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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賺錢要不得 團伙脅迫未成年人賣血48次得款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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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ERDI 發表於 2014-8-18 09: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SHOWERDI 於 2014-8-18 09:37 編輯

  


  8月16日,武威市涼州區武南鎮的武威武南蘭生單采血漿有限責任公司大門緊鎖。

    案發偶然

  這起震驚全國的賣血案,案發於一起普通的搶劫案。最早報道的媒體披露,是被脅迫賣血的學生家長知悉后,向當地警方報的案。

  而真實情況是,一起針對中學生的財物搶劫案,牽出了「賣血案」。8月17日,甘肅武威警方向媒體通報了甘肅武威10餘名中學生被脅迫賣血一案的情況。

  武威市公安局涼州分局刑警二大隊大隊長董德祥披露,此次賣血案案發,源自2014年5月19日該大隊受理的一起學生財物被搶劫案件。在搶劫案的調查核實過程中,「通過受害方,主要是學生獲取的線索,了解到張某某曾把學生帶到血站采血」。

  今年6月6日,當地警方立案,先後抓獲了犯罪嫌疑人7人——張某某、李某盛、張某忠、張某偉、齊某某、李某某。

  涉嫌的犯罪事實很快得以查實。經公安機關偵查查明,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間,事發的武威武南蘭生單采血漿有限責任公司副站長黃某某為完成採集血漿任務,以介紹初次獻血漿者給予獎金為誘惑,授意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尋找獻血漿者。

  在利益驅動下,犯罪團伙採取暴力毆打、言語威脅、誘騙等方式將受害人陳某、張某等10人(含7名未成年人)帶至武威武南蘭生單采血漿有限責任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證件登記后,強迫賣血48人次,得款10700元,均被張某某等人揮霍。

  此前,有媒體報道,受害人中包括小學生,警方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證實,受害人中不包含小學生,3名成年人在血站采血時,用的是自己的身份證。

  這個犯罪團伙是什麼時候形成的?內部又是如何分工的?

  警方介紹,以張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之前就認識,成員多數為輟學流落到社會上的閑散無業人員。「張某某起帶頭作用,其餘人有看管、威逼、毆打的行為,強迫未成年人獻血漿。」董德祥說。

  此案案發於今年6月,直到8月,案情才得以大白天下。對此,警方的解釋是,隨著偵查的深入,警方不斷「擴大線索,深挖犯罪」。案件不斷明朗。

  2014年7月8日,武威市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該案列為市級督辦惡勢力案件。一個月之後的8月15日,隨著輿論的關注,甘肅省打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將該案列為省級督辦惡勢力案件。

  17日的發布會上,警方以案涉未成年人為由,沒有披露更多的案件細節。對於公眾來說,這個犯罪團伙的面目依然非常模糊。

  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8 月15日下午,中國青年報記者趕赴位於武威市涼州區武南鎮的武威武南蘭生單采血漿有限責任公司調查。記者注意到,血站大門緊鎖,但透過窗戶,大樓一樓內仍然人來人往,穿梭忙碌。受訪的多位血站工作人員均對此案諱莫如深,而事發周邊的學校、學生以及當地居民,則對此案鮮有所聞。

  備受輿論關注的是,我國《獻血法》明確規定,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采血。那麼,此次受害的多名未成年人,是怎樣通過血站的身份核對的?采血者的信息又是怎樣錄入血站系統的呢?

  記者了解到,按照有關規定,單采血漿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血液製品原料血漿規程,對申請供血漿者進行健康狀況徵詢、健康檢查和血樣化驗。單采血漿站在每次採集血漿前,必須將供血漿者持有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供血漿證》與計算機檔案管理內容進行核實,確定無誤后,方可按照規定程序採集血漿。

  17日下午,在回答中國青年報記者提問時,董德祥披露,以張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有人專門負責搜集成年人的身份證,「拿著和受害者模樣大體一致的身份證到血站審核,把成年人的身份信息錄入到單采血站的系統,下一步進入體檢、采血的流程。」

  中國青年報記者進一步追問:「未成年人的體貌特徵與成年人相差很大,難道血站的工作人員沒有審核嗎?」

  董德祥解釋說,在辦案中,警方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搜集的成年人身份證與受害的未成年人差距不太大,「真人和身份證的(照片)有點相像,不可能拿40多歲的(成年人身份證)」。最後,冒用成年人身份信息采血。

  中國青年報記者多方證實,此次被警方帶走的「黃某某」為該血站聘用人員,真名為黃大鴻,獻血漿者的身份信息認證、審核,正是黃大鴻作為副站長的職責所在。

  就這樣,所謂的「規定」便成了一紙形同虛設的空文。長達半年的時間裡,犯罪嫌疑人屢次犯罪,一次次都逃過了審核。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涉案的黃大鴻緣何為了區區小利,竟挺而走險?

  對此,警方的說法是,「2014年,該血站制定了一條規定,要求每一位工作人員發展30名新的獻血漿人員。完成指標的工作人員將每月獎勵300元,即一年獎金3600元。」

  記者注意到,原衛生部曾明文規定,獻血漿者兩次供血漿時間間隔不得少於14天,系指從供漿員施行供漿行為的第2天算起,至第15天為間隔時間,第15天為再次供漿的最早時間。

  而此前有媒體報道,受害學生平均每個月兩次被逼賣血,每次600克。這意味著,熟悉規則的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規則,瘋狂實施犯罪。此案同時暴露出,作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部門,對血站的監管並沒有嚴格到位,給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可乘之隙。

  但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8月16日,警方正式以涉嫌「強迫賣血罪」、「非法組織賣血罪」、「尋釁滋事罪」對該犯罪團伙依法移送起訴。

  此外,警方還透露,案件中的10名受害人經醫院體檢,目前身體狀況良好。遺憾的是,截至發稿時止,記者仍未能找到受害的未成年人及受害者家屬,有關此案的更多細節,恐怕只能期待法院審理環節,向外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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