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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養老金當有動態「國標」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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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11-30 13: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到今年三季度末,全國共24個省份提高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較制度建立之初提高了35元。各地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幅度不一,目前最高的是上海,每月540元,但安徽等省只有55元,省際差距最高已達10倍。(11月28日《經濟參考報》)

  2011年,中央決定給予農民和城鎮非從業居民55元基礎養老金,雖然是低水平起步,但實現的是從無到有的跨越。然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現了「十連漲」,但新農保、城居保的基礎養老金的「國標」5年裡卻沒有上調1分錢。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物價的上漲,原地踏步的基礎養老金實際上等同於「縮水」。2014年4月21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將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二為一」,適時適度提高待遇水平有必要提到日程上來了。

  各省基礎養老金的差距之所以如此之大,主要原因就是目前基礎養老金的承擔機制,由各省統籌。具體來說,各省又存在不同情況,有的是基礎養老金由省級財政負擔,鼓勵省內各地根據本地實際增加地方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當地財政承擔;有的是全省動態調整基礎養老金的標準,由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擔。對此,中央已經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大報告已經明確指出「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我們只是希望能夠儘快落實。

  基礎養老金過低、各地差距過大的負面影響是顯而易見的。其一,基礎養老金過低且長期不調整,無法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的成果,也降低了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其二,各地差距過大,在帶給人們不公平感的同時,也會引起養老金待遇的攀比,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和諧;其三,地區差距的存在,實際上就是「戶籍」含金量的體現,不斷擴大的地區差距就可能進一步固化將要改革的戶籍制度,與要改革的戶籍制度是背道而馳的。

  我國的養老金待遇的計發分為三部分: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儘管關於「基礎養老金」,官方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但顧名思義加政府責任,基礎養老金在微觀層面,應是滿足居民最低的生存需求和生活需求,即使在農村,每個月55元顯然是無法滿足的;在宏觀上,應該體現在占財政支出的合理比重上,無論是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一些中等收入國家相比,我國都顯得偏低,還不存在籌資負擔過重的問題。

  既然我國已經提出了全民養老的命題,基礎養老金無疑就應該體現出公平性與基礎性。其標準的確定,其最好的參照應該是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於各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不統一,在操作中可以由全國統籌最低數,最低數以上的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在2011年,我國已全面建立起「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的聯動機制,那麼,基礎養老金實際上也應該與此對接,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及各項物價補貼等因素,實行一年一調。

  考慮到我國地區發展的不平衡,存在省際差距,是正常的。然而,省際差距高達10倍,就不正常了。從現實來看,最高的也只有540元,也就是說,並不是高的太高了,而是低的太低了。基於此,只有儘快實現黨的十八大提出的「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與「正常調整機制」,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範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才能順利實現。否則,只會給新一輪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增加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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