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我來簡單地介紹一下這個焚燒國旗的案例。該案的全稱是「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491 U.S.397 (1989)),它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3月開始審理並在同年6月21日作出判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案件。這個案件的被告方格里高利·李·約翰遜是美國名為「革命共產主義青年旅」團體的成員,1984年8月,他在對里根總統的一次抗議活動中,當眾焚燒了從一家銀行門前旗杆上扯下的美國國旗,在焚燒國旗的同時,以約翰遜為首的團體還高呼了一些對國家和國旗極盡侮辱的口號。約翰遜因此被警察逮捕,並被控違反了該州禁止「褻瀆受崇敬物體」的法律,在場的一些旁觀者也出庭作證,認為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行為嚴重冒犯了他們的情感,法庭認定約翰遜罪名成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並罰款兩千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