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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WTO的公平競爭厡則,訴訟中國必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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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4-1-28 04:2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三司「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以及「國家質檢食監函〔2007〕155號《關於膠囊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准入範圍請示的回復》」的意見

夏振榮(南京農業大學 高級工程師 博士)

(Email:team@vip.sina.com 手機:1860008xxxx)

   對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三司「關於進一步規範保健食品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第二條「使用片劑、膠囊、口服液、沖劑、丸劑等形態,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產品,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QS標誌)範圍。自2014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經營和進口未獲保健食品批准文號的上述產品」,以及針對國家質監總局「質檢食監函〔2007〕155號《關於膠囊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准入範圍請示的回復》」,我和我校的部分學者及江蘇的部分食品生產企業討論后認為非常不妥,原因如下:

   1、與現行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母法《食品安全法》規定相悖。
食品安全是食品生產經營管理的中心。食品安全與否與食品產品的形態並無必然的聯繫。《食品安全法》第三章第十九條規定「 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公告第二條完全與法律規定相抵觸。

   國家質監總局「質檢食監函〔2007〕155號《關於膠囊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准入範圍請示的回復》是2007年行文,在《食品安全法》頒布實施之前,QS制度尚在摸索階段,其理由明顯牽強,且沒有指出上述幾類型產品該如何去辦?對於企業而言法無禁止則為可行,對公共權力部門而言法無明規不可行。

   有些產品雖不是保健品、藥品,但從方便服用及加工的要求而言,可以更加合適的形態製成產品,產品形態和食品安全沒有直接關係,消費者也不會因此產生誤解。此做法也和國際食品安全通行做法相悖,也不利於我國食品走向國際市場。

2、有違市場經濟的規律,阻礙企業創新動力。

市場經濟最顯著的特徵就是讓市場調節資源,企業是市場的主體。一個有活力的市場經濟,就是要激發企業的創新動力,生產出更多更好的產品,以滿足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精神需求。而政府的責任就是要創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秩序和保證產品的安全,產品是需求市場說了算,而不是部門說了算。

3、有部門自設門檻之嫌,因噎廢食之實。   
國務院歷次部門職能調整和改革最大的亮點就是要理順職能,減少行政審批環節,大幅減少審批環節和審批項目。近日中央編辦接受媒體表示,將公開中央政府所有審批項目,建網上審批平台,當前,需要抓好四項主要任務:

      一是摸底核實,拿到太陽底下「曬一曬」,讓全社會監督。 

     二是取消下放。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後監管。三是規範優化。四是嚴控新增。大力削減現有行政審批事項是針對存量的改革,另一方面,還要防止這邊減那邊增,不能按下葫蘆浮起瓢。中央編辦正在研究起草關於規範國務院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意見稿。

第二條的規定明顯的是部門自設門檻,與國務院行政職能改革相對。當前保健食品市場之亂象並不是食品的形態問題,而是保健食品誇大宣傳、假冒偽劣、冒充藥品之害。我們不能因為這些問題而束縛企業正常生產行為,那就是我們部門管理之錯位。
  
4、表述不嚴謹,基層執行難,猶如一紙空文。
  「使用片劑、膠囊、口服液、沖劑、丸劑等形態,需定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產品,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QS標誌)範圍。」 條文中有三個關鍵詞:「形態、定量食用、日食用量」,按文理解,是上述形態之一且標示了定量食用和日食用量,三個條件都滿足了才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QS標誌)範圍。如果是上述形態之一但未標示定量食用和日食用量,是否就可以納入食品生產許可(QS標誌)範圍。又譬如食鹽,需要限量食用,也是沖劑類,但是你能不讓生產!食品有很多壓片糖果、丸劑類糖果等,是否也需要禁止!對於食品的飲料性液體與口服液的區別在哪裡?是不是形態一樣,只要包裝劑量不一樣就可以,那這種規定有意義嗎?等等。在實際行政執法過程中難已操作。
  
5、會讓無數正常食品生產企業陷入迷茫,給社會穩定帶來後果。
   這條規定使得無數正常食品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經營,既給假冒偽劣及無證經營不法分子造成了市場的機會,也遏制了企業創新和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在當今經濟形勢剛剛趨穩,就業形勢嚴竣,社會穩定需要化大力氣管控的形勢下,出台這樣的規定是不適時宜的。

   6、對現代農業發展影響甚大。
   三農問題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食品的來源是農業,現代農業更是需要創新,更容易與此規定衝突。由於此項規定,無數省市農業龍頭企業的產品受到影響,甚至關門或者尋求國際市場發展。我們實地調研走訪了江蘇幾家企業,主要是從事食用菌養殖戶和加工企業,原本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由於此項規定使得產品無法獲得生產許可證,無法進入市場。同時我們發現在山東、江西等省部分企業則在這個問題上繞著走,通過變相的方法獲得生產許可證。這項規定事實上並不合理,客觀上造成對大量農業龍頭企業的傷害。
   
   綜合以上,我們建議:1、十八屆三中全會召開在即,此規定是否與三中全會精神有悖不得而之,應待三中全會精神明確后再議有無必要出台這樣的規定。2、從分析已看出此項規定對社會的影響不可小視,應在更廣的範圍徵求意見,進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3、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保護市場經濟,激發企業活力,取消對食品包裝形態的限制。

   (本報告同時遞交國務院法制辦、國家食葯監總局和國家質檢總局)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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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4-1-28 12:12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利益集團實際在搶錢,在國內申請一亇保健品的批准文號要花費幾十萬,而同品種同樣配方產品因不同企業就必須重新申請!這不僅大量浪費社會資源,而且大大増加企業負擔從而轉稼消費者,為了利益集團自身利益就是在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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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假裝從無錫來 發表於 2014-1-28 12:21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利益集團只重視批准文號工作,對市場監管拫本不到位,更缺乏長期有效管理!完全是有錢搶著干,無錢相亙推管理局面,實際就是對百姓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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