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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中國監獄減刑的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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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樂 發表於 2014-8-5 00: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670期 2014-08-04

本刊記者/滑璇(發自北京、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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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今年之前,我們一直在做的就是前邊的審判階段轟轟烈烈,後邊的執行階段就靜悄悄的,很多暗箱操作正是利用了監獄的封閉性。但現在,對執行的監督已經成為一個階段性的重點任務。」

7月11日上午9點半,女富商吳英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公開開庭審理,吳英的父親、妹妹列席旁聽。最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吳英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刑至無期徒刑。

在中國,絕大多數減刑、假釋案件採用書面審理,開庭的,可謂鳳毛麟角,曾為吳英擔任辯護律師的楊照東表示,這次開庭「比較少見」。而這次廣受關注的公開審理,或許緣於中央政法系統嚴控刑罰變更執行的階段性重點。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下稱「規定」)、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意見」)先後出台,重點監督職務、金融、涉黑三類犯罪的刑罰變更執行情況,試圖杜絕「『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后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

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開始在全國範圍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截至5月底,已發現違法線索188件,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同時,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30件、40人。

《意見》寫道:「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兌水」的計分考核

「監獄裡面的事,尤其是減刑,操作空間很大的。」上海律師何俊明告訴《中國新聞周刊》。2006年以前,他在江西某監獄擔任了20多年的獄警。

監獄里對服刑人員的監管,主要依靠「計分考核」進行,即獄警根據監獄內各項規定以及服刑人員的表現,對其加分或減分。分數多寡,將直接關係到服刑人員能否獲得減刑、假釋等刑罰變更待遇。

計分考核從1980年代起逐步成為中國監獄最重要的管理方式,以1990年的《司法部關於計分考核獎罰罪犯的規定》為基礎,其初衷是為了量化服刑人員的改造表現,激勵他們生產和學習。然而,當這項政策在監獄這個極為封閉、管教人員處於絕對權威的情境下執行時,便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暗箱操作,或權力尋租。

「舉個簡單的例子,張三和李四打架,王五齣手制止,誰該被加分、誰該被扣分?如果這是司法警官學院的期末考題,答案很清楚;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完全不一樣。」何俊明說,「張三、李四很可能不會被扣分,王五可能也不會獲得加分,具體操作全憑管教說了算。」

監獄內的計分主要分為生產改造分和思想改造分。前者沒有限制,只要足額或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就能得分。思想改造分則種類繁多。比如:在何俊明工作過的監獄,服刑人員每作一次思想彙報,可得0.5分;一篇能被監獄黑板報刊登的反思、悔過性的文章可獲得與所刊登媒體級別相應的獎勵分數;服刑人員向前來監獄參觀人員做警示教育的,也可獲得相對較高的分數。

但真正有「操作空間」的,也正是思想改造分。

在何俊明的印象中,思想彙報是幫助服刑人員造假最常用的手段,「我很少見到思想彙報分是真實的,絕大多數是管教人員編的」。為了防止計分水分過大,監獄後來規定,每人每月的思想彙報分數上限為2次。

參與警示教育與向監內報刊投稿相對較公平,但是,一般能從這兩項中獲得加分,須文化水平較高、寫作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較強,「多是職務犯罪的罪犯」;普通的盜竊、搶劫、強姦等刑事犯,幾乎沒有能力通過這些渠道獲得加分。

與此同時,思想改造分也有上限。在一個有100多名服刑人員的分監區,一般每月只有幾百分的獎分指標。這些分數給誰,裁量權完全在監獄管教人員手裡。每積20分可以獲得一個「表揚」,對應的是20天的減刑。

何俊明舉例說,在張三李四打架的案例里,原本應該落在打架者身上的懲罰,可能會被挪到即將刑滿釋放、不在乎計分考核的服刑人員名下;原本應該留給制止打架者的獎勵,也可能被安排到關係戶頭上。這些分數的確定,既沒人監督,也沒人追查,一旦記到考核表上,更成了板上釘釘的事實。

計分考核機制確實有其積極的一面。何俊明曾在1988年擔任監獄病犯住院部的內勤管教,手下有十三四個服刑人員,一個月僅有6個表揚指標。何俊明說,服刑人員為了能夠多得分,有人天不亮就去洗廁所,生怕得分的機會被人搶走;還有人自製彈弓打老鼠,沒過多久,住院部變得窗明幾淨,老鼠失蹤。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類似的計分機制並不違法,也很難說它不合理」,但現實中確實造成了職務犯罪服刑人員的某種得分優勢。

監獄里的關係場

沒有不想減刑的服刑人員。

但若想快速減刑,除了努力爭取加分,還需要過硬的關係。何俊明的最大感受是,許多減刑人員,早在入獄之前,便已步步為營,規劃好了減刑路徑:首先,想辦法進入有關係的監獄;其次,爭取分到一個好崗位,如商店、食堂、醫務室、學校里的那些不花力氣又得分高的工作;最後,疏通相關崗位的管教,盡量多得分。

監獄是刑罰執行場所,與參與案件公訴、審判的檢察院、法院不同,沒有任何「迴避」的規定。對此,監獄學專家吳宗憲解釋:「法院、檢察院的管轄範圍與行政區劃相同,很多案件又是按地域管理,所以產生利害關係的可能性較大;而監獄與行政區劃沒有必然對應關係,所以影響執行公正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另外,如果某個服刑人員和某個管理人員存在矛盾衝突,也可以通過監區、分監區之間的微調防止管理不公。

然而現實中的監獄,並非如理想中那麼完美。

何俊明就曾經管理過一個服刑人員,恰好他的姐夫就是監獄管理科一名幹部。有了這層關係,這名幹部專門找人編造了一張虛假的計分考核表,只為了讓這名服刑人員儘快減刑。

尋找有「關係」的監獄,在服刑人員中並不是新聞,即便法院判決執行的監獄沒有關係,有能量的服刑人員,仍可以通過「調犯」程序,轉到能夠找到「關係」的監獄中去。有時,跨省「調犯」的事情也會發生。

一位法律實務界人士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他就曾經處理過監獄里的案子,想幫當事人分到好崗位、好監室、多加分。為此,監獄上上下下都要打點一番:幾條煙最小兒科,直接伸手要錢也不少見,少則幾千,多則一兩萬。

對於那些找不到合適的「關係」為減刑助力的服刑人員,就只能靠自己和管教「拉關係」了。何俊明說,會一門手藝是很重要的,「哪怕是會補鞋、理髮也能派上用場」。何所在的監獄,每個分監區都有一套理髮工具。那些會理髮的服刑人員,常被從生產車間叫走,去為分監區管教理髮,一來二去,就和管教們熟了,獲得加分便相對更容易。

再比如,積極響應管教的號召。何俊明所在的監獄曾經規定,服刑人員訂閱一份某司法系統的機關報,就能減刑一月。由於響應人數眾多,最後只好限定每人一份。當然,報紙訂閱后,獄警既沒有發下去,服刑人員也沒有索要,「每天幾百份報紙堆在那裡,最後都成了賣給廢品收購部的廢紙」。

由於培養服刑人員技術、技能也是監獄的一項工作,所以努力學習技術、考取等級資格證書也可以獲得加分。但是,何俊明說,監獄會和某些培訓機構達成協議,服刑人員花100多塊錢交個報名費,就能獲得一個技術證書,「監獄內有人專門代考」。每本技術等級證書可以獲得一個表揚,減刑20天。

三分之一的減刑率

在掙分、加分、「照顧」之後,服刑人員離減刑只剩一步之遙——法院裁定。

依據刑法、監獄法相關規定,除被判死緩的服刑人員由高級法院裁定減刑外,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均由監獄或看守所向中級法院提出建議書。法院里,審理這類案件的是審判監督庭。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盧建平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近幾年來,由於減刑、假釋案件數量上升,一些中院、高院的審監庭大部分時間都在處理此類案件。在今年最高法院的《規定》、中央政法委的《意見》出台之前,法院對絕大部分減刑、假釋案件只進行書面審理和形式審查。

依據何俊明的經驗,一般中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法官約有五六個人。每季度末,二三百份減刑建議書從監獄運到法院,法官們要在一個月內審結。「你可以想象,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的工作量有多大,」何俊明說,「每個案子都認真審查是不可能的。」

每個地區,表揚、記分與減刑時間的對應關係不大相同。何俊明所在的地區,一個「表揚」減刑20天,服刑人員每得到8至10個「表揚」,監獄便會向法院提出減刑半年的建議。如果刑期較長,減刑建議的間隔也會拉長,以便每次減去的刑期更多。

為了保證減刑公開、公正,2005年起,一些地方法院開始推廣案件聽證制度。何所在的監獄也開展過這樣的聽證,每個季度,三名合議庭法官從當地中院來到監獄,通過當事服刑人員和獄友的陳述,判斷是否減刑。每次聽證三五件案件,是從所有減刑案件中抽取的。何俊明透露,聽證會上發言的服刑人員,提前都會得到獄方的提醒,因此大約95%的減刑建議都會順利通過。

在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三項刑罰執行變更制度中,減刑比例最高,操作難度和風險也最小。據司法部公布的數據,2012年4月中國大陸約有在押服刑人員164萬,1997至2001五年中,全國監獄減刑率持續上升,從略高於五分之一(21.72%)上升至超過四分之一(25.39%)。何俊明說,他所在的監獄,每年獲得減刑人數的比例,大致接近30%。

在積極、完善的運作下,甚至可以達到減刑的最大限度——原刑期的一半。比如,媒體曾報道過,一個名叫謝秉佑的搶劫犯,被判處12年有期徒刑,但僅執行刑期6年後,便被減刑釋放,出獄后又多次與人合謀搶劫、殺人。在何俊明看來,這並不難於實現。他為《中國新聞周刊》算了一筆賬:一名服刑人員每月最多獲得一次表揚,一年得8次就能減刑近半年,還能評為監獄改造積極分子,再減刑2個月;如一年得到10次表揚,便有可能評為省級改造積極分子,再減刑4至6個月。如此一來,服刑人員當年獲得的減刑時間將達到13至15個月,在比例上超過了實際服刑時間。

「這種做法合理合法,沒有風險。監獄也希望服刑人員能有點盼頭,穩定心態,只要分數夠了,都會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何俊明說。

相比減刑,假釋則嚴格得多。據何俊明觀察,他所在的監獄,每年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的人數大約佔總人數30%,但法院裁定準許假釋的只佔提交建議的5%。佔比例最小的是暫予監外執行。不過,這也是唯一無須提交法院裁定的刑罰變更。

北京師範大學的吳宗憲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想鑽保外就醫的空子無非兩種途徑:一是服刑人員通過吃藥等手段偽造病症;二是聯合醫院對診療結果造假。二者手段都很容易被人發現。何俊明身邊曾經有人因為串通醫院、偽造保外就醫的醫療鑒定受到處罰,這也是他親眼見證的極少數獄警受到懲處的個案。「像思想彙報分那類的造假根本沒人會管,但是醫療鑒定造假,是有據可查的。」何俊明說。雖然如此,廳局級以上官員保外就醫的情況依然屢見不鮮。僅今年以來,就有廣東省江門市原副市長林崇中、廣西陽朔縣原國土局局長石寶春等,被曝出以保外就醫之名逃過了牢獄之苦。

駐監檢察室

監獄並非自成一統,制度設計上,有一個部門專門監督監獄在執行過程中的行為——駐監檢察室:一個在監獄內部辦公的地市級檢察院派駐機構,負責人級別僅比地市級檢察長低半級。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其中規定,駐監檢察室3項重要職責是:受理服刑人員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對法院裁定減刑、假釋實行監督;對監獄局批准暫予監外執行實行監督。實施后兩項職責時,監獄提交的減刑、假釋建議書,法院做出的減刑、假釋裁定,都要抄送副本給駐監檢察機關,駐監檢察人員可對這些材料審查並提出意見。

一位北京市檢察系統人士向《中國新聞周刊》透露,駐監檢察工作是同行們公認的苦差事。一是監獄內的辦公環境既不自由也不舒適;二是鑒於機關之間的協調關係,做事時總要把握分寸,「不能有一說一」。

上述人士曾到北京市內的某駐(看守)所檢察室辦事,炎炎夏日中,所內的在押人員正在集體剝蒜,滿樓都是刺鼻的味道。一名新收押的犯罪嫌疑人半邊臉被打成青紫色,駐所的檢察人員不僅不詢問是否存在體罰、虐待、刑訊逼供等情況,還替看守所內的工作人員找借口。

駐監檢察人員不設輪崗制度,長年在同一所監獄工作,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何俊明說,他在做獄警時,就曾見過法院、駐監檢察室向監獄輸送「關係戶」;做律師后,他又遇到過西部某省服刑人員向駐監檢察室舉報獄警,之後被檢察人員封口的案例。

「其實在今年之前,我們一直在做的就是前邊的審判階段轟轟烈烈,後邊的執行階段就靜悄悄的,很多暗箱操作正是利用了監獄的封閉性。但現在,對執行的監督已經成為一個階段性的重點任務。」刑法學專家盧建平說,「或許,今年兩項新規的出台只是一個權宜之計。但至少,它能達到一個最直接的效果——狠剎一下與減刑、假釋、監外執行有關的各種歪門邪道、不正之風。」。

(實習生賀佳雯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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