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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昌松:博導「誘姦」學生,只敗德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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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7-14 16: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一則舉報廈門大學人文學院歷史系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吳春明,以學術經費開房,猥褻誘姦女學生的帖子在網上熱傳。近日廈門大學作出回應,學校已成立了專門工作組展開調查,調查期間中止涉事教師吳春明的研究生導師資格,停止其招生和指導研究生。

  教授「誘姦」女生涉嫌哪些罪名?

  吳的行為可能不僅僅是「有違人倫,有悖師德」的問題,而是涉嫌強姦等多項刑事犯罪。

  目前,僅僅由廈大組織調查遠遠不夠,當地警方應及時立案偵查;而廈大先期介入,因受其職權和專業素養的限制,可能導致一些重要證據滅失,且將來難以取得,從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根據報道所反映的情形來看,吳春明有可能涉嫌下面這樣一些罪名。

  一是涉嫌成立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該罪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女生網帖反映,吳春明「挑選老家在外地,溫順聽話的女生」,「伺機嚴厲批評」等,「多數女生事後敢怒而不敢言」,「有的甚至割腕自殺」,這說明吳春明對女生實施猥褻行為,違背女生的意志,符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構成要件。

  當然,如果查明吳春明只是利用了帶研究生的便利條件,同學生進行了一些你情我願、各取所需的性因素的交易,恐怕還只是違反教師職業道德和紀律的行為。

  二是涉嫌成立強姦罪。該罪是違背婦女的意志,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該罪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都有性的意味,都有強制手段,兩者的關鍵區別為,是否有發生性關係的意圖和行為(有意圖未得逞,成立未遂;有意圖已得逞成立既遂)。

  女生網帖使用了「誘姦」的表述,並附了吳春明在酒店裸露上身酣睡的床照,這還只意味著吳同女生發生過性行為。如果女生雖然受騙,但同吳發生性關係還是出於彼此的自願,也不成立強姦犯罪。但是,吳春明若使用了「不就範即讓女生論文通不過或最終畢不了業」等言辭,使得女生不敢反抗,則成立了法律所規定的「脅迫」;若使用了藥物使女生漸漸昏睡,不知反抗,則成立了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都是違背女生意志的表現,涉嫌成立強姦罪。

  三是涉嫌成立貪污罪。本事件中,若學生的舉報屬實,吳春明身為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將學術經費用於同女生開房,當屬於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公共財物後用於個人的私慾,符合貪污罪的成立要件。從數額上講,貪污金額達5000元即成立犯罪;不足5000元,情節嚴重的也成立。

  鑒於上述理由,我認為,吳的行為可能不僅僅是「有違人倫,有悖師德」的問題,而是涉嫌刑事犯罪。女生的網帖應看成是向有關司法機關的公開報案,故當地警察應當主動介入,而不必等待廈大的移交。當然,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保護相關女生的隱私,擔心隱私不保應是該類案件長期難以浮出水面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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