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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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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7-15 17: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最近一段時間,有關美中之間實質達成「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協議的消息,引起了傳媒的關注及網民熱議,不過許多讀者也許對該法案本身不大了解,在此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簡稱FATCA)是美國聯邦政府法律,於2010年3月立法通過。「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主要針對在美國以外開設銀行戶頭等金融帳戶、擁有金融資產的美國公民以及永久居民(俗稱綠卡持有者),這部分人在海外的金融資產及因此而產生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股息、紅利等,都必須在每年的交稅季節向國稅局申報並按規定繳稅。國會通過這個法律的目的,是為了堵住美國人(United States persons,此處所說的美國人指公民、永久居民等,下同)將資產轉移到海外而避稅的漏洞,所以可以說是「反偷稅」而非「反腐敗」。與其他許多發達國家法律不同的是,美國法律規定美國人即使居住在國外,也必須向國稅局交稅。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目的既然是為了堵住交稅漏洞,因此立下了兩大規定。首先規定凡有海外銀行等金融機構帳戶的美國人,其帳戶內資產規模達到一定數額后,必須依法向國稅局申報,不得隱瞞。方法是在每年填報稅表時,附加一個8938表(Form 8938)。根據國稅局的具體規定,凡在年底時海外帳戶資產在5萬美元以上者必須申報,資產在5萬美元或以下者則不必申報,但一年中只要任何時候資產額超過7.5萬美元者還是要申報的。這個規定將報稅的責任落實到個人身上,即擁有海外帳戶的人,有責任也有義務依法向國稅局申報,隱瞞不報者一旦被查出,後果比較嚴重。

  其次,為了防止有人瞞報海外帳戶資產,比如許多人在瑞士銀行開戶而不申報的做法,「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還規定外國銀行也應該將美國人的帳戶信息告知國稅局,一旦有需要,可以讓國稅局直接掌握美國人在外國銀行的帳戶情況。由於這項規定牽涉到外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因此就需要美國政府與外國政府簽訂相關協議。根據美國財政部公布的信息,目前已有39個國家與美國簽訂了協議,包括澳大利亞、德國、義大利、英國、法國、日本、以色列、墨西哥等;還有60個國家及地區與美國政府實質上達成了協議,包括中國(6月26日)、台灣(6月23日)、香港(5月9日)等。

  由於「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規定涉及到外國銀行等金融機構,美國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時,根據對等原則,如果外國政府也提出類似美國政府的要求,那麼美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會向外國政府提供該國公民在美國開設銀行賬戶的信息。

  為了便利外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向美國國稅局通報信息,國稅局要求外國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國稅局登記取得「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碼」(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 ,簡稱GIINs),一個識別碼代表一家金融機構,在國稅局的網站上,可以很方便地找到全球各國已經登記了的金融機構的名稱及其識別碼(網站地址:http://apps.irs.gov/app/fatcaFfiList/flu.jsf)。比如登記取得了識別碼的法國金融機構有2422家、德國金融機構有2894家、韓國金融機構有448家、日本金融機構有3390家、中國金融機構有213家等。這些登記了的外國金融機構就組成了「外國金融機構名錄」(FFI List),在這個名錄上的外國金融機構就構成了一張大網,美國人要想再在海外開設賬戶而隱瞞金融資產就不容易了。

  對於「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的實施在美國國內引起很大爭議,贊成的一方認為可以彌補稅法上的不足,堵住漏洞,為政府收回大量應得的稅款;但反對者則認為此項法律影響到760萬居住在海外的美國人,但僅僅收到8億美元的稅款,是擾民法案,2014年1月24日共和黨全國委員會通過決議,要求廢除該法。美國海外公民(American Citizens Abroad)組織則要求將稅法以國籍為基礎改為以居住地為基礎。不過,在「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實施期間,擁有海外賬戶的美國人,不論是公民還是永久居民,則必須特別注意不要違反了該法的規定,按時準確申報海外賬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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