剛剛到達陝北,立足未穩革命形勢又十分複雜的情況下,堅決清除了黃克功這一黨內腐化墮落分子,進一步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從嚴治黨的堅強決心。

  紅軍長徵到達陝北后,面對國民黨軍隊的封鎖和圍剿,面對打擊日本侵略者的歷史重任,面對極其艱苦的生存條件,迫切需要集中一切力量來應付複雜局面,迫切需要黃克功一樣大量的、富有戰鬥經驗的幹部。同時,經過了二萬五千里長征,紅軍已經從出發前的約20萬人銳減到35萬餘人,人員銳減帶來的戰鬥力量不足,使中央和紅軍面臨著巨大的壓力。雖然長征保留下來的都是身經百戰的優秀骨幹,是人民軍隊發展壯大的中堅力量,正如周恩來同志所說的:「我們紅軍像經過了一場暴風雨的大樹一樣,雖然失去了一些枝葉,但保存下來了樹身和樹根。」但在革命力量需要迅速擴大的形勢下,「千軍易得,一將難求」顯得尤為突出,毛澤東也深知在那個特殊形勢下人才的極端重要性。是否將功補過,是否立功贖罪,留下黃克功這個經過長征洗禮,戰功卓著,戰鬥經驗豐富的驍將,成為對黨的歷史任務和黨的組織紀律最嚴肅的一次考問。

  在我國的法律文化中,自古有「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統。況且就一般常理而言,在關係中華民族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在革命力量急需加強,軍事人才又奇缺的情況下,對於黃克功這樣一位高級幹部放寬處理、留下性命、將功贖罪,無論從革命鬥爭形勢需要,還是從革命的人性來講,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根據和道理。正如當時一部分人的意見,黃克功犯了死罪,從理論上說應該處以死刑,不過在這樣的國難時期,應該珍惜每一個有用的人才,讓其為國效勞;黃克功資格老,功勞大,有光榮革命歷史,當此民族危亡緊要關頭,應該對其免除死刑,減輕刑罰,叫他上前線去,戴罪殺敵,將功贖罪。黃克功也在法庭第一份陳述書中說:「功乃系共產黨一分子,值茲國難日益嚴重,國家民族存亡之秋,非但不能獻身抗日疆場,反而卧食監獄,誠然對黨和革命深深抱愧。因此,功對黨和法庭有所懇者,須姑念余之十年鬥爭為黨與革命效勞之功績,准予從輕治罪,實黨之幸,亦功之幸也。」在第二份陳述書中又說:「法庭須姑念我十年艱苦奮鬥一貫忠實於黨的路線,恕我犯罪一時,留我一條生命,以便將來為黨盡最後一點忠,實黨之幸,亦功之最後希望也。」並提出要求「……死刑如果是必須執行的話,我希望我能死在與敵人作戰的戰場上,如果允許,給我一挺機關槍,由執法隊督陣,我要死在同敵人的拼殺中。」但是,中國共產黨具有嚴格的組織紀律,黃克功革命再早、功勞再大、資格再老,都不能抵消他的罪行給黨的事業帶來的惡劣影響,要挽回黨在人民群眾中的威望,從嚴懲治才是唯一正確選擇。

  對於黃克功犯下的罪行,中央領導的心情也是很不好受的。黃克功畢竟是毛澤東的同鄉,一個在井岡山時期就參加革命的紅小鬼,他驍勇善戰,屢立戰功,長征時任警衛團團長,擔負著保衛中央和毛澤東的重任,在戰鬥中身上曾留下了多處傷疤。在陝北簡陋的窯洞里,當收到愛將黃克功的信時,毛澤東流淚了。時任抗大副校長的羅瑞卿平時很器重黃克功,認為他出身貧苦,工作有才幹,很能打仗,而且又年輕,在黃克功被關押之後,還去看過他一次。但是,在情與法之間,在感情與大義面前,毛澤東義無反顧地選擇了後者,並請雷經天在公審會上宣讀了給他的信。羅瑞卿也沒有因為私情而放棄原則,在研究案件的會議上,他強調說: 「黃克功敢於隨便開槍殺人,原因之一就是自恃有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裡,如果我們不懲辦他,不是也沒有把法律放在眼裡嗎?任何人都要服從法律,什麼功勞、地位、才幹都不能阻擋依法制裁。」這種感情天平上沒有傾斜的決心,正是中國共產黨從嚴治黨的充分體現,也是中國共產黨能夠克敵制勝、一往無前的根本所在。

  歷史的巧合總是出人意料,幾乎在黃克功逼婚殺人案發生的同時,國民黨內部也發生了一起類似的案件。1935年9月,蔣介石的愛將張宗靈懷疑妻子與人通姦,便不問青紅皂白,跑回家把妻子殺死在自家宅院的菜地里。張宗靈槍殺妻子的消息傳出,西安各界婦女表示極大的義憤,聯合上書全國婦女部長宋美齡,要求嚴懲兇手。蔣介石聞知大發雷霆,命令胡宗南將張押解南京。胡宗南將張宗靈送至南京,蔣介石安排將他關進模範監獄,並聲稱審后將嚴肅處置。張宗靈被關了一年後,胡宗南看風聲已過,便請求蔣介石把張宗靈放出來。蔣介石居然爽快地答應了,為掩人耳目,他讓張宗靈改名張靈甫。張靈甫被秘密釋放后,不久就升為七十四師師長。黃克功和張宗靈,一個是國民黨的驍將,一個是共產黨的驍將,1935年9月中央紅軍即將到達陝北前夕,黃克功所率的師團與張宗靈率領的國民黨精銳七十四師113團,還在正寧一帶展開了一場惡戰,以中央紅軍取得大勝結束。就是在這場大戰之後的不長時間,兩位驍勇善戰的戰將幾乎犯了同樣的罪行,但黃克功連戰死沙場的請求也未被允許,隨著一聲槍響他倒在了遠離家鄉的黃土高坡上。時間相近、案情相似,但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結果,再次向世人證明了中國共產黨治黨務必從嚴的堅定決心,成為中國共產黨贏得人民尊重,無往而不勝的強大武器。

  二是即使在如此複雜的形勢下,中國共產黨始終不忘嚴肅法紀。任何一個政黨、政府或社會集團,只有堅持正義、嚴明法紀,才能獲得自己的存續或發展的基礎。恩格斯在批判巴枯寧的法律虛無主義時指出:「所有通過革命取得政權的政黨或階級,就其本性來說,都要求有革命創新的法治基礎得到絕對地承認,並被奉為神聖的東西。」列寧說過,革命事業需要的不是人們一時的熱情,而是革命者整齊的步伐。要有整齊的步伐,就需要有鐵的紀律。陝甘寧邊區雖然屬共產黨的臨時執政,但在繼承蘇維埃時期的司法制度的基礎上,確立了以馬列主義為立法指導思想,黨的領導為立法核心力量,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為立法基本內容,從實際出發、依靠群眾為立法基本路線的比較完整的法制工作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結合抗日根據地的實際情況,邊區參議院、政府和高等法院,起草、擬定和頒布了數量達千件以上的法律、法規以及命令和指令,以至於有些學者提出「新中國的法律傳統形成於陝甘寧邊區政府時期」。據當時的《新中華報》報道:「凡每一個到會的同志,無不咬牙切齒,痛斥這種行為是慘無人道的,一致要求法庭實行槍決,以嚴肅革命紀綱,法院為執行群眾要求與法律起見,特於公審大會將黃克功執行槍決。」可見,對黃克功案件的判決反映著當時邊區群眾的民意,實現了邊區司法的公正。

  從案件處理的方式來看,10月5日案情發生后抗日軍政大學、邊區高等法院及邊區保安局等隨即介入此案;10月8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即發出通知,決定於11日下午一時在陝北公學舉行公審;10月10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通知7名證人屆時出庭作證;10月11日公審后執行槍決。在刑事案件領域,高效率的案件偵破,是案件審理與執行刑罰的前置條件。「正如效率成為決定戰爭勝負的重要因素一樣,效率同時成為衡量處在戰爭環境中的司法是否公正的準繩。」③僅僅用了不到一周的時間,剛剛成立的邊區高等法院從偵破、審理、判決到執行全部完成,從辦案速度、實效上,都顯示了中國共產黨義無反顧地清除黨內腐化墮落分子的堅定決心,也充分體現了邊區在特定歷史條件和戰爭環境下實現司法公正的獨特方式。

  對於黃克功案件的處理,雖然執行了「比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但無產階級的革命的法律反對超階級的人性,但不是不要人性或一概反對人性,而是堅持階級性和人性的統一。正如毛澤東在信中寫道的,黃克功「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幹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也明確指出:「劉茜今年才十六歲,根據特區的婚姻制度,未達結婚年齡。黃克功是革命幹部,要求與未達婚齡的少女結婚,已屬違法,更因逼婚未遂,以致實行槍殺泄憤,這完全是獸性不如的行為,罪實難逭。」黃克功殘害革命同志,不但違反了革命的法律,違反了革命的紀律,而且慘無人道,也是反人性的。在毛澤東看來,三者在內在本質上是相通的。毛澤東在這裡強調「卑鄙的」、「殘忍的」、「人的立場」等語詞,顯示了一代無產階級革命家即使在一個特殊的充滿戰爭與殺戮的年代對革命戰友、對人的生存權利的關懷,對人的生命價值應有的尊重,對侵犯人權、踐踏人權行為的無比仇恨。正是從革命人性的考慮,毛澤東在給雷經天的信最後還專門交代:「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恤。」

  三是即使在如此複雜的形勢下,中國共產黨始終不忘取信於民。人民群眾的認同、支持和信任,是每一個政黨和政府的合法性基礎。毛澤東曾經指出: 「中國共產黨在革命鬥爭中的偉大的歷史成就,使得今天處在民族敵人侵入的緊急關頭的中國有了救亡圖存的條件,這個條件就是有了一個為大多數人民所信任的、被人民在長時間內考驗過因此選中了的政治領導者。」中國共產黨正是從創立之始,就把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聯繫,作為自己的第一生命,才使黨的隊伍不斷壯大,黨員對黨無比忠誠,獲得了人民群眾對黨充分的信任和支持。抗日戰爭的初始階段,形勢嚴峻,國家危難、民族危亡都處在了關鍵時刻,正是因為中國共產黨堅定的抗日決心,才獲取了全國人民的信賴,獲得了各種民主力量的信任,以至於當時的延安成為拯救國家和人民命運的希望,不少熱血知識青年和進步人士不遠千里,歷經艱難,慕名來到延安參加革命。黃克功案能否得以正確處理,直接關係著共產黨人能否取信於民,能否公平正義,能否在抗日民主統一戰線中獲得社會各界的認可和尊重,能否獲得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正是從這些出發,中國共產黨堅決果斷處理了黃克功逼婚殺人案,彰顯了共產黨人堅持民主、維護人權、尊重民意的本色。

  在黃克功案件處理中,充分發揚民主、尊重群眾意見是主要特點之一。儘管當時的條件十分艱苦、邊區的司法實踐才剛剛起步,但鑒於本案重大,群眾看法又不一致,確實對黨員幹部和根據地群眾有典型的教育意義。正如毛澤東在信件中強調的,黃克功「如赦免他,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邊區政府及高等法院根據黨中央的指示,對這一案件採取了公開審理,並儘可能地吸收群眾代表參與審判,廣泛徵求群眾的意見和建議。一方面,在法庭的組成中,通過陪審員方式,直接吸收群眾參與案件的審理,體現了當時條件下的司法民主。在黃克功殺人案的審理過程中,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通過群眾參與的方式,體現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在黃克功殺人案的法庭組成人員中,由5人組成的法庭,除主審雷經天外,其餘是來自陝北公學及抗大等單位和群眾代表的4位陪審員。 「因為陪審是群眾的代表,這樣的判決仍然是代表人民的意見的。就此也可看出邊區的法律是屬於人民的,故人民有權力執行自己的法律;更充分表現出邊區司法制度中也發揚了民主的精神。」⑤另一方面,在審判形式上,通過公審的方式,讓群眾在審判過程中發表意見,對案件的判決結果施加一定的影響。對黃克功殺人案的公審,邀請了來自各單位的代表1000多人,並參加了庭審現場發言。群眾在發言中不僅駁斥了個別人借口具有光榮的革命歷史,或不應再損失革命力量,主張對黃克功減刑的不正確說法,並分別從不同側面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從群眾發言的情況看,發言者雖各有側重,但均認為黃克功罪責深重,應處以極刑,基本達到了各抒己見、暢所欲言的效果,開闢了特殊條件下司法民主的新形式。同時,也對邊區確立法制觀念,樹立革命正氣,發動幹部群眾同不良行為作鬥爭產生了積極的作用。

  人權平等既是民主的前提條件,又是民主產生的基礎。沒有對人權平等的尊重,民主就無從談起。在黨局部執政早期的蘇維埃時代,由於沒有統一的法律,各根據地處於分散狀態,出於激烈的階級鬥爭的環境和懲治反革命活動的需要,中華蘇維埃立法出現了以階級路線確定法律原則的現象。例如,在革命法制初創時期的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農分子犯罪而不是領導的或重要的犯罪行為者,得依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比較地主資產階級分子有同等犯罪行為者,酌情減輕其刑罰。」第三十五條規定:「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這種以階級路線確定的出身不好本身就有罪,而出身好者犯了罪也可以減、免刑罰的立法原則,顯示革命政權創立初期法制的不成熟。黃克功之所以在兩封申訴書中幻想以其革命資歷減輕處罰,其根源就在於此;此案發生后個別人對黃克功處置提出功過相抵的想法也根源於此。但是,隨著鬥爭形勢的發展和革命經驗的積累,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逐漸成為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重要理念之一,成為邊區政府重要的立法和執法原則。這一原則既是革命法制走向成熟的體現,也是建設民主政治、保障人權的需要。對有革命功績的黃克功判處極刑,意味著特權觀念(包括身份特權)被徹底廢除,以功抵罪的觀念將被徹底廢除,法律主體權利平等觀念已經建立。

  雖然黃克功案件發生在民族抗戰的特殊形勢下,發生在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特殊背景下,但其中蘊涵的治黨務必從嚴的理念,體現的民主和法治精神,對當前我國的法制建設和司法實踐具有十分深刻的啟示,對中國共產黨的反腐倡廉實踐也有十分重要的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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