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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失效也「無礙大局」拿它做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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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11-28 09: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早在四年前,廣東省就出台了一個「來粵三日內登記」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並未得到很好的執行」,廣州市政府有鑒於此,於近日公布了一份「穗府 36號文」,即《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的通告》,重申「來穗居住人員需3個工作日內登記」這一規定。

  按當地媒體的說法,此舉引發公眾極大關注,有網友甚至質疑:「這是要『閉關鎖穗』的節奏嗎?」對此,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局長陳紹康透過媒體表示,上述規定是「完全按照上位法要求去做」的。陳局長所謂上位法,其實是2010年1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在該條例第十條有明確而又完整的表述。

  其實,除了廣東省的規定外,還有 「更上位」的法規,譬如早在1958年出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就要求「公民在常住地市、縣範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

  網民以及專家對廣州市上述規定的詬病,幾乎全都集中在實質正義之有無上,這樣的價值追問很有必要。但我更想弄明白的是,該規定製定出來究竟有什麼用?理論上說,上述1958年的戶口登記條例,至今並未失效;但實事求是地說,它可能早就淪為一紙空文了。那麼,廣東省及廣州市據此作出前述規定,又有什麼意義呢?

  針對記者對該條款操作性差的再三質疑,陳紹康局長回應道:「這不是我考慮的範圍,是立法機關考慮的範圍,我們可以根據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不斷總結、積極反映,但最終立法修法權不在我這兒。」還說:「從基礎數據核查的角度,我希望來了以後登記。你不登記也沒辦法,這個無礙大局。」

  其實,中國的不少立法,都是行政主導的,何況廣州市的「36號文」,本身就只是一項地方行政規章。而如果一個不具操作性的規定,其出台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實施,執行不好也「無礙大局」,那麼拿它來究竟幹什麼用呢?「徒法不足以自行」,說的是法律制定出來就必須執行;但如果根本就沒法執行,或執行效率非常之低、成本非常之高,又怎麼辦呢?

  法的生命在於實施。如果一項法律或者規定徒具觀賞性,甚至一點都「不好看」,那麼出台它就不光是浪費立法資源,更是對法律權威、法治建設,以及公民法律信仰的極大消解和挫傷。法律的操作性並不僅僅是一項技術上的要求,它更事關法的本質及立法的根本意義。

  這個問題,其實由來已久,並且較為普遍。比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的「常回家看看」、美髮美容行業的「只能進行肩部以上按摩」及足浴行業的 「只能按摩膝蓋以下部位」、考駕照「不必經過駕校培訓,但在學車時應使用教練車並在教練員指點下學習」……諸如此類的規定,具體操作和執行過程中,難度很大。

  也有好消息。去年8月,由於「不具操作性」,陝西省政府審議通過的《陝西省義務植樹條例》,將此前徵求意見稿中的許多條款刪除,如「公民每人每年植樹3至5棵」、「不履行義務的補繳綠化費,逾期不補繳要繳納罰款」等等。這就對了。法律法規制定出來不是為了完成立法任務,也不是為了轉嫁部門責任,更不是為了給公民念緊箍咒。「不中用」的法律法規,還是別出「生」吧,免得被「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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