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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官員「可以復出」,是誰與誰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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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養不易,能修不棄。唯有陽光重啟、正當起複被問責的官員,才算是真正的愛護珍惜……允許免職、撤職官員復出,體現了問責「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對處分「時效性」的規定,也給被免職官員復出提供了制度依據。在「可以復出」這一點上,共識業已達成。而認識的關鍵分歧在於,誰能復出,怎樣復出。(人民日報2014/08/22)

  何謂共識?

  通俗講,乃指一個社會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的人所尋求的共同認識、價值、理想。

  由此定義便可判斷,共識是極難達成的。便如在我看來,應可算得上國內最為開明的網站共識網的理念那樣——在大變革時代尋找共識——共識,是一個尋找的過程,嚴格講,若一人有異議,則共識未達成。

  只是,那便成了不可能完成的任務。由此,我們有必要給共識以狹與泛的分別。

  狹義便是全社會所有人的共同認識;泛指,則是大部分人認同即可——否則,討論不下去。

  若能接受以上說法,我們便可來嘮叨嘮叨,「在『可以復出』這一點上,共識業已達成」——的真實性有幾何。

  為什麼人民日報會發出《官員復出更需取信於民》的文章?

  只在最近媒體報導,某些被免被撤的官員,未隔多久,便又復出了,又當官了,有些還頗為諷刺——「譬如,因行賄被免的河南周口扶溝縣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薄玉龍,復出后竟然擔任該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政委」——民意洶洶,質疑陣陣,整得人民日報,不得不出來打圓場——而之所以由如此高級別的媒體出來做背書,無疑正說明,所謂「可以復出」的共識,是不存在的。

  但正如作者所言,黨和政府的好幾個條例對處分的時效性做出了規定,給官員們的復出提供了制度依據——而條例得以制定,肯定是相關各方達成了共識。

  然從前後文來看,作者所言的共識,應是指民和官的共識。前文已有分析,登出此文,是為響應民間對於官員復出的不解與不忿——而作者所舉的三個文件,都是條例——並非法律——是部門性的,不是全民性的。

  他又說,「近年來,官員被免職主要有三種情況,即突發公共事件、生活作風問題、違反黨紀國法。公眾可以接受知錯改錯的官員依法依規復出,但很難容忍 『閃電回歸』『帶病起複』『悄然復出』」——公眾確認難以容忍後面三種情況,但他們就一定接受知錯改錯的官員依法依規復出嗎——到底是他們可接受,還是他們需接受?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作者的悖論所在,他將在朝者的共識,替換為朝野的共識。將為官者們的共識,幻化為全社會大部分人的共識。

  寫到這裡,想起被反掉的一些腐敗分子的職位,還空在那裡,專家稱,短期內空著也不影響大局。我真希望,那些被免被撤的,永不敘用。因為我相信,我黨有很多優秀的黨員,我們的政府有很多優秀的公務人員,可以填補那些空缺並且可以做到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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