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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被警察叫停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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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行天下 發表於 2014-1-23 22: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是個槍支、刀具極為泛濫的國家,警方不會因為你是老人就自動把你歸到沒有威脅的類別中。那麼,美國警察究竟如何執法,被執法者應該服從警方哪些權力,而警方又應該尊重被執法者哪些權利?

20日,美國媒體報道了84歲華裔老人過馬路闖紅燈疑遭紐約警察「過度執法」的新聞,引發巨大關注。據《紐約郵報》報道,受傷老人已經出院,但被開具了罰單,並面臨包括「拘捕」、「妨礙公務」等四項指控。對於外界「過度執法」的爭議,紐約市警察局表示他們正在進行內部審查。

「老人推警察引衝突」

據《新京報》報道,紐約當地時間1月19日下午5時左右,84歲的華裔老人黃春康(音譯),在曼哈頓百老匯大道步行穿越96街時,因為闖紅燈被警察攔住。

據目擊者稱,當老人穿越人行道時,信號燈已經轉為紅燈。警察令其停下,但老人似乎聽不懂英語,繼續前行。警察於是跟隨他穿越過馬路,然後讓他靠牆站好,準備給他開罰單。

但黃春康似乎仍然不太明白髮生了什麼,想要離開。「警察想把他拉回來,然後他就開始和警察拉扯。」24歲的目擊者金說,「他剛推了警察一把,四面八方的警察就全都跑了過來。」

事發地點位於紐約曼哈頓上西城96街及百老匯交口。由於附近街道最近接連發生車禍,9天內有3名行人被撞身亡,此類事故去年曾在紐約發生173起。紐約警察開始加大對附近路段交通規則的監督力度,亂穿馬路者將面臨250美元的罰款。就在去年,一名來自佛羅里達州的行人違反交規,被警察抓住,因拒絕出示證件被電棒電擊。

【家屬】 「憤怒」或起訴警方

《紐約郵報》照片顯示,當警察將戴上手銬的黃春康押走時,後者左臉流血,仍舊一臉茫然。黃春康此後被送往醫院診治,第二天凌晨回家休養。

據黃春康的兒子透露,父親來自中國,此前曾在古巴生活過,會說廣東話和西班牙語,但不懂英語。

據WNBC報道,當被警方問及為何沒出示證件時,老人用西班牙語回答出示了。

他形容這一切「太不真實」,並對警方如此對待年老的父親表示憤怒。黃春康的另一個兒子則表示,他們家可能會起訴紐約警察,「他只是和其他人一起過馬路。但警察單單挑出了他。他們怎麼能那麼對一個84歲的老人。」

照片和報道在20日刊出后,引發了亞裔網民的爭議,認為警察對一個84歲毫無抵抗力的老人如此執法,實屬濫用暴力。

【警方】「老人自己跌倒受傷」

警方給黃春康開了一張罰單,並對他提出了「亂穿馬路」、拒捕、妨礙公務及行為不當四項指控。

對於老人的傷是如何造成的,也有不同的說法。《紐約每日新聞》援引一位警方目擊者的說法稱,老人是因為自己摔倒而受傷的。紐約市警察署長比爾•布拉頓20日在案發地點視察時則表態支持警員,稱自己認為警察並沒有執法過當,老人受傷可能是跌倒所致,真實情形要等待調查結果。

警方一位發言人則表示,警方正在進行內部調查。紐約市長白思豪稱自己還沒有完全了解事件,所以拒絕發表評論。但他希望老人能夠儘快康復。此外,相關工作人員也已經前往事發地點,檢查是否有監控錄像拍下整個過程。

在美國被警察叫停該怎麼辦?

《京華時報》評論員王松稱,由於工作風險高,美國警察全都配槍,另外還有胡椒水、電擊槍等器具,平時動不動就拔槍,抓人時往往都是把人往地上、牆上或者車上一摔。在警察面前,如果你不逃跑、不反抗、不激動、不隱藏雙手,一般沒太大問題,但若違反這幾樣中任何一條,警方使用暴力你往往沒地兒說理去。

「叫你別動就別動 動動手指或開槍」

對於這起案件,紐約警方表示未執法不當,且據目擊者稱,老人並未服從警察指示,並推搡警察引衝突。美國警察究竟如何執法,被執法者應該服從警方哪些權力,而警方又應該尊重被執法者哪些權利?

因為美國民眾有持槍權,所以為了保護警察安全,在警察叫停時,被執法者一定要停下。早在2005年,西南政法大學中西比較法教授王威點評中國公民趙燕在美國被警方毆打一案時就曾指出,中美治安法條例重要區別之一就是「別動」一詞的含義,美國法律中的別動就是不要有一切動作,包括手、語言、身體各個部位,哪怕動一下手指都會被認為是要採取行動、抵抗被捕,警察可以採取必要行動,包括開槍直接擊斃嫌疑人。

鑒於美國法律規定,當駕車被警察叫停后,車裡所有人都要坐在原位不動。然後,駕駛員搖下車窗,把手放在方向盤上,即讓警察看到你手裡沒有拿槍或者其他工具,然後等待警察的進一步指示。

如果不聽警察指示而亂動,則警察有權開槍,不僅如此,因為美國人有持槍權,所以警察在受訓時都會假定嫌犯有槍支。如果警察感到自己受威脅,就可以開槍,因此實際情況中誤判時有發生。因此,一定要聽從警方指揮,不能認為自己沒有什麼問題,就走近警察或者直接跑掉,這會被警察視為危險動作,可開槍讓「嫌犯」失去抵抗能力。

警察執法時,即使真有不公,也不能與警察發生衝突,而是要讓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去解決,襲警和妨礙警察執行公務都是重罪。

另外,警察在逮捕嫌疑人時為確保其權利和程序正義,也會宣讀著名的米蘭達條約,就是電影中常見的段子「允許你保持沉默,允許你請律師,請不起政府幫你請」。

案例 1

掏書包遭誤解被警方毆打

2004年7月21日,在美國靠近加拿大邊境旅遊的中國公民趙燕被多名移民局警員毆打。警方稱,當時認為趙燕和同伴是走私毒品案嫌疑犯,所以要求他們接受檢查。趙燕的同伴馬上逃走,引起警察懷疑。趙燕沒跑卻將手伸進包拿護照。警察表示,這種掏書包舉動讓他們不確定趙燕要做什麼。趙燕之後遭到警察毆打,並被噴辣椒水。此案2005年宣判,最終警察被判無罪,警方辯護律師認為警方所有做法均在履行職責。

案例 2

沒放下水果刀遭警方槍擊

2002年,一名14歲中國女孩居住在一戶美國白人家庭,某天,主人發現她緊閉房門不出,於是報警。3名警員趕到,這名女孩從房間走出,但下樓時手拿水果刀。警員警告她放下刀,但她沒聽從。當她接近廚房時,3名警員開槍擊中她下半身。

女孩身受重傷,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後來得知,女孩只是因為家庭變故想拿水果刀自殘,但警察不知道她的想法。儘管是未成年人,女孩仍被判「襲警」罪名成立,進青少年改造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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