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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青楊:千人外逃貪官卷5000億如何能抓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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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nkang001 發表於 2014-5-13 09:3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國開出千人「貪官外逃名單」說明啥?



美國有媒體稱,中國向美方開出「貪官外逃名單」已超千人。但因缺乏引渡條約及複雜漫長的司法程序,緝拿貪官面臨重重困難,過去10年僅2人被遣返,而近來貪官赴美外逃有加快趨勢。專家透露過去5年中國外流非法資金保守估計達5000億元。就在最近,一家國有公司在南方的負責人在國內「集資」了一億多元人民幣跑到洛杉磯。(環球時報)



如果說上了名單的是千人之數,相信外逃的貪官總數絕不僅僅是這千人之數。事實上,早在2008年6月央行有一報告稱:從上世紀90年代以來,外逃貪官(包括國企負責人)總數已高達1.6萬至1.8萬人,其攜帶出逃轉移的資金高達8000億元人民幣。如此多的貪官出逃、被轉移的資金總額又如此巨大,對中國而言是一個什麼概念?有網友計算了一下,稱「相當於300億兩白銀,十年間中國相當於輸掉了十次甲午戰爭的賠款。」這意味著什麼?能辦多少事情?能給國人增加多少工資?



對此,有學者分析稱,官員捲款外逃的趨勢在2012年達到了一個高潮,應該說跟他們預期十八大后反腐形勢趨嚴有關。這也可以解釋官員和國企高管在去年11月後大量拋售豪宅的行為。因為隨著「城鎮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在全國聯網的步伐加快,官員名下的房產情況很快就會浮出水面;另外,近兩年「房嬸」、「房叔」、「房妹」、「房嫂」等「你方唱罷我登場」,官員名下過多的房產已成「燙手山芋」,急於變現,所以,對一部分官員和國企高管來說,有一種再不拋售就來不及的感覺。



現代的貪官信奉的是一種怪誕的斂財哲學:「撈了就跑,跑了就了」。其中,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楊秀珠的神秘離境尤為轟動。這些年,同楊秀珠一樣,撈了就跑的貪官簡直可以開出一長串,國家電力公司原總經理、正部級官員高嚴,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河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蔣基芳,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河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原總經理董明玉等高官顯要大肆斂財之後,紛紛逃往國外,涉案金額逾億之巨。而在國外,他們拿著人民的血汗錢一擲千金,堂而皇之地過起世外桃源般的富庶生活。



對於外逃貪官,儘管中國政府一向予以嚴厲打擊。但國際上,對於打擊外逃貪官最有力的辦法就是引渡。但是,引渡受制於種種外在條件,其實頗為不易。首先,引渡通常需要簽訂雙方引渡協議。然而,截至2009年,我們國家僅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這些國家主要是我國的周邊國,如泰國、蒙古、柬埔寨、菲律賓等國家,並不包括外逃官員的潛逃「聖地」,如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



其次,引渡往往要受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原則的制約。另外,我們國家也常常通過請求外逃貪官所在國政府遣返的辦法,像賴昌星就是被加拿大政府遞解出國,但這要以非法移民為前提,像李繼祥這樣的獲得澳大利亞永久居民身份的貪官,是不可能遞解出國的。而且,遞解出國要經過聽證等一系列費時費力的程序,像賴昌星的遞解出國花費了12年的時間。



面對資金外流、貪官外逃,將其緝拿歸案,哪怕跑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這是不少國人的呼聲。但由於制度和理念的差別導致我國打擊外逃貪官存在很大的困難,目前我國是全世界唯一一個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對經濟犯罪適用死刑,最重要的就是和國際公約以及國際慣例相違背,並直接和「死刑犯不引渡」的國際原則構成衝突。的確,就中國目前的情況看,由於受幾千年傳統文化的影響,很多人「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意識非常強烈,「廢除死刑」這個問題大多數人不會支持。因此,在中國短期內廢除死刑是不太容易做到的。



但可以預見的是,隨著越來越多的歐美髮達國家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死刑不引渡」的原則,必然對國內死刑廢除的進程產生顯而易見的「倒逼」效應,中國現行的死刑制度、甚至整個刑罰制度都難免受到衝擊和影響。對此,國內立法部門和公眾都應當做好必要的心理準備。



第二個問題是,建立有缺席審判制度的國家,往往在追逃追贓方面佔有主動。如缺席審判了外逃的貪官,國內法庭判決一旦生效,就可到相關國家請求司法協助,扣押和凍結貪官轉移到海外的財產,即便抓不回人,也可以把贓款追回一些。中國目前尚未建立針對腐敗犯罪的缺席審判制,一旦人跑了,司法程序也就無法啟動,光是跑到別國說那是貪官,那是贓款,別人很難相信,而為了讓對方相信,還得把證據不斷送到對方手中,一來一回,成本巨大,耗時耗力。



第三,結合國際慣例和我國現實國情,可以嘗試建立「收益分享」制度,按照有關國家在追繳贓款過程中的貢獻來予以獎勵。可以借鑒美國的成熟作法:美國在實行「分享收益」時規定,有關國家分享被追繳贓款的比例主要取決於在國際合作中的「貢獻」,在實踐中貢獻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即重大協助,分享比例為50% -80%;主要協助,分享比例為40% - 50%和便利協助,分享比例為40%以下,以此來確定劃分追繳來的贓款時的比例。



但是,與其耗費人力財力引渡,不如早加防範,預先編織好嚴密的制度之網,不讓貪官有外逃機會,更不能讓其席捲巨款出國。首先,防止貪官外逃,最有效的措施是信息透明。其實,不少外逃貪官在外逃前,已經是裸官。不少外逃貪官在外逃前,已經將老婆孩子送到了國外,有的甚至已經將資金轉移到國外,只待時機一到就擇機腳底抹油。如果信息足夠透明的話,這些裸官就不可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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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7654321 發表於 2014-5-14 02:51 | 只看該作者
向美國開出千人「貪官外逃名單」說明我們在反腐,僅此而已,儘管是張空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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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3331 發表於 2014-5-14 04:33 | 只看該作者
樓上說的有理,做做樣子而已,說明我們在反腐,我們決不手軟。但骨子裡,貪官查貪官,能有真心?
樂天知命, 隨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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