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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澤剛:「收受禮金」入罪不能不考慮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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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10-7 14: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不久前,在北京某律師事務所的一個刑事辯護論壇上傳出一則重磅消息:《刑法修正案(九)》擬設一個新罪名「收受禮金罪」。透露此消息的是北大法學院的陳興良教授。

  據陳教授介紹,擬設的收受禮金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此罪。但收受禮金罪的量刑將比受賄罪輕。此消息既出,立刻引起多方面的反響。

  多數人持贊同意見。如有人認為,為官者不得收受禮物,這是自古以來的政治規則。我國唐朝法律就規定官員不得收受他人財物,否則一律入罪。一些現代法治國家更是嚴格禁止收受禮金。

  不過,也有部分反對者。他們認為,增設「收受禮金罪」,不如完善現行的賄賂犯罪,使賄賂犯罪的規定與國際接軌。而設立新的「收受禮金罪」,可能使受賄犯罪人為地複雜化。

  的確,中國是禮儀之邦,大至紅白喜事,小至節日慶賀,相互走動一番,兩手空空總不好意思。然而,普通人之間禮尚往來沒關係,可是到了官員那兒,禮尚往來容易蛻變為一種感情投資,甚至權錢交易。辦個宴席或者過年過節收個禮金,已成了一些官員的斂財之道。事實上,收受禮金,從單次來看數額一般不大,也沒馬上幫人家辦事,依據受賄定性,只能疑罪從無。事實證明,很多官員就是對禮金之類的隱性貪腐警惕性不夠,收了一次就有下次,最後不能自拔,陷入腐敗犯罪的泥潭。所以,在某種意義上,設立「收受禮金罪」,使得官員既有理由拒絕人家送禮,又不傷及人情面子。其反腐的積極意義是不容否認的。

  不過,設立「收受禮金罪」主要還是個法律問題,具體如何規定,不是「有利於反腐敗」這一個理由就足夠的。也不是照抄別人的做法就能實現我們從嚴反腐的目的的。至少下面幾個問題,我們必須加以認真嚴肅的考慮。

  首先,「收受禮金罪」與受賄罪的關係怎麼處理。它是像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那樣獨立成罪,還是定位為受賄罪的直接附屬者或者補充者?我國的受賄罪包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等構成要件,致使「受賄罪」定罪的門檻較高。而新的「收受禮金罪」據說沒有這種限制,那麼,二者在構成條件上就存在重大差異,這樣一來,如何協調二者在我國《刑法》中的條文關係,絕不是「加一個罪名就行了」這麼簡單。立法修正時必須處理好相關法條之間的邏輯關係,這是起碼的立法要求。

  其次,是「禮金」的界定和數額底線問題。「禮金」一般包括禮物和金錢。但賄賂包括的也主要是財物和金錢。二者形式上沒有絕然區別。關鍵是怎樣界定是否屬於正常的禮尚往來。送禮、收禮,對於崇尚禮儀的中國人是一件再正常不過的事情。而設「收受禮金罪」,主要是解決對官員進行感情投資的定性問題。那麼,怎麼與正常的、真正意義上的禮尚往來進行區別,任何人的禮金都不能收嗎?親戚朋友之間相互走動行不行?近年來,對官員收受禮金是否構成受賄罪,各地的處理很不一致(處理者認為是案件情況不同)。同樣的一件事情,有的可視為正常的人情往來,有的則視同受賄並計入犯罪數額,更多的僅作違紀違規處理了事。這充分反映出禮金問題的複雜性。因此,如何在情與賄間畫出一道清晰的紅線,亦將極大地考驗司法者的智慧與技巧。

  還有,本罪要不要設定禮金的數額底線。全球至少有上百個國家出台了禁止違規收禮的法律法規,美國超過305美元要上繳。如果收受禮品總價值超過 7000美元,將對其處以3倍的罰金,並可判處15年以下監禁。德國官員收受禮品價值不得超過50歐元,否則要受到警告、嚴重警告、開除公職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處分。英國是禮金數額設定最高的國家,英國法律規定,政府公職人員收受禮金達到140英鎊即可定罪。那麼,我國要設定一個定罪數額底線嗎?如何設定,是一兩百還是一兩千?還是要達到五千、一萬?是否可以累計計算?特別是,要與受賄罪的數額標準保持一致嗎?若真如此,這就又要陷入類似受賄罪數額問題的討論漩渦之中。

  再次,設置本罪對打擊受賄犯罪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由於禮金不屬於賄賂,「收受禮金罪」的法定刑肯定比受賄罪輕,這會不會讓一些原本可以認定為受賄罪的行為,被「選擇性執法」到「收受禮金罪」之中,從而使犯罪人減輕刑事處罰?這種擔憂並非沒有一點道理。以前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扮演了這樣的一個「替補」角色,一直備受詬病。所以,要防止「收受禮金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樣,處理不好,可能成為貪官們的「護身符」、「避難所」。至少要避免反腐不給力,群眾又不認同的尷尬局面。

  最後,是否追究送禮金之人的責任也是個問題。正如與受賄罪相對應地,有個行賄罪,若設定「收受禮金罪」,是否也要設立一個相應的「送給禮金罪」呢?再設一個這樣的罪名,問題又將進一步複雜化。但這也是不能不考慮的。

  綜上所述,要不要增設「收受禮金罪」,以及如何設立這個罪名,這是個事關防治腐敗和科學立法的大課題,值得相關部門認真研究考量。期待有關消息靈通人士和熱衷研討的學者們繼續跟蹤此事,而不是熱鬧一陣子就草草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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