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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兵:文革軍管下的法院如何審案?(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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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11-12 10: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文革期間,國家一度對法院軍事管制,軍人們雄糾糾地開進了法院。放下槍杆子,拿起筆杆子,他們怎樣審案?

  (一)審判的戲劇化

  軍人許恩榮曾任天津市公安局軍管會副主任,「案件審批領導小組」組長,此前是解放軍66軍副參謀長。他回憶:

  「1968 年1月,天津市軍管會將一批案件公布,發出『致全市革命群眾的公開信』,要求群眾討論,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召開大規模的公判大會。設總會場、主會場和多個分會場,用電話線聯網。犯人被釘上腳鐐,押赴會場,從西監獄到民園體育場的總會場約20公里,沿途戒備森嚴,前有摩托車開道,後有警車護送。到達會場后,被押上高高的審判台。有的犯人受不了驚嚇,大小便失禁,拉了一褲襠,或者癱成一團,兩個民警也扶不起來。由『新生醫院』的醫生,隔著褲子注射一針『嗎啡』,使其興奮起來,維持到宣判完畢。」

  「這是我第一次擔任『宣判官』。我以響亮的嗓音,濃厚的山西口音向到會的約160萬群眾,宣講『判決詞』。我用高音喇叭同時宣布,對殺人犯張貴元等八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軍人們的廣場審判,重規模、氣勢和震懾力。審判的戲劇性和表演性,被誇張到極致。大案、要案、尤其是死刑,要集中宣判和執行,這樣才有規模效應併產生轟動。死刑宣判的過程儘可能拉長,以利於充分表演:犯人釘上腳鐐,沿途20公里戒備森嚴,摩托車開道,警車護送,高高的審判台……可以想象觀眾的興奮、膽寒和喧囂。犯人「癱成一團,拉了一褲檔」,證明權力可以打碎靈魂,將人碾成碎末。圍觀和旁聽的達170萬人,宛如「沙場秋點兵」,滿足將軍們的「邊塞情懷」。

  再看一例。

  南京下放知青陳卓然,製作了60份反對江青的標語,貼到大街上,全城轟動。後主謀倪××將陳出賣。陳被捕19天後處以死刑。公判大會上,江蘇省革委會副主任宣布陳卓然死刑立即執行后,故意拉長聲音宣布:「首犯倪××,罪大惡極,理應判處死刑。念其有重大檢舉立功表現——稍作停頓——當場釋放!」然後一法警手持巨大剪刀,「咔嚓嚓」舞動著走上主席台,將倪XX反綁著的繩索剪斷,將其當場放掉。

  宣判官「故意拉長」語音,法警「咔嚓嚓」,舞動著「巨大剪刀」。一個「立即執行」,一個「當場釋放」。通過這種強烈的對比,軍人們有效地向公眾宣示著權力的愛與恨。

  作為「集市司法」或者說「戲劇司法」,一年只能演幾場,通常選在重大節日如國慶節。一旦你案件被挑中交由群眾討論並公審,說明你的案情有表演價值,通常意味著「你死定了」。

  (二)領導說了算

  軍人們不懂法,判決如何服眾?好在當年不講法治,無人有此古怪的疑問。許恩榮說:「我們這些軍代表都是從自己的感性認識出發,和與其他類似案件相比較就定下來了。」

  他說的是普通案件。對於大案,當年採取「兩條腿」走路。一方面,由軍管會將案件交給社會上一定範圍內的「革命群眾」討論。「革命群眾」審判你,你還能不服么?另一方面,走領導路線,案件報領導層層審批。人民群眾見不到被告,見不到材料,「雞一嘴,鴨一嘴」,沒個準星。群眾路線是形式,最終領導說了算。

  南京下放知青任毅,寫了首《知青之歌》,一夜之間傳遍大江南北。歌中唱到:「未來的道路多麼艱難,多麼漫長。生活的腳步,深淺在偏僻異鄉。」莫斯科廣播電台將歌曲改成男聲小合唱,用作對華策反宣傳。1970年2月,他因「創作反動歌曲,破壞知青上山下鄉,干擾破壞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和戰略部署」罪名而被捕。

  他回憶說:「1970年3月7日在南京三中批鬥時,我已經知道我的案子被印發成材料在南京人民群眾中討論。當局講『殺』,老百姓還敢講『不殺』?從逮捕的那天開始,我就被釘在死刑柱上了。」

  他猜對了,但也錯了。

  1970 年5月20日,南京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向南京市委寫「關於現行反革命犯任毅的結案處理報告」:「任毅出身反動家庭,長期收聽敵台廣播,散布反革命言論,污辱寶書、寶像。發展到嚴重破壞知識青年上山下鄉運動,流毒甚廣,罪大惡極。為恐固無產階級專政,狠狠打擊現行反革命破壞活動,經研究判處現行反革命犯任毅死刑,立即執行。」

  劇情出現轉折。1970年7月31日,江蘇省革命委員會批複,「判處任犯有期徒刑十年」,讓南京市革委會很沮喪。據說許世友將軍堅決不同意。

  他遇上了吉星,在鬼門關繞了一圈。另一位天津革命小將,遇上喪門星,被遠在北京的江青要了命。

  1967 年9月,天津某造反派頭頭林××和另一頭頭程××,查抄地毯五廠的「鐵梭戰鬥隊」,俘獲女負責人王××,關押一夜。該女稱「遭到林造反等人輪姦」,並將控訴錄音帶送到北京。江青親自指示:「要抓起來槍斃」。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長劉乃強認為「輪姦不成立」。江青不斷催辦,軍管會於1968年12月以「包庇反革命的頑固分子」罪名,先將劉乃強判了8年。后王××翻供,說控訴輪姦是因為仇恨。醫院檢查,王「未婚外陰處女膜完整」。但江青還在督促,軍管會在「犯人不供,證人不證,被害人不控」的情況下,於1970年5月21日判處林死刑,立即執行,從犯程××死緩。1979年1月天津高院複查,程××無罪釋放,林 ××恢複名譽,給家屬生活費3000元。

  (三)軍人特色的審判

  軍人審案,不依法律,他們以什麼標準判斷?他們的法寶是「區分兩類性質的矛盾」,即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許恩榮說:「我們進駐之初,軍隊領導諄諄教導我們,區分兩類性質的矛盾,是個首要的問題,如一時分辯不清,一律按人民內部矛盾來處理,事情不能做『絕了』。」

  這個「法寶」到實踐中,好象用處不大,因為「敵我」本身不好區分。

  許恩榮回憶,1969年12月,天津市軍管會審批小組認定,由個體醫護人員為主組成的「天津市聯合門診部」,為地下黑醫院,是反革命組織,負責人魯××被判死緩。后經複查,又認為這是一個「個體勞動者組織」,無罪。

  我分析了天津市河東區公安機關軍事管制小組的98份判決,大致歸納出以下幾個審判特色:

  一、不用法言法語。軍管會的判決,不用法言法語,大量運用口頭語言、報刊語言,充斥著時代的政治話語。天津河東區軍管會(69)軍公判字第11號判詞:「石犯在反動日記中叫囂:『我的任務還沒有完成,我的氣還沒有出,我的雪海深仇還沒有報』,幻想什麼『世界結束』『天門降臨』『大審判開始』妄圖變天復辟……」 石某被判七年。(69)軍公審字第61號判詞說:馮犯厭惡勞動,思想蛻化,偷竊倒賣,大搞資本主義復辟活動……判處盜竊集團銷贓主犯馮振東有期徒刑十年。」

  二、對思想犯的懲處重於強姦犯。思想犯屬於政治犯,是敵我矛盾。為何對強姦犯輕處,甚至比今天還輕?

  張某「竟敢把矛頭直接指向我們的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進行惡毒的人身攻擊,反革命氣焰非常囂張……」,處有期徒刑七年。潘犯「刻骨仇恨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幻想變天。揚言散發反動傳單,企圖對革命群眾進行報復,反動氣焰十分囂張」。處有期徒刑十年。王犯「對知識青年上山下鄉極為仇視,散布反動言論,造謠誣衊,蠱惑人心……」處有期徒刑七年。

  作為比較,都犯多次姦汙長女,還將十三歲的二女兒姦汙。此外以看熱帶魚、打朴克等手段引誘,姦汙鄰居幼女一名,猥褻幼女多名,處有期徒刑三年。李犯姦汙九歲幼女夏某某,還以看病打針為名,姦汙八歲幼女金某某兩次。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

  三、同罪不同罰。仍以姦淫幼女為例。於犯姦汙幼女四人,猥褻幼女八人,雞姦幼童一人,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鍾犯姦汙幼女五人,猥褻幼女多人,處有期徒刑八年。史犯姦汙幼女一名,猥褻幼女十餘名,多次強姦呆傻十七歲少女董某某,被處有期徒刑三年。李犯1969年猥褻幼女三人,1968年還姦汙過其中的兩人,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四、不區分犯罪事實與壞人壞事,沒有追訴時效概念,愛翻歷史爛賬。

  賈犯是匪民社黨天津縣監察委員、部長。解放后堅持反革命立場,多次被管制勞教。一九六九年多次公開散布極為惡毒的反革命言論,攻擊我黨和社會主義制度,向少年兒童灌輸反動思想,教唱反動歌曲……乘機猥褻幼女。」他因現行反革命,被處無期徒刑。可是他究竟有哪些行為構成犯罪呢?

  葉犯系地主子弟,在家不務正業,思想腐化,好逸惡勞。在我國暫時困難期間,長途販運,套購倒賣大油、電池、煙葉、香油等物資,從中獲利五百餘元。1962年至1964年又與盜竊集團首犯高連弟勾結在一起,先後在滄縣、丰南縣等地銷贓,分得贓款2200餘元……依法判處盜竊集團銷贓犯葉某有期徒刑八年。葉犯的倒賣行為與銷贓行為,完全是兩個不同事實。前者並非犯罪行為,但依然被納入判詞。他被判八年,可能一個原因,他是「地主子弟」。

  軍人審判時期,社會治安如何?許恩榮回憶,貪污、受賄極少,刑事發案率有所下降。1967年全天津市刑事案件發案5221件,破案率為61.7%,1968 年發案4981件,較上年減少240件,(降率2.1%),破案率68.5%,破案率提高6.5%。天津周圍的農村,近乎「路不拾遺,夜不閉戶」。許恩榮認為,這與當時的政治運動有關,也不排除與「學習毛主席著作」的熱潮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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