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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負責民國的臉(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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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kylove 發表於 2014-11-26 04: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文/鄧康延

  看人,一看眼睛二看神態三看裝束。這卷書里的人,挾風裹雲半個民國。

  民國算得上是最近的春秋。遠的春秋是戰國,諸子百家,爭鳴百家,經典學說越春逾秋,通達千年。可惜孔子老子墨子荀子那時沒有照相術;近的春秋是民國,縱是戰火不斷,偏偏煉就一批批各界人傑和文化名著。

  我們曾製作過系列紀錄片《先生》和《黃埔》,我只覺民國的文士武將,氣宇非凡卻不張揚。得有怎樣的東、西文化熏陶,才能達致這般內斂又軒昂?他們坦然面對故國的多種變故,護著一方精神家園。好像早春幾畝田疇,夏秋長滿莊稼,即便戰時荒草叢生,只待來日化劍為犁,依然是生髮希望的好田。

  魯迅美術學院教授李晨,多年前看到幾幀民國照片,覺得民國人有意思,畫將起來,捕捉隔著時空的眼神、動作和服飾,似遠猶近,似涼還暖。畫著畫著。就畫出了一番氣場,那是霧霾也遮不住的江山神韻。

  辛亥帝制一死,新舊交割,四方活泛,儘管軍伐列強匪盜土豪屢屢生事,而社會主流向正向善向和平,民心敦厚,教育勃興,黨派林立,報刊多元。假的東西不多,真的性情不少,誰想專制也不能完全專制,民主科學自由平等憲政選舉成為文化政治的共識,民間社會就多了些寬鬆和包容。在李晨任教的校名中嵌入了名字的魯迅先生,若活在民國前難成活,民國后恐也活成難。沒有萬類霜天競自由,只能是萬馬齊喑究可哀。

  留白天地寬的《讀者》雜誌上,多有李晨的民國插圖,那也是這份大刊的自然流露:舉國萬象,字在自在。民國人看重留影,戰火間隙里,穿戴齊整,到照相館端端正正照上一張,大大方方贈予各路友人,是一份溫暖的禮儀,也算微笑抗衡終究要來的生命寒冬。

  如今,那已褪色的、淡泊的面容,被鉛筆細膩地、深切地描摹出來,配以各人的背景和動態,是將歷史的底片活化了。百多人收於一卷,音容笑貌裹挾著雨雪風雲,可以警省而不只是娛樂後人,順勢備忘了人類最大一脈種族的演變。

  李晨告訴我一個細節,他發現民國人物的注重服飾和儀態,從衣領即可以察覺,不論脖子長短粗細,領子一定刮挺貼切。一件衣服,領袖很重要。

  林徽因的考究不同於陸小曼的時髦,胡適的儒雅也異於魯迅的威儀,可他們都像中國人,或者說中國人就是這樣,舉手投足間漂移著三千年的風華。

  陳丹青先生曾指著一排排民國政要學人合影照對我道:把這些西服中山裝長袍馬褂脫下來給現在的最高學府和機構的名人,也穿不出這種味道。於我心有戚戚焉。

  一個人的臉,40歲以後得由他自已負責;民國只有38歲,38歲的臉,也已由他們自己負責了。我們就負責欣賞和自我鏡鑒吧。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深圳

  

  聞一多

  

  蔡元培

  

  陳獨秀

  

  陳寅恪

  

  辜鴻銘

  

  胡適

  

  梁啟超

  

  梅貽琦

  

  于右任

  

  郁達夫

  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國父孫中山先生手書《國民政府建國大綱》墨寶

  

  

  國民政府建國大綱

  孫文

  一、國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義、五權憲法,以建設中華民國。

  二、建設之首要在民生。故對於全國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當與人民協力,共謀農業之發展,以足民食;共謀織造之發展,以裕民衣;建築大計劃之各式屋舍,以樂民居;修治道路、運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為民權。對於人民之政治知識、能力,政府當訓導之,以行使其選舉權,行使其罷官權,行使其創製權。

  四、其三為民族。故對於國內之弱小民族,政府當扶植之,使之能自決自治;對於國外之侵略強權,政府當抵禦之。並同時修改各國條約,恢復我國際平等,國家獨立。

  五、建設之程序分為三期;一曰軍政時期;二曰訓政時期;三曰憲政時期。

  六、在軍政時期,一切制度悉隸于軍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掃除國內之障礙;一面宣傳主義以開化全國之人心,而促進國家之統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則為訓政開始之時,而軍政停止之日。

  八、在訓政時期,政府當派曾經訓練、考試合格之員,到各縣協助人民籌備自治。其程度以全縣人口調查清楚,全縣土地測量完竣,全縣警衛辦理妥善,四境縱橫之道路修築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權使用之訓練,而完畢其國民之義務,誓行革命之主義者得選舉縣官,以執行一縣之政事;得選舉議員,以議立一縣之法律,始成為一完全自治之縣。

  九、一完全自治之縣,其國民有直接選舉官員之權,有直接罷免官員之權,有直接創製法律之權,有直接複決法律之權。『

  十、每縣開創自治之時,必須先規定全縣私有土地之價。其法由地主自報之,地方政府則照價徵稅,並可隨時照價收買。自此次報價之後,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會之進步而增價者,則其利益當為全縣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歲收,地價之增益,公地之生產,山林川澤之息,礦產水力之利,皆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經營地方人民之事業,及育幼、養老、濟貧,救災、醫病與夫種種公共之需。

  十二、各縣之天然富源與及大規模之工商事業,本縣之資力不能發展與興辦,而須外資乃能經營者,當由中央政府為之協助;而獲之純利,中央與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縣對於中央政府之負擔,當以每縣之歲收百分之幾為中央歲費,每年由國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於百分之十,不得加於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縣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後,得選國民代表一員,以組織代表會,參預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選及任命官員,無論中央與地方,皆須經中央考試、定資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數之縣皆達完全自治者,則為憲政開始時期,國民代表會得選舉省長,為本省自治之監督。至於該省內之國家行政,則省長受中央之指揮。

  十七、在此期間,中央與省之許可權采均權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十八、縣為自治之單位,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以收聯絡之效。

  十九、在憲法開始時期,中央政府當完成設立五院,以試行五權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試院;曰監察院。

  二十、行政院暫設如下各部:一、內政部;二、外交部;三、軍政部;四、財政部;五、農礦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憲法未頒布以前,各院長皆歸總統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憲法草案當本於建國大綱及訓政、憲政時期之成績,由立法院議訂,隨時宣傳於民眾以備到時採擇施行。

  二十三、全國有過半數省分達至憲政開始時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時期,則開國民大會決定憲法而頒布之。

  二十四、憲法頒布之後,中央統治權則歸於國民大會行使之,即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政府官員有選舉權,有罷免權;對於中央法律有創製權,有複決權。

  二十五、憲法頒布之日,即為憲政告成之時,而全國國民則依憲法行全國大選舉。國民政府則於選舉完畢之後三個月解職,而授政於民選之政府,是為建國之大功告成。

  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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