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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為什麼「散布謠言」不能輕易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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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樂 發表於 2014-8-18 04: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明鏡博客 2014-08-17

簡介:「謠言」作為一種言論,不能因其內容「不符合事實」就能入罪。憲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把內容「符合事實」作為受保護的先決條件。

一個網名叫「紅鑽帝國」的青年,因在網上傳播濟南七月十八日大雨導致某地下商場死了人的「不實消息」,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散布謠言」和「故意擾亂 公共秩序」為由拘留。這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中十分罕見,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一規定措辭不嚴,實際上很難統一執法。

所 謂「謠言」,最基本的定義就是「不符合實際的傳言」,可是將傳播謠言寫入刑事罪名,卻會產生很多問題。人都在社會交流中,就必然傳遞消息,消息大多並非親 身經歷,而是看來聽來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證自己過去沒有,將來也不會「傳播不實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數人在向他人轉述時,至多根據邏輯合理 程度或現實可能程度作出經驗性猜測判斷,但是誰也做不到保證「真實」。你不可能在轉述以前都去調查確證,事實上有很多事過境遷已經無法確證,但我們還是每 天都在傳播。這裡面,無疑有很多轉述消息是「不實」之詞,是在「傳播謠言」。如果如此「傳播謠言」就能入罪,每個人都可以抓起來審一審,沒有一個是清白 的。

所以,很難在其他法治國家的刑法里找到「傳播謠言」的罪名。「謠言」作為一種言論,不能因其內容「不符合事實」就能入罪。憲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把內容「符合事實」作為受保護的先決條件,因為法律不可能對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傳 播內容不符事實的消息,也是一種言論,原則上也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但是,這並不是說,任何言論都受法律保護,說話可以完全不負責任。有些發言者必須負刑事 或民事方面的法律責任,不屬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那麼,什麼樣的言論可以入罪呢?這是一個需要非常謹慎審視的問題。

什麼樣的言論可以入罪?

美國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有些言論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言論是否受法律保護,要看其「時間,地點,方式」。最高法院的經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觀眾的劇場里大叫「著火啦」,這樣的言論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有可能被判為一種刑事犯罪,因為它會引起混亂,危及他人生命。那麼,什麼樣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這很難預先一一列舉,而必須就每個個案來考察判斷,其標準是,此言論是否會引起「清楚和現實的危險」。

就以在劇場散布「著火」這個「謠言」來說,喊的人是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要根據具體案情。在這個例子里,「真實」是一個重要考量, 如果確實著火了,叫喊著火即使仍然會造成混亂,但顯然不能作為刑事罪來處罰。可是在複雜的現實社會,「真實」不是唯一標準。比如說,有人看到了冒煙,聞到 了煙味,因此判斷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訴旁人著火,可是事後證明並沒有失火,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沒有得到確證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訴他人失火,也 可能貽誤了幫助他人逃出火災的機會,等於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幫助他人的手腳。還有,如果他身旁的人告訴他著火了,他是不是應該轉告他人,如果轉告他人而事後 被證明是「傳播謠言」,是不是應該判他犯罪?

從這樣簡單分析就能理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逐漸建立何種言論受法律保護的標準時,為什麼要謹小慎微,斟字酌句。事實上,建立「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標準以後,最高法院後來對這種危險進一步縮小範圍,指出只有在言論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法律才加以干預。也就是說,如果某言論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等危險,但是這種危險並不是緊迫的,而是有一段緩衝時間,那麼這種言論仍然是合法的,因為危險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過信息的公開和暢通,將危險降低甚至消解。

美 國最高法院發現,僅僅考察可能的後果,建立「清楚和現實的危險」的標準還不夠。有些言論涉及公眾利益,必須給這種言論以最大保護,有儘可能寬敞的空間。如 果用「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的後果」來約束它,就可能堵住了事關公眾的有益信息的流通。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權運動在報紙上散布的關於警方的信息是 「不真實」的,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這種言論違法必須證明言論者一方的動機有「明顯的惡意」。如果不能證明有明顯惡意,這種言論即使不符合實際,也因為 事關公眾利益,必須允許表達,是合法的。

如果言論對他人造成傷害,言論者有可能要負民事責任。在2001年的Amwey公司對PG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絕複審,維護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判定Amwey公司在競爭中惡意散布謠言傷害同行公司,有明顯的經濟利益動機,這種造謠競爭不能要求憲法和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我們可以看出,美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律保護的言論範圍之鑒定,至少是可以操作,可以統一執法的。傳播一種消息是否合法,關鍵不在其內容是否「符合真實」,而是在於傳播這種消息的後果,以及傳播者的動機。 如果傳播不會引起立即的危險,沒有造成對社會和他人的傷害,如果不能證明傳播者有惡意誹謗詆毀他人的動機,那麼,傳播這樣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憲法和 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這樣的標準下,即使傳播的消息內容不符合真實,或者不完全真實,或者真實性無法確定,傳播仍然是合法的,不必擔心警察來拘留你。

該怎樣儘可能減少謠言?

現 在再看「紅鑽帝國」的「散布謠言」案,此案暴露了法律規定的模糊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是,「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 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懲處。問題就在於,將「謠言」和「謊報」一詞寫入法律,這個門檻太低。如果你聽說本地發生了礦難,你不可能下礦井核實以後才去請求救 援。聽到火災礦難消息不確實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一個負責任的公民第一時間做的,是趕緊傳遞這個消息,抓緊每一秒鐘救火救災。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敢保證自 己從來沒有傳播過「謠言」。既然人人都可能傳播謠言,卻不可能人人被拘留,於是放過誰拘留誰就成了警方手裡的處置權。這種模糊的法律,給了警方過於寬泛的 處置權,屬於「有毛病的法律」。

如 果我們有法律應該保障公民言論空間的觀念,可以公正地說,「紅鑽帝國」在網上發帖,並沒有形成犯罪,還不到需要政府來加以阻止和懲罰的地步。現在已經公開 宣布,地下商場在大雨災害中沒有死人,可這是我們事後才「聽說」的,我們採信了沒有死人的消息。而「紅鑽帝國」在事件進行之中,聽說了死人的消息,她採信 了這一消息。她在網上傳播這一消息,和我們此刻傳播沒有死人的消息,都沒有造成對他人的實質性傷害,沒有引起社會不安的立即危險,也不能證明有惡意的動 機,那就都屬於公民行使正當的言論權利。在這裡,消息是否「符合真實」無關合法還是非法。

事實上,我們之所以喜歡打聽消息,喜歡傳播消息,因為社會生活有這個需要。人不僅需要吃穿住,而且結成社會,需要信息。我們需要聽和說,不讓聽不讓說,即使吃得飽飽的,也會憋死。

一個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儘可能減少不真實的謠言,那麼只有一個辦法,就是造成一個信息暢通的環境,尤其是政府機構有責任及時公告真實情況。記得在美國9·11事 件發生時,電視中市長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隊這樣救險指揮不間斷地發布公告和回答記者提問。而且他們發布信息的誠信歷經過長期考驗,能夠取信於民。同 時,新聞台除了新聞主播現場報道,也不斷插入從民間收集到的各類信息,如錄像、目擊者描述等等。因此,在如此重大災難前,沒有「謠言滿天飛」的現象。假如 濟南在突發災害面前普遍出現不實信息流傳,需要檢討的是,政府是否滿足了民眾的知情權,而不是去處罰在災難臨頭的刺激下傳遞消息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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