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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國松:面對冤獄執法者為何依然在裝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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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於19年前的上海灘梅氏兄弟謀殺妻嫂案(簡稱兩梅案),是一樁情節離奇得足以讓最頂尖的好萊塢編劇眼珠子跌落一地的犯罪大片——1995年7月 6日上午10點,電閃雷鳴,暴雨如注,梅吉祥因眼疾從單位請假回家,他推開門,卻吃驚地發現妻子顧敏黎倒在血泊中。此時的顧敏黎衣衫不整,頭部和上身有多處刀傷,血肉模糊。

  警方的現場勘驗筆錄表明,案發現場發生了激烈的打鬥,從走廊一直打到室內,地面上、牆壁上以及很多傢具上血跡斑斑,既有擦蹭血跡,也有血滴,且留下了多處血指紋、血鞋印以及毛髮等,內容極為豐富,完全可以用「遍地血跡」來描述。

  顧敏黎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死裡逃生(一隻眼永久失明,肢體行動受限,生活無法自理)。但是,在顧敏黎住院的三個多月時間內,無論辦案的警察還是家人追問兇手的情況,她始終三緘其口,反覆回答說「不記得了」;唯一的一次,則是像梅吉祥的姐姐透露說兇手是上海本地人,她的母親「已經跟他說好了」,言外之意就是私了。

  出院一個多月後,顧敏黎突然向警方指控她的丈夫就是殺人兇手。梅吉祥被捕后,經過原南市區(現已併入黃浦區)公安分局辦案人員的連續突審,又咬出了他的雙胞胎弟弟梅吉揚,上海一中院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分別判處梅吉祥、梅吉揚死緩和有期徒刑12年,上海高院維持原判。

  我們總是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句口號掛在嘴上,但上海市兩級法院的判決書不過簡短的兩頁紙,認定的犯罪事實簡直是驢頭不對馬嘴,最終錯誤地將法律的繩索套在了無辜的梅氏兄弟的脖子上。

  判決書說:「被告人梅吉祥因家庭瑣事等原因逐漸對妻子顧敏黎不滿,竟萌生殺妻之念,並糾集其弟被告人梅吉揚共謀故意殺人。1995年7月6日上午8時許,梅吉祥在其家中借故與顧敏黎爭吵后,即取出柴刀朝顧的頭部連續猛砍,致顧昏迷。梅吉揚則在旁將木凳、菜刀傳遞給梅吉祥。梅吉祥繼續用木凳、菜刀連續猛砸、猛砍顧頭部,梅吉揚亦用菜刀砍傷顧的臉部、右手部。梅吉祥還用皮帶猛勒顧的頸部。兩名被告人作案后偽造現場,並立即趕至各自單位上班。當日上午10時許,梅吉祥借故返回家中,見被害人顧敏黎未死,只得將顧送往醫院。」

  上述判詞存在著顯而易見的事實和邏輯的雙重錯誤。第一,梅吉祥因家庭瑣事殺妻的動機,控方和判決均未提出令人信服的確鑿證據,反過來,這對夫妻平時並無大的矛盾,就像無數個尋常的家庭,而且案發當天也沒有吵架,突然殺人不可理喻;第二,梅氏兄弟在一個單位上班,當天有很多同事作證,證明他們一早就到了單位上班,並無作案時間;第三,兩個大男人有預謀地殺一個女人,居然從走廊打到屋裡,打斷了晾衣桿,地板、冰箱、洗衣機、沙發、牆壁上到處是血跡、血指紋、血腳印、毛髮,這合乎情理嗎?第四,既然梅氏兄弟痛下殺手,那麼,當梅吉祥發現顧敏黎沒有死,為何要把她送到醫院搶救呢?救活了她,兄弟倆的犯罪行為不就暴露了嗎?這種「關公戰秦瓊」的混亂邏輯如何解釋呢?

  更大的問題在於,面對要謀殺她的丈夫和小叔子,顧敏黎醒過來的第一件事不是向警方報案,而是極力隱瞞兇手,並且在住院期間一直讓兇手照顧她,出院后的一個多月又陪著她去城隍廟、外灘等地散心,這是不是荒誕得有些離奇?現場的遍地血跡(包括血滴)、血指紋、血腳印、毛髮等均與梅氏兄弟無關,這些證據到底是誰留下的呢?案發後,警方到顧敏黎的工作單位提取了很多人的指紋和血液用於鑒定,以此判斷,現場的血跡和指紋等不是顧敏黎一個人留下的,一定還有他人。粗糙的辦案人員只是把眼睛盯在梅氏兄弟身上,沒有查明遍地血跡和毛髮、腳印的來源,上海市兩級法院則對這些關鍵證據避而不談。

  這讓我想起了浙江叔侄案。該案死者的八個指甲內提取到一個未知男性的DNA, 本是破案的重要證據,即使找不到DNA的主人,至少也可以將叔侄兩人排除。但一審判決認為:「人的指甲屬於相對開放的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內留下DNA的可能性。」到了終審判決,乾脆認為「本案中的DNA鑒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缺乏關聯性」。兩級法院掩耳盜鈴式的思維最終導致了冤案的發生。10年後對案件進行複查,方知那個「未知男性的DNA」是在叔侄案后被處決的計程車司機勾海峰留下的,他才是殺人兇手。

  像所有的冤案一樣,「兩梅案」沒有一個證據,完全靠口供定案。辦案人員以為那些編造出來的口供天衣無縫,殊不知,不管是梅氏兄弟的口供,還是受害人顧敏黎的證詞,跟現場勘驗筆錄相比南轅北轍。顧敏黎作為受害人,她在接受警方調查和出庭作證時,對兇殺現場的描述只有寥寥數言:「(19)95年7月6日這天早上,外面雨下得很大……女兒吃好早點后,由梅吉祥騎自行車送她到滬南醫院內幼兒園,我就收拾房間,然後將女兒吃過的碗拿到廚房內自來水龍頭去清洗。剛洗到一半時,梅吉祥打開總門(註:四家共用大門)送好女兒走了進來,一直走到廚房間,站在我面前,問我討鈔票,我不肯給他,他就開口罵我,我也回敬了他。這時,我手中拿了走廊牆壁邊上的一根『丫叉頭』(註:晾衣桿),梅吉祥從走廊內小木箱處拿了一把柴刀就朝我頭上砍了幾下。我被砍傷后就朝房間內逃,因為總門已被他進來時關上了,我剛逃到房門口就倒下了,失去了知覺,以後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對比現場勘驗筆錄,顧敏黎明顯在撒謊。按照她的說法,兇殺只是發生在走廊的一瞬間,房間內根本沒有發生過激烈的大面積的打鬥。可是,房間的地板上、牆壁上、冰箱上、桌子上有很多處血跡、血指紋、血腳印、毛髮等證據,難道梅氏兄弟用刀將她砍至昏迷后,又拖著她在室內到處走動,故意留下那麼多的證據?

  一系列不可思議的反常,用元芳的話說:「此事背後一定有一個天大的秘密。」儘管我們現在還無法知曉「天大的秘密」的全部,但隨著真兇的現身,這起冤案的真相正在逐漸被揭開。

  當年為梅吉祥出庭辯護的著名刑辯律師鄭傳本先生死不瞑目,他把全部卷宗交給了時任上海市檢察院高級檢察官劉炳華。從2006年開始,這位心懷正義的老檢察官悄悄地對案件展開外圍調查,退休后,他就像好萊塢犯罪片中的私家偵探,對真兇窮追不捨,步步進逼。

  線索最終指向了顧敏黎兼職財務主管的那家外貿公司業務經理舒某。多名證人證實,案發那天,舒某頭部嚴重受傷,在醫院裡包著紗布,他自己的解釋是「洗澡摔傷的」。多次試探后,2012年4月,劉炳華與舒某短兵相接,直指他具有重大殺人嫌疑,動員其投案自首。一番爭吵后不歡而散。

  劉炳華將他得到的全部案件線索轉交給上海市公檢法機關,請求對此案進行複查,儘快糾正梅氏兄弟冤獄案。但是,對於事實上已經真相大白的冤案,上海灘的執法者、司法者卻一直在裝睡,而舒某已經逍遙法外近20年。

  今年5月,我出版了以此案為原型的長篇小說《天在看》(法律出版社,2014年5月)。由於小說太接近原型故事,我甚至想到了被控誹謗罪的危險,果真,我就是「唐敏第二」(因小說《太姥山妖氛》,以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冒著如此風險,並非要從中得到什麼利益,而是希望用文學的形式觸動那些至今還在裝睡的執法者、司法者。

  這是一個將人性之惡放大到極致的故事,善惡的顛倒、良心的泯滅令人顫抖,本案的苦主之一梅吉祥對律師哭訴道:「我們為啥要被人栽贓?我丈母娘的心真狠呀!我老婆的心真毒啊!」

  在這起盡人皆知的冤案近20年之際,我們強烈呼籲上海市公檢法機關立即啟動複查程序,尤其是公安機關,對涉嫌故意殺人的線索必須立案調查。同時,敦促舒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以期獲得從輕處罰的機會。

  [附件:現場勘驗筆錄]

  1995年7月6日13時許,刑偵隊值班室接豫園派出所來電稱:該轄區發生兇殺案,要求我隊勘查現場。接報后,即由我隊隊長傅xx帶領偵察員翁xx等,技術員:沈xx等趕赴現場實施勘查。

  現場已由派出所民警保護。

  現場勘查於當日十三時三十分開始。

  現場位於人民路169號內,系二層磚木結構,呈東西走向,中心現場位於該號底層進入總門的東西向走道及進入總門右側的第一間房間內。經對走道內進行勘查:走道門(即:總門)上未發現異常痕迹;緊靠著走道南側牆壁,從靠近走道門處開始由東向西連續停放著三輛自行車,在中間一輛自行車下方的地上發現放有二隻痰盂,其中一隻呈翻倒狀;在第三輛自行車下方的地面上發現留有一隻痰盂蓋及一隻女式黑皮鞋,同時在該自行車的網兜內留有一件帶有血跡的灰色雨披及一條帶血的裙子,緊靠該自行車網兜下方的地面上留有少量滴血。緊接著第三輛自行車,靠走道南牆處放有一隻木箱,上有一雙雨鞋;在通走道閣樓的樓梯的背面靠走道南牆停放著第四輛自行車,該自行車的書包架上留有一隻痰盂蓋;在走道內通二樓的樓梯口處,緊靠著走道北側的牆壁的地面上留有一桿木柄上帶有血跡的丫叉,該丫叉呈東西向,丫叉頭朝西,在該丫叉的右側地面上,即通二樓的樓梯口處,留有一隻皮帶頭及一隻白色塑料夾子;走道內的地面上留有大量血跡,主要分佈於近丫叉處,同時在靠丫叉尾段,即正通二樓樓梯口東側牆壁轉角處的走道北側牆壁面上,距地約50公分處,發現留有直徑約30公分的擦血。

  經對進入總門右側第一間房間進行勘查,發現:該房間門朝南,窗朝東,房內傢俱按順時針方向為:床頭櫃,寫字檯,沙發,玻璃櫥,碗櫥,五斗櫥,方桌,洗衣機,冰箱。房間的門、窗及所有傢俱上均未發現異常痕迹,均完好無損;房內的床頭柜上發現留存有一件帶血的男式白色T恤衫;沙發上堆放有許多衣服,其中若干帶有血跡,同時,在沙發上還發現兩隻留有血指紋的裝衣服的馬夾袋(已提取,上留有的血指紋條件極差);在沙發靠背上中心偏右部位發現留有一塊血跡,在該處沙發靠背上方緊靠沙發靠背的牆面上發現留有少量血跡及毛髮;在五斗櫥第一隻抽屜內(該抽屜勘查時上鎖,用被害人鑰匙打開),存放的照片紙袋、信封等物上發現留有模糊的血手印(已提取);在方桌的面玻璃上,位於西南角處發現留有血跡及血手套印,該桌子上還留有一塊帶血的毛巾及一隻帶有血跡的棕色的呈開啟狀的女式背包,同時,在該桌子東南角下方的地上發現留有一隻塑料名片盒、一支鋼筆、化妝盒、一張報紙等物,上均帶有血跡;在洗衣機正面的布套上發現留有血跡;在冰箱冷藏室的門上發現留有大量血跡及若干毛髮;在進房門右側的南牆距地約30公分的牆面上留有血痕及血手套印;在近房間中央的地面上放有一隻小木凳,上留有若干血跡(已提取);在房間內的地面上留有大量血跡,主要分佈於:近房門的地面上,同時在房間內的地面上發現留有若干血鞋印(模糊且不完整);另外,在洗衣機南端前側的地面上發現留有若干毛髮。

  經對房間的閣樓進行勘查,未發現有明顯的翻動痕迹。

  整個現場已用照相固定,並繪製現場圖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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