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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通姦"通報幹部違紀為啥引起議論?(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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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果兒 發表於 2014-6-7 17:5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梁發芾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布消息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其違紀情況包括「與他人通姦」一條。「通姦」一詞很少用在處理幹部上,最近一次是在2012年,無錫市委原書記毛小平落馬,違紀情況有「與兩名女子通姦」。此通報引起人們好奇和議論。

  現在,中國和世界上很多國家一樣,法律對公民的通姦持寬容態度,公民的通姦行為不算違法犯罪。當然,這也並不是說,公民有通姦權。雖然法無禁止,但通姦並非權利,國家法律並不保障,而社會道德則更不認同。

  歷史上各大宗教對通姦都持譴責態度,有些宗教如伊斯蘭教的某些派別對於通姦的態度尤其嚴厲。無論是中國,阿拉伯還是歐洲,歷史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將通姦行為定為犯罪行為,嚴厲打擊。

  中國古代刑律中,通姦往往是死罪,後來曾演變為實行宮刑,也就是閹割,哪裡出的毛病就在哪兒解決。再後來就演變為打板子 ,明朝的朱元璋還規定通姦女子需「去衣受杖」,即脫下褲子當眾打屁股,既是肉刑,也是羞辱刑。朱元璋還規定,如果女子與人通姦,其夫抓到現行可以登時打死姦夫淫婦。有這條法律撐腰,我們看到《金瓶梅》中武大郎聽到妻子和西門慶在王婆的茶館里通姦的消息后,雖然根本不是西門慶的對手,也昂然前去捉姦。西門慶被武大郎的勇氣所震懾,嚇得躲到床下,倒是潘金蓮一句激將的話激起西門慶的鬥志,踢翻武大郎,揚長而去。看來,即使有嚴刑峻法,事實上卑弱的市井小民也無法利用這種法律為自己求得尊嚴,而霸道者仍然視法律為兒戲。

  西方基督教社會,通姦也是犯罪行為。影響巨大的1810年《法國刑法典》就有對通姦罪的罪刑規定。甚至在今天,歐洲還有一些國家仍然是將通姦行為定性為犯罪,要予以處罰。不過這些法律在今天大概也都是具文,真正實行的可能不多了。

  事實上,嚴厲打擊通姦行為,主要是防止通姦可能造成女人懷孕,移花接木,偷梁換柱,影響家族血統的純潔性。在古代,沒有有效的避孕措施,通姦難免珠胎暗結;古代也沒有現在這麼方便的人工流產技術,懷了別人的野種,也只有生下來。在今天,如果是別人的種,生下來了,也還可以做DNA鑒定,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當丈夫的可以離婚也可以選擇賠償。古代無法認定這個,如果一個人的老婆給自己生下孩子又無法確證是不是自己的種,就只有戴綠帽子戴到死了。所以,古代對於通姦行為零容忍,嚴防死守,是可以理解的。

  古代英國著名的亨利八世,也就是伊麗莎白一世的父親,一生先後娶過六個王后,其中兩個就因為有通姦行為而被殘酷地處死。亨利八世因通姦而處死王后,首先是不願意讓自家的王位,像呂不韋那樣的人鳩佔鵲巢,另一個原因是,王後生不齣兒子,基督教又不允許離婚,貴為國王的亨利八世也無法通融 。亨利八世一輩子娶過六個老婆,在西方的國王中是令人瞠目結舌的,但與中國的皇帝相比,實在是寒酸。中國皇帝後宮三千佳麗也算平常;關鍵是,為了防止龐大的妃后團隊與其他男人通姦,中國的皇帝建造了雄偉的城牆比如紫禁城將後宮佳麗幽閉其中,又讓一大群已經閹割了的太監去服務和監督她們。妃后與人通姦而生出不是朱家後代或愛新覺羅後代的可能性是根本不存在的。一般達官貴人對自家女人無法做到這麼戒備森嚴,於是就以嚴厲的通姦罪去震懾。

  還是回到眼前。近些年,由於性開放,通姦行為更為普遍,因此有人寫文章呼籲將通姦入罪,以打擊普遍的通姦行為。我覺得這不靠譜。通姦行為是如此的普遍,即使罪刑化,也存在法不責眾的問題。不過通姦不入罪,也不妨礙對於特殊人群的性行為以更多的責任和約束。

  在中國,最特殊的人群。我以為就是黨員和官員。官員掌握公共權力,從事公共管理等工作,他們如果有通姦行為,可能會影響到職務的廉潔 性和公平性。從這些年已經被查處的大小官員情況看,絕大多數有情人,有二奶,或者與他人長期保持性關係,等等。這些情況,一言以蔽之,就是通姦。官員通姦,顯而易見的是權色交易,將手中權力換成生殖器的快感。所以,應該禁止官員通姦。當然,官員裡面可能也有真正兩情相悅,你情我願,不拿權力做交易的真正出於愛情的通姦。但這種情況比起權錢交易的通姦來,要少很多,而且可能很隱蔽。所以,禁止官員通姦,並不會傷及無辜,殃及池魚。雖然《公務員法》中沒有相關規定,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涉及到這個問題。其第二十九條 就說,公務員有「包養情人的」或「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的」,要給予處分,嚴重的可以撤職或開除。包養情人,屬於嚴重的通姦行為;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德的行為中,如長期和其他異性通姦或許也算一種罷?總之,對於公務員來說,通姦行為如果相當嚴重,是有紀律可以處分的。當然,規定是這樣的,執行是不是這樣,則是另外一個問題。單純因為通姦而被處分的公務員,確如鳳毛麟角, 這肯定與官員中存在的通姦行為是不相稱的。

  除公務員外還有黨員,也不該有通姦行為。中共是執政黨,黨員在各行各業中都處於特殊地位,很多黨員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手中掌握巨大權力,這種權力也是權色交易的重要籌碼。所以,禁止黨員通姦,和禁止公務員通姦的道理是一樣的。即使黨員沒有掌握和行使公共權力,但作為執政黨的成員,具備比普通公民更高的操守,「不把自己混同於普通群眾」,也是組織對成員的要求。所以,雖然法律上通姦無罪,但一個組織要對成員提出高於法律的要求以顯示純潔性先進性,此約束與法律要求並不衝突,不願接受此約束的黨員當然可以選擇退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規定:「 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重婚或者包養情婦(夫)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可見,黨員的紀律比公務員的紀律要細緻些嚴格些。由此規定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原副總經理戴春寧被因「通姦」而受責,不為無據。從規定也可以看出,通姦受處分也是有條件的,即造成不良影響。通姦沒有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影響良好,我想大概不受處分吧?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兩個組織對自己成員內部約束,只管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和黨員,對於社會普通公民沒有約束力。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普通老百姓就有權利通姦。雖然通姦並不被追究刑責,但是 畢竟也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不管是誰,能不好這口,就不好這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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