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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永久居民赴美國哈佛讀書 回加拿大申請入籍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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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3-12-16 04: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新鮮人 於 2013-12-16 04:24 編輯

  加永久居民赴美國哈佛讀書 回國申請入籍被拒

  2013-12-12 09:28:51 來源: 網易教育頻道綜合 有0人參與

  移民律師建議,持楓葉卡學生最好先入籍,再赴國外讀書,以免影響入籍。聯邦法官安尼斯強調,「成為加拿大人,並不能輕易學會,只有住在這裡去經歷它,因為加拿大生活和社會只存在於加拿大。」

  

  移民律師建議,持楓葉卡學生最好先入籍,再赴國外讀書,以免影響入籍。圖為入籍宣誓儀式。資料圖片

  網易教育訊 據加拿大《星島日報》報道,安省一巴基斯坦女子赴哈佛醫學院讀書,因未實際住滿3年但獲批准入籍,移民(微博)部不服上訴得直,入籍最終被拒絕。有移民律師建議,今後持楓葉卡學生最好先入籍,再赴國外讀書,以免影響入籍。

  納溫(Fatima Naveen)1982年在巴基斯坦出生。在2001年時,她19歲成為美國加州一間學院的國際學生,直到2005年畢業。在那段日子裡,她曾在英國牛津大學修讀了一個學期,2003年在巴基斯坦一間醫院實習2個月。她曾獲英國劍橋大學研究生獎學金,但沒有接受。之後,她申請在加拿大的多間醫學院,但都被拒收。納溫其後獲美國哈佛醫學院接受她進修。畢業后,她繼續居住波士頓。2004年8月,納溫的父親成為永久居民,一家人住在安省約克區列治文山(Richmond Hill)。她的父母都在安省工作,而她的哥哥當時在麥基爾大學(McGill University)就讀,她的姐姐在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實驗室意外死亡,安葬在安省。

  公民法官批准申請

  2007年12月15日,納溫正式遞交公民申請,不過之前她僅在加拿大實際居住過143或159天,不符合《公民法》(Citizenship Act)要求的1,095天。因此,她向公民法官解釋,她僅是作為一個學生居住美國,而生活重心仍在加拿大,包括家人都在安省居住,放假期間一有空就返回加國,同時會在結束醫療培訓後有定居加拿大的意圖,相關解釋最終獲公民法官接納,批准她的入籍申請。

  由於移民部不服裁決,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安尼斯(Peter Annis)今年10月推翻公民法官裁決。判決書指,「建立居住是申請公民身分的先決條件,由於申請人居住加國時間有限,顯然入籍法庭法官有所忽略。申請人成為永久居民后僅4天,就赴美讀書,我形容她就像局外人。」

  判決還指,有證據表明,納溫至少2個夏天沒有回到加拿大,無法證明申請人一有機會就返回加拿大居住。此外,並沒有證據顯示她在結束醫療培訓後有定居加拿大意圖。申請人父母自身的「加拿大化」(Canadianization),不能取代成年兒女的,成年子女必須在日常生活參與經歷。

  安尼斯強調,「成為加拿大人,並不能輕易學會,只有住在這裡去經歷它,因為加拿大生活和社會只存在於加拿大。」

  能否成為案例 律師各有解釋

  有移民律師認為納溫案創下先例,今後持楓葉卡學生若赴國外讀書,未實際住滿3年將無法入籍。不過,也有律師有不同見解,認為本案僅為個案,持楓葉卡學生若因赴海外讀書,並非一定無法入籍,未來仍是由法庭按個別情況(case by case)處理。

  《移民資訊彙編》總編輯、移民律師李克倫(Richard Kurland)表示,納溫案清楚表明,永久居民若要成功入籍,必須符合《公民法》要求實際住滿1,095天。他指,法官顯然確認居住這個概念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概念,既然法律要求入籍需在4年中居住滿3年,如果沒有在加拿大實際居住,就不批准入籍。

  不過,移民律師錢路認為,經過他仔細讀完判決書,納溫所以被拒入籍,主要因為3個原因,包括沒有在加拿大生根、沒有證明經濟上依賴父母、沒有證明一有機會就返回加拿大。

  錢路指,自1978年Re Papadogiorgakis第一個類似案例以來,聯邦法院法官在這個問題的解釋上,就分為兩派。一派法官認為,居住概念是一個物理意義上的概念。另一派法官認為居住概念是一個社會心理的概念,居住地是按生活重心為標準來確定,即使沒有實際在加拿大居住,還是可以認定住在加拿大。

  雖然如此,錢路仍建議申請人不必冒險靠打官司入籍,持楓葉卡學生最好先入籍,再赴國外讀書,以免耽誤入籍。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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