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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一天的自由應該值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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鬧木鬧木 發表於 2013-12-20 14: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當什麼名人也別當這種:有人因命運悲慘而出名,越是災難深重,他的名氣就越大。

  河南省柘城縣村民趙作海,就是這樣的名人。1999年,趙作海因同村趙振晌失蹤后發現一具無頭屍體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刑2年。2010年4月,「死者」突然回村,於是河南高院認定該案系一起錯案。已經服刑11年的趙作海被無罪釋放,接著,他領到了國家賠償和困難補助金65萬元。

  「苦命名人」也落點好處,他可能被媒體惦記,不知什麼時候就跟蹤一下。趙作海的狀況大概是這樣:眾叛親離,再婚娶妻後妻子和兒媳不和,投資經營后血本無歸。有家不能回,兒女不來往,租簡陋民房住在商丘市,經濟拮据,身陷晚年危機的日子,走一步算一步。

  無罪釋放后,趙作海在當地成了「有錢人」。當地政府用20天為他建起了一幢新房,沒花他的錢,為兒子舉辦婚禮后還剩50萬元。問題是伸手向他借錢的人不好打發,「親戚也不是親戚了,鄰居也不是鄰居了」。聽妻子的話誤入傳銷陷阱,15萬元打了水漂。兒子私自取走14萬元存款,盤下一家小旅社又因什麼都不懂賠了兩萬多。剩下的錢都投在妻子上班的投資公司里,「投資前景」似乎也玄玄乎乎。

  他老家的「人文環境」,他身邊親人、鄰居的心態,就不必說了,反正到處都被那個只認錢的「普世價值觀」統治著,幾十萬塊錢,也不至於讓趙作海甩脫他那個赤裸裸認錢的底層圈子。再說,家長里短的事兒,外人確實不好插嘴。對那家吸納了趙作海的「血淚錢」的投資公司,倒是需要提醒一下:注意點,別把趙作海的錢搞沒了,否則,可能多少會有點社會反響。

  趙作海在監獄待久了,心智受創,看不懂社會,「跟不上時代」,出獄後過不成正常人的生活。司法不法造成的冤獄,規定了他的宿命,65萬國家賠償金,改變不了他青春已逝、無識無能、人生多舛的局面。從趙作海遭遇看國家賠償,65萬多乎哉?不多也。

  自由值多少錢?「不自由,毋寧死」;「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這些話,告訴大家自由至上、自由無價,這是極好的真理。不過,對被剝奪了自由的無罪之人,若不講「自由價格」,那就抽空了自由至上的精神,成了蠻不講理,奪命滅愛。不得已求其次,對「自由價格」還是要打價,必須爭取個適當的價位。當然不能過高,要不,機關一心疼,那就「不自由無價」了。

  眼下國家賠償標準和演演算法,不攪合讓國家感到有些頭大的自由問題,國家賠償金以「勞務費」居多,冤獄中的囚犯,姑且算得上個有精神獎勵金的「上班族」。《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據官方所稱,趙作海的65萬賠償金是這麼來的:

  以2008年度每天111.99元為基準,(在2009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還沒發布的情況下)考慮到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逐年遞增的情況,參照2008年比2007年遞增的比例,估算出2009年的職工日平均工資。趙作海被羈押4019天,最終確定賠償金數額為50萬元。同時考慮趙作海被羈押期間,家庭遭遇變故,目前生活困難,結合最近《國家賠償法》增加了精神撫慰金的規定(尚未施行),為體現人文關懷,決定給予趙作海生活困難補助款15萬元。

  這樣,合計算出趙作海一天的自由,價碼是161.73元。

  過去的舊賠償法,號稱「國家不陪法」,狠心賠一次就不錯。自由的價格,「隨行就市」,一年一個價,越往前賠償金越少。2008年99.31元;2005年,著名的「佘祥林殺妻」冤案當事人,服刑時間和趙作海一樣也是11年,只領了25.69萬餘元人身侵權賠償金(另外鎮政府給了20萬元生活困難補助款);2001年的「處女賣淫案」,對當事人麻旦旦兩天被限制自由的賠償為74元,一天32元。

  看趨勢,在終能洗冤的前提下,我們大家的冤獄若在今後發生會對個人合算一些,因為社會在進步,收入在增加,可能越往後國家賠償越多。今年5月份賠償的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殺人案」就高了么,張輝、張高平各得110萬餘元。他們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天,一天的自由值305.9元。

  國家賠償多少才合適,看權威媒體的意見也沒準,對外對內肯定不是一個標準。2004年7月,中國人趙燕在美國被國土安全部警員打了,而後索賠500萬美元。我們的人民日報報道說,聯合國高級官員和外國專家,都說索賠額度一點都不高。

  最高檢有關人士曾指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只是為人身自由損害賠償確定一個明確的計算標準,並不是說公民一天的自由就值這麼多錢。我看,還是把冤獄當成一勞動力上班掙錢算了,只要改成一天收入三個班的工資,理就能說圓滿。職工上8小時的班,比起冤獄的人只能算個業餘上班的,冤獄的人24小時都不脫崗,讓他掙三份錢,這就體現了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

  另外我還有個建設性意見:國家賠償,不能光說「金」而不管其他,保障人權,對人家融入社會的條件,也該提供必要的保障。他缺乏社會適應能力也是司法不公造成的,國家不能保障他今後一帆風順,但至少需要評估一下他的學習與適應能力,給他們一定的技術指導。要是再進一步,研究一下再加幾條「保護條款」,那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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