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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外賬戶納稅法案》治不了中國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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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LATER 發表於 2014-7-1 15: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7月1日,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正式生效,有報道稱據此兩國將互換對方公民在本國的金融賬戶信息,於是不少評論認為此舉將暴露貪官在海外的資產,有助於反腐。但實際上,該協議原本就與反腐無關,也難有實際效果,對此抱有期待實在是一廂情願。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本質上是美國為打擊本國公民海外逃稅所專設的法案,主要針對海外金融機構,無關中國反腐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FATCA),是美國國會於2010年通過的,為增加稅收收入的法案,本質上來說是一部美國國內法,但該法案使美國政府有能力在全球範圍內收集納稅人的海外賬戶信息。它要求全球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規協議,定期無條件上報其掌握的美國公民、包括綠卡持有者的賬戶信息,否則將強制徵收該機構在美收入的30%作為懲罰性的預提稅(替納稅人代扣的所得稅),因此這項法案的最終目的是防止美國人利用海外賬戶偷逃稅款,根本就無關中國國內的反腐問題。

  中國還未正式簽署協議,具體細節仍在磋商,最終美國是否會向中國提供有關賬戶信息還是未知數

  因為要求海外銀行提交信息通常與當地銀行保密法等相關法規有衝突,所以美國政府在後期提出兩種模式來解決衝突,除金融機構直接向美國提交信息外,還可以兩國政府之間簽訂協議(IGA),銀行將賬戶信息交給當地政府,然後由政府轉交給美國,另外政府間協議還有兩種子方案。一是儘管有違保密法規,但作為互惠條件,美國也提供對方居民在美的金融賬戶信息,二是由締約國在國內掃除有關保密規定的法律障礙,不涉及對等互惠。

  據美國財政部的官網6月26日的消息顯示,目前中國就第一種方案與美國取得基本共識,但並未正式簽署決定使用哪一種子方案,具體細節仍在磋商,因此最終美國是否會向中國提供有關賬戶信息還是未知數。

  根據目前的協議內容,如果裸官的家屬已經入了美國籍,或拿綠卡長期在國外住,並不屬於要公開的賬戶對象

  不少網民直接寄希望於互換賬戶信息后,中國官員在海外的資產情況能一目了然,但實際上這只是想當然的幻想。根據協議內容,美方承諾提交的賬戶對象為resident in [FATCA Partner],即協議簽署國的居民所持有的美國金融賬戶,並非明確為該國的公民。也就是說裸官在美國的家屬如果已經入了美國籍,顯然不在範圍之內。另一方面,與美國不同的是,根據中國稅法,長期居住在國外的本國公民在居民納稅對象之外,因此中國政府似乎也沒有理由因為稅務問題要求查閱賬戶信息。

  協議規定要提交的賬戶信息也不包括中國官員所熱衷投資的房產,更難以實現"掌握裸官海外資產"的預期

  近年曝光的落馬官員有不少都是在海外擁有高檔別墅,比如張曙光在美國就有佔地近3000平方米的豪宅,有人認為如果能掌握這些蛛絲馬跡,能很快發現官員的問題。但實際上官員是否會愚蠢到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產還未知,更重要的是FATCA只針對收入所得(股票債券利息、分紅盈利等),並不包括中國官員熱衷投資的房產。根據協議,美國應該向FATCA夥伴方提供賬戶持有者的姓名、賬號、納稅識別號,還有儲蓄賬戶的利息及其他源自美國且符合稅法報稅規定的收入總額,既不包括海外銀行應向美國提供的賬戶餘額情況,也不包括持有者的房產擁有情況。

  根據該協議所提交的賬戶信息只能用於查稅,不能以此做憑證要求美國協助追贓,同時,要通過國內刑事調查證明該資金為腐敗所得,本身就有取證困難

  還有網友認為一旦發現了海外賬戶有問題,可以向美國要求凍結賬戶,追討贓款,但事實上,同之前瑞士銀行表示的自動信息交換標準類似,美國的《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只能用來查稅務問題,並不能用於其他目的。而且即便發現有巨額款項,要通過國內刑事調查證明該資金為腐敗所得,本身困難不說,還要以此要求美國提供刑事司法協助,更難上加難,因為中國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上離國際通行規則還有差距,如果被認為不能提供充分及時、合法有效的證據,美國可以拒絕司法協助。

  與美國對海外銀行的強硬手段不同,協議並未規定美國向他國提交賬戶的強制保證條款

  雖然美國承諾將向他國提交相關賬戶信息作為對等互惠條件,但實際上,深究協議內容,相比美國對不簽訂協議的海外金融機構進行強制"罰款"的強硬措施,並沒有明確內容表示美國將如何保證美國的金融機構將仔細甄別並如實提交中國居民的賬戶信息。再加上因為該協議的要求對金融機構增加相當大的工作壓力,銀行也需要時間進行配合調整,因此銀行在簽訂協議之後,還有具體到2015年的緩衝準備期,在這段時間裡,先不說最終中美兩方是否會達成協議,就算有資產在美國的中國官員,也完全可以在此期間進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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