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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捐贈不是受賄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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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將商人贈送的百萬巨款捐贈給寺廟,這算不算受賄犯罪?一度引發爭議的深圳市政協原副主席、汕頭市委原書記黃志光案,近日迎來大結局,這個焦點問題也有了答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定,黃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義捐給寺廟的100萬元屬於受賄,為此黃志光被加刑1年,刑期由一審的14年改判為15年。(11月6日《新快報》)

  廣東省高院給黃志光加刑1年,這不是「輿論審判」的結果,也不是「遵從民意」的結果,而是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的結果。無論是基於現行法律規定還是人們的樸素認知,捐贈都不能成為受賄的遮羞布。

  刑法對於受賄犯罪的認定有兩個要件: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二是為他人謀取利益。黃志光擔任汕頭市委書記期間,通過兒子收受商人李亞鶴的100萬元現金,並為李亞鶴投資汕頭東部城市經濟帶新津片區建設提供幫助,其行為完全符合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受賄行為已經完成。至於他將這筆贓款用於何處,即使捐給寺廟、捐給窮人,也不影響受賄定罪。要知道,刑法中受賄罪的概念並不涉及受賄款的去向,換言之,受賄行為本身與受賄款的處置是兩碼事,不可混為一談,更不能因為贓款處置貌似「高尚」而抹殺受賄行為之罪惡。

  何況,黃志光通過兒子將100萬元贓款捐給寺廟,意在為自己積「功德」、賺取名利,他事實上從中獲得了某種金錢之外的利益。貪官不大可能是真正的善男信女,也不大可能是真正的慈善家,否則他們就不會貪婪地攫取民脂民膏。一些貪官「借花獻佛」,或是為了盜名欺世,或是為了洗白犯罪行為,或是為了緩解內心的罪惡感,如此而已。所以,捐贈不能為受賄遮羞,也不能減輕受賄的罪惡。

  法律規定如此明確,受賄事實如此清楚,一審法院卻認為「黃志光並未獲得法律意義上的利益」,對他受賄100萬元的指控不予支持,真是讓人匪夷所思,難免引起巨大爭議。好在廣州市檢察院對此提出抗訴,廣東省高院二審時採納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糾正了一審法院的判決。雖然多認定100萬元受賄款只是增加了1年刑期,但此案判決的意義不可小覷,它給那些「假慈善真受賄」的貪腐分子敲響了警鐘,告訴他們別再玩「受賄慈善」的鬼把戲。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披著「慈善」外衣行受賄之實,這條歪路走不通。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廣東省高院的這次判決無疑具有標桿意義。

  值得一提的是,貪官將贓款用於捐贈,其目的和行為不僅不高尚、不正義,反而是對慈善的玷污和褻瀆。這件事也給受贈方提了一個醒—一名市委書記何以出手如此大方,他哪來100萬元閑錢用於捐贈?相關寺廟如果多一份慎重,也許就能猜透背後的玄機。不幹凈的錢不能要,應該是受贈方的一條底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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