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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公積金」與貪污公款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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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7-16 12: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把公家的錢違規存進個人銀行賬戶,當然算貪污;把公家的錢違規存進個人公積金賬戶,難道就不算貪污嗎?

  文/晏揚

  內蒙古鄂爾多斯市杭錦旗2012年才從國家級貧困縣調整為省級貧困縣,然而,該縣供電公司3名領導和2名職工的月工資都超過4萬元,工資最高的一名領導每月繳存公積金達到15530元,一名普通員工的月工資達到4.2萬元,每月繳存公積金超過1.2萬元。據悉,鄂爾多斯市2013年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僅為5574元,公積金繳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

  坦率地說,壟斷企業的工資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們對此是有思想準備的,早已見怪不怪。但是,一個貧困縣供電公司的領導和職工月工資超過4萬元,每月公積金繳存額達到1萬多元,令人驚詫,堪稱「天價」,大大超過了人們的容忍度和心理底線。

  由此,我們終於明白為什麼電價一漲再漲,原來是因為電價中的「腐敗成本」太高了!壟斷者攫取的每一分錢都來自普通百姓的腰包,老百姓再勤勞,也養不起如此貪得無厭的壟斷者。

  更讓人憤懣和沮喪的是,當地超比例、超基數違規繳納公積金的單位遠不止供電公司一家,工、農、中、建四大銀行以及供電、礦業等國有企業的公積金繳存基數多在2萬元以上。這說明,「天價公積金」在當地是一種普遍現象,是公開的秘密,沒人管沒人問。

  箇中原因也許很簡單:公家的錢不貪白不貪,貪了也白貪,白貪誰不貪?

  是的,「天價公積金」不只是違規問題,其本質是一種貪腐行為,即通過違規繳納「天價公積金」將國有資產據為己有。刑法上對於「貪污罪」的定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對照該定義,其一,國企人員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其二,繳納「天價公積金」利用了職務之便;其三,這種行為即使不算侵吞、竊取、騙取,至少是「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也就是說,國企人員違規繳納「天價公積金」,完全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其實,即使不對照法律條文,道理也是明擺著的:把公家的錢違規存進個人銀行賬戶,當然算貪污;把公家的錢違規存進個人公積金賬戶,難道就不算貪污嗎?兩者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

  可遺憾的是,現實中「天價公積金」常見,卻從沒聽說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頂多被當做違規違紀問題。「天價公積金」被曝光的概率本就很低,即使被曝光也只是「罰酒三杯」,甚至將錢退回了事。事前監管鬆懈,事後處罰無力,成本極低而收益巨大,「天價公積金」成了一種極其安全的貪腐方式。如此,一些有條件的單位當然紛紛效仿甚至相互攀比,國有資產成了「唐僧肉」。

  眼下反腐之風勁吹,拍「蒼蠅」、打「老虎」大快人心,同時,我們切不可放過像「天價公積金」這樣的隱性腐敗、集體腐敗。唯有加大懲處力度,該入罪的入罪,該判刑的判刑,才能彰顯法律尊嚴,遏制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貪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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