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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提名委員會規定具有廣泛代表性,不是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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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道長 發表於 2014-6-25 15: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通風道長 於 2014-6-25 15:46 編輯

作者:Sylvia Lam   發表時間:2013-04-15, 07:12   來源:香港公共事務論壇
文章連結:https://www.forum.gov.hk/forums/showthread.php/2055-從基本法看特首選舉-政府應加強全面宣傳基本法

        基本法第45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這可以歸納為四點:
        第一,中央人民政府擁有對行政長官的任命權,也就是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第二,在「一國」的前提和基礎下,行政長官自然不能與中央對抗,這是顯而易見的道理。試想想,如果員工與老闆搞對抗,後果如何?再說,香港普選必須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因為香港只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不論是國際公約還是所謂國際選舉模式,都不適用於香港。更何況,國際模式並沒有統一標準,應以何為準呢?
        第三,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不可能一蹴而就。
        第四,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此句包含三層意思,一是明確規定了行政長官的普選必須先經過提名委員會提名,然後再由選民以一人一票的方式選舉產生,這是普選的法定程序。二是提名委員會是具有廣泛代表性,就是說,提名委員會不是由一人一票選出來的,條文已有清晰的規定。若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脫離提名委員會,等於違反基本法的規定。三是由於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委員會的代表性,諸如委員會應為多少人等等,有待社會進一步討論。
        以上淺顯的心得,是作為一位普通市民對基本法有關普選原則的理解。總而言之,只要市民明白基本法所規定的各項要求,就知道泛民所提出的爭取普選方案不僅不切實際,而且違反法律規定。因此,當下要做的就是以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為依歸,以理性務實的態度和諧協商,集思廣益提出各種方案,最終得出一個各方皆可接受的方案,為落實普選踏出實質而重要的一步。
        民主不是某些別有用心者的專利,而是廣大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如果有人罔顧基本法的規定,作出違法的激烈抗爭行動,堅持與中央對抗,破壞中央與香港的關係,最終不僅將會導致政制發展原地踏步,而且勢必損害香港的整體利益!
        法治是香港人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認真學習基本法,嚴格遵守基本法,才是落實普選的唯一辦法。對於政府而言,當務之急是加強宣傳基本法,應向市民說明基本法的由來和內容,讓市民了解基本法早已有提名委員會的規定,以及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忠誠於國家,必須對中央政府負責。2005年,香港中華文化總會舉辦的全港中學校關於基本法的徵文比賽,不少學生在作文中認為政府宣傳基本法不足,建議政府多渠道加強宣傳。而現在所見的一些關於基本法的宣傳片段,較為偏重基本法賦予香港的權利,很少提及香港對國家的責任和義務,這顯然是一種疏忽,值得當局好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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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離軍 發表於 2014-6-27 18:09 | 只看該作者
香港普選必須符合基本法,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因為香港只是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不論是國際公約還是所謂國際選舉模式,都不適用於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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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延江山 發表於 2014-6-30 15:05 | 只看該作者
香港政客打著民主的旗號,不會給老百姓帶來任何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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