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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更新二審被判單方違約 賠償經紀公司1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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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線 發表於 2013-12-16 10: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上海市一中院9日披露,憑藉飾演熱播劇《步步驚心》中「十四阿哥」而一炮走紅的藝人林更新,與其經紀公司之間的合約糾紛案件終於有了結果,經過一、二審,最終林更新被判因無故要求解除合約,賠償經紀公司損失195萬元。
  中新網報道,今年2月,林更新將其經紀公司訴至法院,稱雙方於2010年簽訂《經理人合約》,其中約定由經紀公司擔任其獨家經理人,然而,經紀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盡職輔助推進其演藝事業,因此其於2012年12月發函要求解除合約,但遭到經紀公司拒絕,故其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確認合約已於2012年12月解除。
  經紀公司則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林更新繼續履行合約,並賠償公司相應損失。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合約是基於相互信賴而達成的委託合同,由於雙方現已缺乏信任基礎,林更新單方解除合約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據此判決確認合約於2012年12月解除,駁回經紀公司的反訴請求。經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改判支持其一審反訴請求。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經紀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及違約行為,其為林更新安排參演影視劇、參加商業代言活動、進行全面的商業推廣,並按約支付演藝報酬,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林更新雖發函要求解約,但缺乏合理理由,故不能產生解約的法律效力。林更新在2012年12月之後擅自參加商業代言等活動,已違反合同約定,且已實際給經紀公司造成損失,經紀公司有理由要求按照合約分得林更新演藝收入中的30%部分。
  法院酌情判令由林更新支付經紀公司賠償款195萬元。此外,雙方合約本應建立在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才有利於林更新與經紀公司的共同發展,但實際上雙方在履約過程中已產生諸多矛盾,缺乏繼續合作的信賴基礎,因此合約應予解除。二審據此改判林更新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約於判決生效之日解除,林更新賠償經紀公司195萬元,駁回林更新要求確認合約於2012年12月解除的訴訟請求,駁回經紀公司要求接續履約的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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