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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如何施展制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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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兒不早起 發表於 2014-10-12 09: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除充分利用國際規則外,往往還採用國內立法的方式來達到制裁目的。總體來說,美國的經濟制裁法分為授權制裁型、直接制裁型、輔助制裁型三大類,並會通過一個較為嚴謹的法律的運行過程,由國會和總統分享對外經濟制裁的權力。

  美國國會制定的關於授權經濟制裁的法律應用最為廣泛的包括《與敵國貿易法》、《國際緊急狀態經濟權力法》兩部法律,分別在戰時和緊急狀態下授予總統經濟制裁的權力;實施經濟制裁法律則包括最具影響力和爭議性的《赫爾姆斯-伯頓法》和《伊朗-利比亞制裁法》;而輔助制裁型法律包括《出口管制法》、《武器出口控制法》、《核不擴散法》、《原子能法》、《化學武器公約實施法》等,而在高科技領域,《1930年關稅法》也因「337條款」而影響較大。

  此外,美國企業乃至政府也可能採取商業間諜、收買律師等非常規手段。

  知識產權壁壘,如337調查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美國國內一個獨立的准司法聯邦機構:國際貿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可以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的一項准司法調查。由於其所依據的是《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因此,此類調查一般稱為「337調查」。

  「337調查」的對象,是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實際的「337調查」大部分都是針對專利侵權,少數調查還涉及商標、版權、工業設計、侵犯商業秘密等範圍,一般會在12~18個月內結束調查。

  「337調查」不要求ITC具有屬地管轄權,因此外國公司即使沒有在美國直接設立分公司,只通過中間商將產品銷售到美國,也可能因為進口產品涉嫌侵權而成為「337調查」被告;如果確認侵權,337調查不會對被告處以金錢制裁,但會對特定被告乃至不區分來源地的所有侵權產品發布排除令、禁止令、扣押令或沒收令,這些措施在涉案知識產權的有效期內都將一直生效。

  一般來說,被「337調查」實施排除令的外國產品將不能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大陸、中國台灣、日本一直是美國「337調查」的主要目標。

  ITC的統計數據顯示,自1986年中國企業遭遇第一起「337調查」案例以來的25年間,中國企業已經遭受美國「337調查」126起之多,其中93%以上是專利案件。自2002年至今,中國已經連續10年成為遭遇美國「337調查」案件數量最多的國家。

  「雙反」(反傾銷、反補貼)

  同時,美國打著「公平貿易」的名義對中國高科技企業實施「雙反」措施,這些措施並不像「337」條款一樣密集,但是很有針對性並有示範效應。譬如去年美國SolarWorld連同其餘6家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和美國商務部提出申訴,要求對中國出口的太陽能電池板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並徵收100%稅率。美國此次調查初裁結果不久,歐盟這一佔據中國光伏產品出口7成的市場就對中國正式啟動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超過200億美元。光伏產業涉及數十萬就業崗位、上千家企業、近百億美元貿易,反傾銷一旦裁定,中國光伏企業將遭遇嚴重打擊。

  數據統計顯示,66家已發布中報的光伏上市公司上半年存貨共計達450.87億元,而這一數字在去年年中為374.71億元,同比增幅達20%。中報顯示,這66家光伏企業上半年歸屬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降幅普遍超過50%,毛利率均低於10%。更有10餘家光伏上市公司出現了虧損。更為嚴峻的是,海外上市的不少光伏中概股,毛利率更是出現1%以下甚至為負值——無錫尚德、江西賽維等庫存嚴重、債務纏身的中概股光伏上市公司,業界紛紛傳聞這兩家公司很可能被國有化。

  除此之外,另一新能源產業風電設備行業也面臨同樣的危機。從去年底開始,美國發起對我風電塔筒的「雙反」調查。今年5月底,經反補貼初裁,美國對我輸美涉案產品徵收13.74%~26%的臨時反補貼稅;今年7月底,經反傾銷初裁,美國又對我輸美涉案產品徵收20.85%~72.69%的臨時反傾銷稅。至此,我涉案企業反傾銷、反補貼初裁合併稅率高達34.59%~98.69%。這樣的稅率,成為我國對美出口風電裝備路上的最大障礙。

  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也是美國打擊中國科技企業的一個重要借口。

  近年來,美國打著保護國家安全的旗號,一再阻撓進中國科技企業進軍美國市場,導致中國科技企業數次與大訂單擦肩而過。2008年華為被迫放棄收購 3COM公司;考慮當下美國經濟不景氣的大背景便可得出,美國抵制中國科技企業根本不是擔心所謂的「國家安全」,而是阻撓中國企業進一步進入美國市場,保護本國產業。

  如2006年3月,聯想收購IBM PC部門后,在美國獲得向美國國務院提供逾1.6萬台台式機及相關設備的訂單,被視為威脅國家安全。

  2008年,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就以「出於安全考慮」的理由,阻止華為和貝恩資本對3com的聯合收購;2010年11月,考慮到美國政府對國家安全的擔憂,美國運營商第三大運營商Sprint Nextel高達50億美元的網路招標,華為中興雙雙出局;2010年美國拒絕批准華為競購2Wire公司、摩托羅拉移動網路部門;2011年華為收購技術公司3Leaf也在最後關頭被勒令停止;兩家中國企業在美國運營商Sprint Nextel高達50億美元的網路招標中也被迫提前退出。2011年華為公司被通知出於安全考慮,美國已經將其排除在旨在幫助美國建立國家應急響應無線網路的招標之外。

  2011年10月,美國「國家安全小組」以「情報間諜嫌疑」為由,拒絕中國移動在美國開展中美兩地長途電話業務、建設通信設施的申請。

  今年9月13日,美國再次以國家安全為理由對華為和中興展開新一輪的聽證。

  商業間諜

  路透社於今年3月公開報道稱,中興通訊向伊朗最大的電信公司,出售了一套功能強大的監控系統,清單中涵蓋了一些美國對伊朗制裁而禁止銷售的硬體設備和軟體產品;隨後SmokingGun網站公布了一份美國FBI機密證詞的部分內容,稱中興通訊的美國德州子公司總法律顧問阿什利?凱爾?雅布恩(AshleyKyleYablon)在與FBI的特工面談時,透露了合同副本以及他在中興公司內部聽到的一些信息,包括中興的「子公司」運作傳聞。

  與此類似,另一家打破了國外印表機產品市場壟斷的珠海賽納科技,因頻繁受到「337調查」,不得不專門設立數十人的固定團隊,並聘請了一批歐美日等國的著名律師事務所和專利事務所長期合作,每年投入數千萬元人民幣應對海外訴訟。在應訴過程中,也曾遭遇過應訴律師被收買后「臨陣倒戈」,一度陷入被動。

  事實上,受到美國打壓的不僅是來自中國的科技企業,還包括其他幾乎所有的國家。

  多年來,美國從來沒有停止過對其他國家的科技企業進行打擊。雖然打擊方式花樣繁多,但其背後的邏輯始終沒有離開服務於國家戰略這根主線。其目的均在於保證美國的領導地位,維護美國的國家安全,促進美國的經濟繁榮,確保美國的世界霸權展開。一旦有科技企業「威脅」到或者有可能「威脅」到美國的領導地位、國家安全和經濟繁榮,那麼美國便會對這些企業採取遏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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