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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后女孩給我們出了一道無解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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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10-27 09: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據報道,有一位自稱「95后萌妹」的女網友,公開宣布了一個用身體換旅遊的「0元游中國」計劃,每到一個地方找臨時男友,男友負責所有費用,她則會與男友一同白天遊山玩水,晚上花前月下。目前已經完成了蘇州、無錫、南京站的行程,此舉仍是現在進行時。不少網友紛紛表示無法接受,並質疑道:她這種作法與賣淫有何區別?

  這個95后女孩的想法和作法相當驚世駭俗,讓人感到時代真是不同了。倒回10年,中國還沒有網際網路,一個小女孩絕對想不出這一奇招,就是想出來也不能如此快捷地找到願意接待她的男友。

  倒回20年,她的行為鐵定違反刑法,而且她犯的不是自訴罪,是公訴罪,罪名是「流氓罪」。試舉一例:「被告人王XX,女,先後勾引多名男子與其亂搞兩性關係。檢察院以流氓罪起訴,法院以同罪對被告人作了有罪判決。」(高法案例集,第176-177頁)當時的法律,實際上懲罰的是所有發生在婚姻之外的性行為。直到1997年刑法修改取消了流氓罪,從理論上講,婚姻之外的性行為才可以不再入罪了。所以這個95后女孩生在了一個好時代。她這樣做不必像她父輩的人那樣被投入監獄了。

  雖然不違法,但是這個女孩的行為是不是不道德的呢?應當說作為一個單身人,與任何人發生雙方自願的性行為不能算道德有問題。如果是已婚者,在婚外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就違反了婚姻道德和對配偶的忠誠承諾,這個女孩沒有這個問題。

  那麼,她的行為就全無問題了嗎?她的問題是給社會、給現行賣淫法出了一道難題:她用身體換旅遊的行為算不算性交易?按照現行賣淫法,性交易要受到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處罰,嚴重的要進收容教育所,刑期半年到兩年(雖然目前已經有許多呼籲應當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理由與取消勞動教養制度相同)。

  這個女孩的行為是一個介於性交易和自由交友之間的行為。定性的困難在於:男方對她的招待應當定義為交友時的饋贈還是性交易的酬金。定性以什麼為標準?如果以交往時間長短為標準,交往一個小時的定性為性交易,交往一天以上的不算性交易,那麼陪睡一夜的算不算性交易?兩小時的算不算性交易?一小時零五分鐘的算不算性交易?如果以是否給現金為標準,那麼只要將現金換成等值實物就可以不算性交易了嗎?比如買一件首飾或者付旅館的開房費。前者與後者有本質不同嗎?

  由此可見,這個女孩的突發奇想為我們出了一道什麼樣的難題。我一直在主張賣淫非罪化,原因之一就來自這個難題:性交易與一般交友之間有一個模糊地帶,不好確認。就像包二奶其實也是一種性交易,但是我們無法把包二奶定義為賣淫加以懲處一樣。更極端的觀點是恩格斯提出的,他認為資產階級家庭中不工作受丈夫供養的妻子屬於「賣淫」性質。我們就更不好把妻子也定義成賣淫加以懲處了。   該怎樣解答95后萌妹無意之間給現行賣淫法提出的這個無解難題?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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