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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介石台灣搞土改為何沒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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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4-2-9 08:2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中國抗日戰爭勝利,台灣重回中國的懷抱。蔣介石派員接收台灣,建設台灣。1949年國共內戰,國民黨戰敗。蔣介石退守台灣,帶著 50萬大軍,鞏固台澎金馬;帶領150萬民眾從大陸各地來台,大多數是有高教育水平的上層階級,共同建設台灣成為三民主義的模範省。蔣介石帶來的故宮國寶,目前仍然在故宮博物院,已成為世界文物重要景點;帶來的黃金,現在仍然放在新店烏來山區,當年是安定台灣金融的基石。
1945年日本人離開台灣,留下戰爭時剝削殆盡,殘破不堪的台灣。臨走時還故意破壞水電設施,將產業交給地痞流氓,搞得台灣一團亂。大陸來台接收人員,非常辛苦,生命不保還要負責建設。現在尚活著的台灣老兵,就是歷史的見證。
蔣介石在大陸失敗,在台灣檢討,開始土地改革,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佃農有地耕種,地主取得土地債卷,使農人翻身,地主開始經營企業。教育預算依照憲法規定,從不低於總預算15%,推動國民教育、九年國教,還有各級聯考,使受教權公平又有競爭。關於這些,民進黨陳水扁、蘇貞昌等人就是歷史的見證。當時國家教育以儒家思想為主軸,忠孝仁愛信義和平及禮義廉恥更是教育重點,這方面民進黨也成為歷史的見證。
台灣的民主是以選舉為濫觴,1946年即台灣回歸中華民國的第二年,就辦了台灣第一次選舉,民眾直接選出鄉、鎮、區代表,再由代表選縣、市議員,再選省議員,再選國政參議員。俟后政府遷台,陸續舉辦選舉,包括里長、鄉鎮市長、代表、縣市長、議員、立法委員、國大代表,最後1996年完成總統直選。
蔣介石在台灣,教育預算依照憲法規定,從不低於總預算15%,推動國民教育、九年國教,還有各級聯考,使受教權公平又有競爭。總是被大陸宣傳機構形容為「腐敗的國民黨」,卻擁有如此先進性的教育, 真乃台灣人幸福!而世界自稱「最先進性的黨」,其管理下的國家教育經費支出,不僅低於國防開支, 而且位於世界倒數第2,還不如非洲窮國烏干達。
蔣介石在台灣沒有佔有任何土地、房屋,原有的士林官邸、各地行館、慈湖靈寢、中正紀念堂均已開放,變成了公眾的花園,觀光的景點。這是蔣介石留給台灣最後遺產,屬於全國人民所有。蔣介石及其遺族家屬,當年均未將地產登記在蔣家名下。蔣介石生前還交待,不取台灣一絲一毫。
蔣介石至今仍然受到台灣絕大多數人民的敬愛。人民評價他,一生廉潔, 具有崇高的個人道德,重視教育和人才,關心農民利益——土地所有權,不遏制民主。其中,蔣介石在台灣和平「土改」的成功,更是奠定了台灣民主、人權,成為台灣政治昌明、經濟發展、文化發達、社會穩定,人民擁有尊嚴與幸福的基礎。
蔣介石敗退台灣之初,佔台灣農村人口11%的地主擁有土地56%,88%的農民只佔耕地22%,近40%的佃農和僱農無地。他們向地主繳納的地租,一般都在收穫總量的50%以上,有的高達70%。為了解決農民問題,蔣介石成立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由陳誠負責操作,於1949-1953年在台灣開展土改運動。
台灣土改是把孫中山的主張「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變為事實。蔣介石研究了太平天國的《天朝田畝制度》和大陸的土改政策后得出結論:太平天國以絕對平均主義均田,是農民小私有者的幻想,根本不可能實現。大陸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合理的,但打土豪分田地,沒收地主土地財產,侵犯地主利益是不可取的。陳誠決定「不以暴力手段奪富人之田為己有」,「不搶富濟貧」,「不實行激烈農民革命」,「實行溫和的社會主義改良」。
台灣土改分三步推進。第一步是「三七五減租」。從法律條例限定租額,地租不得超過全年主產品收穫量的37·5%,減輕農民的負擔。條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農按時納租,欠繳兩年地租地主可以解僱等。第二步是公地放領。從日本殖民者手中沒收的公地,全部用貸款方式賣給無地農民,土地所有權改變了,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第三步是「耕者有其田」。1952年7月,台灣當局大量徵購地主土地。台灣政府頒布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法條例》規定,地主可以保留政府法定田地數額,超過部分一律由政府徵購轉賣給尚未獲得土地的農民。補償地主地價以生產品全年收穫量的2.5倍為標準。以實物土地債劵(7成)和公營企業股票(3成)搭配補償。徵購后地主保留的土地,只佔耕地總面積的5%,自耕農成台灣農戶的主體,封建土地所有制自然消亡。
台灣土改最值得稱道的是「階級合作」式的辦法。「地主、農民和政府坐下來慢慢商量解決土地問題的法子,叫農民得益,地主也不受損失。」地主的土地雖被徵收,但從中獲得大量的股票,搖身一變,成為新興的工商巨頭。
70年代台灣經濟騰飛,成為舉世矚目的亞洲四小龍之一。經濟騰飛的基柱,實得益於50年代初之台灣和平土改的成功。台灣土改,地主農民各得其利,皆大歡喜;敵對階級握手言歡,實現共贏。
反觀大陸土改,一場本來可以和平進行的土改成了一場流血的土改。毛澤東先為農民設定了階級敵人的數量。在1948年,毛澤東規定「將土改中的打擊面規定在新解放區農民總戶數的8%、農民總人口10%」。按這個比例算,土改中就要打出3千多萬個階級敵人。後來毛澤東確定把打擊面縮小到3%,不包括富農。以當年 3億農民參加土改計算,至少也要鬥爭出900萬個階級敵人。貧下中農爭先恐後瓜分地主浮財,無不笑逐顏開,都認為強佔地主財產是一種革命行動。這種仇視地主的言行延續到1970年代,經歷了大躍進、人民公社、四淸和文革等政治運動,地主及其子女被仇視和凌辱到無以復加的地歩,很多地主子女在歷次運動中不堪受辱卧軌或投河自盡。
台灣和平土改的成功,證明了從所謂「階級鬥爭」到妥協,從所謂「階級敵對」到合作是完全可能的,階級利益也並非是不可調和的。
台灣和平土改的成功,也意味著階級鬥爭學說的破產。
中國農民的土地問題是個重要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得如何,關係歷代政權的興亡治亂和社會經濟的繁榮衰替。唐代均田,故有貞觀、開元之治;明初裁抑豪強地主,因而國富民殷。反之如土地集中於巨富官紳,農民失所流離,則生產力遭到破壞,莫不釀成大規模農民起義。農民是社會生產的主要實施者,土地是他們進行生產的命脈。農民要求獲得土地,是他們階級意識形態的主要反映。宋代鐘相等人提出「等貴賤、均貧富」;明代李自成以「均田免糧」號召農民起義;降至清咸豐初,洪秀全頒布《天朝田畝制度》,將農民「耕者有其田」的願望制度化。中國歷史上,民始終是推動歷史變革的誘發力量,究其原由,皆在土地問題。各級官吏不體恤民情,貪臟枉法而飽私囊,地方豪強巧取明奪而貪豪奢,致使耕者失其田而居者無其屋。如今,大陸執政當局與歷史上所有封建王朝末年一樣,也陷入了「豪強巧取明奪而貪豪奢,致使耕者失其田而居者無其屋」的歷史泥潭裡。
但是,毛澤東的農民土地政策,在建政前、甚至到建政后的第一部憲法(1954年)頒布之時候都是完全正確的。例如: 1931年2月,毛澤東在《給江西省蘇維埃政府的信》中,明確地提出了農民土地所有權問題。要求各級政府發一布告:「說明過去分好了的田(實行抽多補少,抽肥補瘦了的),即算分定,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的田,這田歸他私有,別人不得侵犯」,「租借買賣,由他自主,田中出產,除交土地稅於政府外,均歸農民所有。」 1933年6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政府土地人民委員部發表布告,宣布土地歸農民私有。
1947年9月,毛澤東在西柏坡村制定了《中國土地法大綱》:確認人民對所分得土地的所有權,規定凡人民分配得到的土地歸各人所有,由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並承認其自由經營、買賣及在特定條件下(如身老孤寡、家無勞力等)可以出租的權利。1949年9月29日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三條「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第二十七條「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實現耕者有其田。」
1954年9月20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和其它生產資料所有權。」
上述可見,新中國所要消滅的,不是土地私有,而是土地剝削;所實行的,不是土地集體公有制,而是土地農戶私有制。正是因為毛澤東搞的是土地農戶私有制,才徹底調動起了農民階級的革命積極性,井岡山的紅軍才能夠迅速壯大,解放戰爭才能夠很快勝利。
顯然,「耕者有其田」,就是土地農戶私有制,是最得人心、最革命的政治綱領,是毛澤東成功顛覆中國民國的農民基礎。如果,當時毛澤東實行的不是土地農戶私有制,而是土地集體公有制,那麼,參加革命和支援前線的農民的人數肯定要大打折扣。或者,如果農民知道將來他要廢除「耕者有其田」,改成土地集體公有制,那麼,農民是不會跟他鬧革命的。
但是,毛澤東在利用完農民之後,立即廢除「耕者有其田」的農民土地所有權和其它生產資料所有權。1955年7月,毛澤東《關於農業生產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嚴厲批評了所謂「小腳女人」的「右傾」錯誤,預言「運動的高潮就要到來」。於是1955年10月,高級社的「高潮」開始了。「入社農民私有的土地、耕畜、大型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全部轉為集體所有,其中土地是無代價地轉歸集體,耕畜和大型農具則按照當地的正常價格轉為集體。」
1958年9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議》。於是,發生了嚴重的根本就沒有發生過災害的「三年自然災害」,餓死4千萬人,從此中國農業黯然失色。
無獨有偶,在1932-1933年間,蘇聯斯大林政府為推行集體農莊制度,強迫烏克蘭農民放棄土地,人為造成嚴重飢荒,但該事件作為秘密一直被隱瞞多年。2003年11月,總統庫奇馬簽署法令,將11月22日定為「飢荒紀念日」。 可見,不論在中國,還是在蘇聯,土地集體公有制都是非常不得人心的。廢除土地農戶私有制,推行土地集體公有制,是毛澤東的最大歷史罪錯。這直接破壞了農業生產,延誤了工業建設,造成了中國幾十年的溫飽問題難以解決。其後果與影響,遠比「文化大革命」嚴重得多。
這一罪惡農民土地政策至今越演越烈。今天,在土地集體公有制下,農民不能保障自己耕種的土地,也不能自行轉賣,必須先被政府「徵用」然後由政府「轉讓」給開發商,政府和開發商賺大錢,批土地的官員收巨額賄賂,農民只能得到少量的「青苗補償費」、「房屋拆遷費」。農民不僅沒有自己的農田,就連宅基地也是「集體所有」,農民真的成了「無立錐之地」。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包括使用權、收益權、繼承權、處分權,以及政府或開發商要開發時的談判同意權和要價權,幾乎完全被剝奪凈盡。
執政黨各級組織和各級政府應當本著當年實現「耕者有其田」承諾,像當年帶領農民土改,像改革初期支持農民的土地經營權一樣,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支持和保護農民對土地的各項權利。中央多年來關心農村、關心農民的優惠政策為什麼總不能落實,為什麼總不能讓農民的處境有大的改觀,根子在於「惠而不政」。
把土地徹底交給農民,才是最見效、最真實的惠民政策。
長期以來的所謂「集體所有」實際上架空了農民作為土地主人的權利,各級官員以國家名義、以集體名義大肆侵佔和私分農民土地,成了實際的「地主『,農民被迫成為租種」地主」土地的農奴。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是農民最大的人權,真正擁有了土地所有權,農民才能安身立命,中國農村才能立身安命,整個國家才能立身安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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