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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網路反腐成為「不敢腐」的威懾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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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反腐倡廉形勢依然嚴峻,而民眾的主體意識在不斷增強,法律又保障公民的監督權,執政黨也鼓勵輿論監督,網際網路為每個人提供了意見表達的平台,民眾也越來越樂於使用……各種因素的結合致使網路反腐漸成氣候,成為反腐倡廉的新戰場。相關研究表明,通過網際網路路訴諸輿論的重大反腐敗案件的數量近年來已經超過了傳統媒體,2010年是34件,2011年是37件,2012年是32件。2013年,原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因受網上實名舉報被查處、上海市高法法官集體嫖娼視頻網上曝光后被處理……一個個貪腐官員的落馬寫就了這一年網路反腐的輝煌戰績。

  網路反腐舉報人角色各異

  網路反腐由於門檻低、成本低,人人可以參與,也就決定了參與者素質的良莠不齊以及動機的千差萬別。據我們對近年來一些典型事件的梳理,網路反腐的舉報人主要有以下幾類:其一是個人利益受損的當事人。比如,上海市高法法官集體嫖娼視頻的爆料人倪某某、原國家檔案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范銳生活作風問題的揭發者紀英男等。其二是偶然獲得了相關證據的爆料人。比如,浙江省醫務工作者收取醫藥代表回扣賬單的撿拾者。其三是個人身份的調查者。比如,南京市江寧區房產局局長周久耕,就是因為不當言論,被網友們從他抽的「九五至尊」香煙查起,致其鋃鐺入獄;陝西省安監局原局長楊達才,也是因為不合時宜的一個微笑,被眾多網友從鑒定其手錶開始,終令其領罪服法。其四是傳統媒體的職業記者。這些人在工作中掌握了某些公職人員的貪腐證據,劉鐵男和宋林就是這樣被揭露的。

  以上所列舉的各類網路反腐的主體,儘管動機各不相同,但客觀效果是一樣的,即揭露了貪腐行為,幫助有關部門清理了腐敗分子。不過,從網路反腐的作用來看,他們扮演的角色是不一樣的。第一類人可稱之為「突擊隊」,他們與被舉報人有著直接的利益衝突,所掌握的證據通常比較充分,往往能一招制勝。但也應警惕其中所蘊含的泄私憤的不實指控。第二類人可稱之為「游擊小分隊」,屬於偶發性的,類似於「武林俠客」,常常是出於義憤或者好奇,把意外獲得的證據直接暴露於網路,證據的可靠性並未經過驗證,因此誤傷的可能性極大。第三類人可稱之為「主力軍」,數量龐大,覆蓋廣泛,無處不在,無所不能,常常能通過蛛絲馬跡見微知著,是網路反腐的積極力量,但也應該警惕他們有可能出現的網路暴力傾向。第四類人可稱之為「海軍陸戰隊」,是經過專業訓練的職業調查者,他們實力雄厚,武藝超群,一般不動,動則必有大的反響。

  消解網路反腐的破壞性

  網際網路是各色人等的聚集地,也是各類信息的集散地和社會輿論的放大器,它在使輿論監督的威力得以彰顯的同時,也為虛假信息、網路謠言、網路犯罪、網路誹謗提供了便利。因此,如何既能不斷增強網路反腐的正能量,同時又能持續消解網路反腐的破壞性,是當前擺在黨和政府面前的涉及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一道考題。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為遏制、制裁利用網際網路散布不實信息、誹謗誣陷的網路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為消解網路反腐的破壞性下了一劑猛葯。與此同時,2013年9月22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開通了舉報專區,首次公布了網上信訪舉報流程,為社會公眾的網路舉報敞開了大門。這一「限」 一「開」,正是黨和政府應對上述考題的破題之舉,對限制「突擊隊」等的不實指控意義重大,是使網路反腐由無序走向有序的開始。

  今年6月30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台了《新聞從業人員職務行為信息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新聞從業人員不得擅自將職務活動中知悉的信息通過網路平台發布,不得將本新聞單位未播發的報道交由其他境內外媒體刊播。這些規定給「海軍陸戰隊」的網路反腐行動設置了規範。畢竟他們與普通網民不同,職務的便利使其享有信息採集和公共傳播的更多權利,他們也理應承擔較高層次的責任義務,遵守較嚴格的職業準則。

  為網路反腐創造寬鬆環境

  在對相關網路反腐主體的行為作出限制和規範的同時,對於以普通網民為主體的旨在監督公權力的網路反腐行為,黨和政府應該予以積極的扶持和鼓勵。我們說「要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千萬雙網民的眼睛就是監督權力的陽光。我們說「要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千萬條網民舉報的線索就是編織權力籠子的荊藤。因此,應該為網路反腐創造相對寬鬆的環境,使之成為組織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有效補充。

  第一,要包容網路反腐舉報信息的不準確和不完整。網路反腐的舉報人並不是專業的辦案人員,他們不可能掌握完整的證據鏈條,只要基本事實存在就應該視為有效舉報。

  第二,明令禁止省級以下行政執法部門通過技術手段追查網路反腐的舉報人。不久前落馬的四川雅安市委書記徐孟加就曾指使有關部門通過技術手段查找到了網路舉報者,並對他們進行了打擊報復。這種情況不允許再次發生。

  第三,明確規定被舉報人所在的單位和部門不得第一時間出面為其「站台」,背書其清白。從劉鐵男到徐孟加,遭遇網路舉報時,他們所在的單位和部門都以組織的名義出面替他們「闢謠」,結果是一次又一次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明確要求被舉報者所在單位或部門的紀檢監察部門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回應網路反腐的舉報,尚無調查結論的也需說明正在調查中,以示對網路反腐舉報的負責與重視。

  總之,網路反腐是信息時代公民權利監督權力的有效實現方式,是使官員「不敢腐」的威懾力量。它為黨和國家的反腐倡廉凝聚著日益強大的民意支撐,它使手握公權力者時時有所敬畏—權力的執掌者如果無所敬畏,他們手中的權力便有可能肆無忌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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