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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真的好在有廉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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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4-8-29 20: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來源:大公網       2014-08-29

廉政公署人員昨日上午前往「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位於九龍嘉道理道的住所進行搜查,行動歷時四個小時,人員其後再往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家中及立會辦事處進行搜查。

壹傳媒老闆黎智英涉「政治黑金」被查

  廉政公署人員昨日上午前往「壹傳媒」集團老闆黎智英位於九龍嘉道理道的住所進行搜查,行動歷時四個小時,人員其後再往立法會議員李卓人家中及立會辦事處進行搜查。
  廉署傍晚對傳媒查詢作出回應稱,搜查行動是由於早前接獲涉及立法會議員收受利益的投訴,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后,向法庭申請《防止賄賂條例》下的搜查令及法定通知書,要求相關人士提交資料,昨日搜查了三個涉案人的住地及其中一人的辦事處,調查仍在進行中。
  本港有一「金句」名言,叫做:「香港好在有ICAC」,眼前,市民終於再一次體會到了這一句話的正確性和威力!
  香港真的好在有廉政公署!不僅一切貪污行賄惡行無所遁形,眼前涉及前高官與大地產商的案子正在進行審訊;而一向自恃手中握有傳媒公器、肆意攻擊特區政府,公然勾結外國勢力,大灑金錢、抗中亂港,企圖把香港變為反華反共基地的「黑金政治教主」,終於也可能快要有「飲咖啡」的一天了,真是法理昭彰、人心大快!
  當然,相關事件,廉署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中,各方暫不宜具體置評,但從昨日廉署的搜查行動和回應看來,初步事實是已經是十分清晰和明確的:
  首先是行動性質。根據廉署回應,廉署搜查行動人員手持的搜查令及法定通知書,是法庭根據《防止賄賂條例》而發出。箇中性質,不言而喻,就是防止賄賂而不是別的。
  也就是說,被搜查的黎智英、Mark Simon及李卓人三人,可能違反的是《防止賄賂條例》,三人關係是行賄與受賄的關係。
  而眾所周知,行賄與受賄,特別是公職人員受賄,是屬於嚴重刑事罪行;而據大律師陸偉雄昨日指出,如果賄賂行為涉及選舉舞弊,如經「簡易程序」定罪,即被告認罪、不作答辯,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三年;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判以罰款五十萬及入獄七年。如向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違反其操守的誘因或報酬,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三項罰則中的罰款與監禁,都是同時執行的,不是罰咗錢就唔使坐監。動輒「豪花」幾十萬、幾百萬、幾千萬的「傳媒大亨」,不要以為「有錢大曬」。
  而人們記憶猶新的是,就在前個月,經「壹傳媒股民」踢爆,今年內,黎智英經Mark Simon向李卓人個人銀行戶口分兩次先後存進了五十萬元,合共一百萬元;而就在今年初,黎智英的「蘋果日報」聲稱被三大銀行「抽廣告」,指為「西環發功」、「中央施壓」,而李卓人聯同多名立法會反對派議員,包括銀行戶口也突然多了五十萬、卻聲稱是「老公送禮」的毛孟靜,在會上大發雷霆,聲稱要「捍衛新聞自由」,要徹查「抽廣告」的「幕後黑手」,云云。
  今天,真相已經若隱若現、呼之欲出,黎智英、李卓人已快可以「對號入座」矣!
  黎智英、李卓人等「黑金政治」、抗中亂港,是徹頭徹尾的政治行為;但特區政府、ICAC是根據防貪反貪條例,搜查行動及日後的跟進都是依法辦事、捍衛法治。什麼「政治迫害」的狡辯,可以收聲矣。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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