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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漠和麻木是道德敗壞的「共謀「!(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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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花包子 發表於 2014-7-17 14:2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經常有人說「道德是用來律己,不是用來律人的」,並且一臉高尚的樣子。據說,如此標榜可以防止「道德綁架」。

  這有問題嗎?有。讓我們來看一下如下的情境:

  公交車上,一個中年渣男突然對一年輕女乘客施暴,先是跨腿坐在女子大腿上,接著,壓在女子身上,猥褻並企圖強姦。司機見狀,趕快過來和施暴渣男搏鬥,並連呼車上的乘客「快來幫她」,喊了5次都無一回應,直到最後才有一個眼鏡男幫忙。

  這並不是我假設的「思想實驗」,而是7月4日發生在福州27路公交車上的真實事件。

  事件一曝出,照例激起輿論的反響,很多人對車上乘客的冷漠、怯懦進行了指責。但標榜「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對此可以說些什麼呢?

  如果他們忠於自己理論的話,顯然什麼都無法說。他們不能用「看到他人受害要挺身而出」的道德要求去「律」車上那些冷漠、怯懦的乘客。他們最多能夠要求,如果自己在車上,應該像司機那樣站出來。

  從這個事件推廣開去,面對這個社會的道德敗壞,以及道德敗壞的人,他們都不能指責,都必須保持沉默。

  於是,這個理論就不如它看上去那麼有吸引力了,具有某種自敗性。因為理論的背後,隱藏著冷漠的心態,和對是非善惡的麻木。而冷漠和麻木恰恰是道德敗壞的「共謀」。

  現在我們問一下,可以對車上的乘客進行指責嗎?

  回答是完全可以,而且應該。從見義勇為可能流血又淚流的教訓出發,也許我們會對車上乘客的行為表示理解,但這並不等於我們默認這是合理的,並不能推出他們可以免於指責。在道德上錯就是錯了。

  那麼我們可以指責的理由何在呢?在這裡:作為人,我們具有一種對他人的自然義務,見到他人處於受害狀態中,應該挺身而出幫忙。這是一種具有約束性的道德義務。如果我們做不到,就是在推卸道德義務,應該受到自我和他人的指責。自我的指責表現為良心的不安,他人的指責則表現為輿論。

  自認為信奉「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其錯誤至此一清二楚:他們把本屬於道德義務的東西,當成了美德;把道德這一社會規範,僅僅當成了一種個人修養。

  道德無非就分為美德和道德義務兩大塊內容。美德要求比較高,甚至要作出一些犧牲,因此確實只能用來律己不能用來律人。一個人希望別人具有某種美德,只能提倡,只能自己作表率去引導,卻不可去要求別人。但道德義務,本來就是用來要求自己和別人的。

  很有意思的是,喊「道德是律己不是律人」的人,碰到道德義務繞道走,說不能「律人」,但碰到美德,他們比誰都更起勁地去要求別人——比如在「廢除死刑」的各個事件的爭論中,他們一再地以「文明」、「寬容」——也即美德的名義,來要求法律和受害者家屬,為兇手的免死開脫。

  這個奇怪的現象,或許可以命名為道德的「認知分裂症」。

  就 「廢除死刑」爭論而言,我只說這種情況:一個殘忍地殺害了無辜者的人,他可以不死能夠真正得到辯護嗎?從公正上說,這肯定是無法辯護的。除非你預設兇手相對於受害者有生命特權,否則在邏輯上,哪一點都不能證明他殘忍地殺害了他人,自己卻應該被寬容。要寬容也沒問題,但這已經超越了公正,屬於個人可以選擇的美德範疇了。

  誰才應該是這種美德的主體?不是法律(它首先應該滿足公正要求),不是那些以「文明」、「寬容」名義來要求別人的人(他們無此資格),而是受害者家屬——但他們同樣也不具有就要有這種美德的道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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