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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軍機越來越"零距離",要做到擦槍不走火,是越來越難了.由於「見證者」只有中日雙方,日本往往搶先披露信息,誤導國際輿論。中國社科院日本研究所學者盧昊前不久對《環球時報》記者說。日方搶先通過對事實「巧妙的勾勒和描繪」來渲染「中國軍事威脅」的形象,已經成為日本牽制中國的主要手段之一。中日關係因島爭而產生對峙以來,打贏對中國的「三戰」即輿論戰、法律戰與心理戰一直是日本對抗政策的主幹,而以打贏輿論戰來削弱中國外交道義形象乃至軟實力,進而對中國施加心理壓力又是對抗政策的核心。然而,中國國防部的迅速回應讓日方的舉動沒太大效果。新加坡《海峽時報》的標題稱,「中日在東海軍機事件上互相冷嘲熱諷」。美國彭博社說,「東海軍機相遇事件,中日相互指責」。
中日軍機異常接近,真能擦槍不走火?
4月24日在青島舉行的西太海軍論壇第14次年會上,中國海軍司令員吳勝利上將表示,中日東海海域當前不排除任何可能,包括擦槍走火,但關鍵是兩國海軍如何擦槍而不走火.在24日的國防部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提問,日前,中日兩國海軍負責人在青島都坦誠說中日之間存在著擦槍走火的可能性。請問這種表態是否標誌著中日雙方已經做好交火的軍事準備。另外,如何應對可能出現的這一危機?楊宇軍指出,剛剛在青島舉行的西太海軍論壇第14次年會上確實提到了「擦槍而不走火」。我們理解這是一個形象的說法.楊宇軍強調,中國軍隊堅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堅決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而美國《紐約時報》說,由於日本與中國具有類似軍力,且兩國高層對話機制近乎停滯,導致通過談判解決紛爭的可能性大為降低,所以美國擔心中日在東海出現擦槍走火的可能性,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美國恐將捲入衝突,這是美方不願意看到的。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中國軍事專家25日接受《環球時報》採訪時表示,在公海海域兩架軍機相遇是正常的情況,如果是在爭議海域,各自表達主權、互相監控甚至形成一種跟隨狀態也比較正常。中日兩國軍機出現的跟隨狀態是為了表達各自對於爭議地區不同的訴求,中方堅決表達自己的意圖:我們在這裡演習,你要來監視,那我們就在一起待著,世界媒體從中國的行動中解讀出「維護領土主權的決心」。彭博社說,近年來中日在東海的爭議島嶼周圍海域及其上空的防空識別區內出現緊張的次數已經大大增加。中國在東海表現出的維護領土主權的決心是不容忽視的。
對於日方一再強調的「危險的30米距離」,這名專家認為,如果雙方軍機是編隊飛行或者一方殲擊機從後方跟隨另一方的偵察機,30米的距離是比較安全的。如果兩架飛機是在移動過程中,帶角度接近,甚至誰也不讓誰,30米的距離是有危險的。即使從日方的描述來看,中方也沒有做出帶有衝撞性的挑釁行為,靠近不是挑釁。日本媒體則試圖把這種決心描繪成「野心」。《每日新聞》稱,從中國國防部的強硬表態可以看出,中國有以防範領空被侵犯為理由,在演習中將防空識別區進一步「擴大應用」的想法。
智慧俠認為,日方提出中國軍機的威脅,反映出心態糾結的情緒,面對中國飛機不僅「侵入」釣魚島,甚至「悍然」跟蹤美國反潛機和運輸機的事實,日本認為採用F-15J或電子偵察機攔截跟蹤的方式已不能產生效果,決定採取更激烈的方式,但是在具體操作上表現出了糾結的心態。一方面,渴望用強硬的姿態嚇阻中國,另一方面,也擔心難以承受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早在今年1月10日,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否認日本將對中國巡航飛機採取警告射擊。而在1月15日,日本防衛大臣小野寺五典則表示,中國飛機如果「入侵」釣魚島領空,日本將採取對應措施,如果中國無視日本發出的無線電警告,日本將會發射信號彈警告。這也是日本官方首次明確表態,將對「無視警告」的中國飛機進行警告射擊.
所以,日本屢次運用戰鬥機驅逐攔截中國的行政執法飛機,完全破壞了國際準則,何來尊重之說?日方動用曳光彈的行為主體也不是行政級別的海上保安廳,而是日本的海上自衛隊和空中自衛隊。日本對待日益升級的釣魚島爭端採取這種方式,從客觀上來說勢必將導致火藥味的加劇濃烈,其實這已經可以說帶有軍事挑釁的意味。這暴露出來的是日本既想採取強硬手段又擔心不佔法理的想法 6月13日晚,中國國防部外事辦公室官員晚緊急召見日本駐華使館國防武官,就日方炒作所謂中日軍機「異常接近」再次提出嚴正交涉,並出示日方對中國軍機近距離偵察干擾的圖片和視頻證據.中方表示,日方罔顧事實,顛倒黑白,無端指責並公開炒作中國戰機「異常接近」日本自衛隊偵察機,渲染中國軍事威脅。中國國防部新聞發言人12日發表談話並公布相關證據后,日方仍堅持頑固立場,拒不承認自身錯誤,甚至有日方高官發表要求中方刪除相關視頻證據的荒唐言論.中方指出,一段時間以來,日方一方面聲稱要儘快建立兩國防務部門海上聯絡機制,另一方面又不斷主動挑起事端,時常發表不負責任的欺騙煽動言論,對中方惡意攻擊,這使我們不得不懷疑日方的用意何在。日方應立即改正錯誤,並就此向中方和國際社會作出負責任的解釋和說明,為改善中日關係創造良好條件。中方保留採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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