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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搞不懂了:為什麼人權高於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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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師丶花 發表於 2013-12-14 09:4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何謂人權?《現代漢語辭典》中對人權的解釋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種民主權利」。人權的內涵隨著人們認識的深化在逐步擴大,但最根本的還是:人的生命權、自由權、平等權。這些權利是一個自然人生而有之的,是人的天性、本能、與動物相區別的本質所決定的。天賦人權反映了人對自身本質最深刻的領悟。人權也是人類社會存在以來就有的,它的發展是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文明發展的重要標誌和綜合性標尺。所以說,人權是人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所決定的。何謂主權?《現代漢語辭典》對主權解釋是:「一個國家在其領域內擁有的最高權力」。主權是一個集體人權。一個國家領域內的國民由於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現狀發展、地理環境而有其特殊的利益、特殊的人權要求、特殊的人權發展形態。這種特殊性表現出不同國家的文化價值觀的多樣性、國家利益的多樣性。一個國家的國民通過「契約」的形式,維護自己的部份責任交給政府,所以主權又往往通過政府來表達。

  部份人權和主權是個什麼關係呢?這是一個普遍性與特殊性的關係。人權是全人類的共性、一致性、共通性,是對全人類所面臨的共同問題的最集中的表達。它作為全人類的共同價值觀和行為準則,具有公理的性質。主權是在全人類共有的人權基礎上的特殊表現形態,是個性的,是局部領域內的集體人權。特殊性里包含著、貫穿著普遍性,由普遍性所決定。普遍性通過特殊性來表現。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們必須承認人權的普遍性、基礎性、統一性、不可違性、最低標準性。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人權高於國民權,國民權高於政府權。簡言之,人權高於主權。高於是指主權不能違背人權要求。主權可以多樣性,但人權是最低底線。舉例講:一個國家有權決定自己的政府體制,可以是內閣制、總統制、委員制、人民代表大會制,這是本國主權。但再千變萬化,不能用政府權去鎮壓人民,去消滅人民的思想權、言論權、請願權、結社權等人權。人權,尤其是政治權利,是不管什麼條件下都要保證的、不能跨越的最低標準線。一旦跨越便墮入野蠻和罪惡、災難。再舉例:一個國家的國民有權決定自己的事務,但你不能去侵略別的國家,哪怕本國國民大多數支持這種侵略行為,如二戰中的德、日、意國民狂熱支持政府那樣。即使對一個國家的真正主權者人民來說,主權也是有限的。如果主權高於人權,將是極其危險的。為了局部的利益,有的國家就會毫無顧忌地破壞國際社會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一致性。本世紀100年來,這樣的例子還少嗎?

  直接維護和保障人權是各國的內部事務;如何維護和保障也是各國各有其不同之處。但當一個國家的政府違反人權時,是否應該受到國際社會的干涉呢?我們的觀點是:國際干涉是必要的。因為侵犯、毀滅人權帶來的災難已越過地域、文化和種族界線而成為全人類共同的災難。20世紀人類社會遭受了兩次世界大戰的災難;毀滅性的核武器出現使人類面臨毀滅自己的可能;地球環境的惡化使世界縮小了;能源短缺和高科技發展使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愈猛。所有這些,都在教育著人類:地球不大,各國的利益緊緊捆在一起,共興共亡的世界村決定了國際干涉的現實必要性。人權高於主權是國際干涉的理論基礎。聯合國、歐洲共同體、國際法院、維和部隊等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風起雲湧。國際公約、國際法紛紛出台。這些都體現了國際干涉的實踐和大趨勢。人權的國際保護(干涉)使人權發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當然,國際干涉是根據一個國家侵犯人權狀況的程度而分開層次的。可分外交對話、經濟制裁、軍事干涉三個不同層次。在中國政府去年10月簽署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有上百國家簽署)中第41條規定

  「一、本公約締約國得按照本規定,隨時聲明它承認委員會(委  員會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者)有權接受和審議一締約  國指控另一締約國步履行它在本公約下的義務的通知。」  「(甲)如本公約某締約國認為另一締約國未執行公約的規定,  它可以用書面通知提請該國注意此事項。收到通知的國家應在收  到后三個月內對發出通知的國家提供一項有關澄清此事項的書面  解釋或任何其他的書面聲明,其中應儘可能地和適當地引證在此  事已經採取的,或即將採取的,或現有運用的國內辦法和補救措  施。(乙)如果此事項在接受國接到第一次通知后六個月內尚未  處理得使雙方滿意,兩國中任何一國有權用通知委員會和對方的  方式將此事項提交委員會。」

  這些是指對侵犯人權的國家通過外交對話、政治批評進行國際干涉。這不是侵犯主權。這個層次的國際干涉是低層次的,沒有強制性。再嚴重的一個層次是經濟制裁,如南非實行國內種族歧視制度,全世界各國,包括中國對南非實行了經濟制裁。這對結束南非的種族歧視制度起到了很大作用。最嚴重的國際干涉就是軍事干涉。如從前伊拉克佔領科威特,聯合國安理會決定軍事干涉。現在很多國家(包括中國)提出科索沃危機要由聯合國主持政治解決。由聯合國主持的政治解決不也是國際干涉嗎?採取哪種國際干涉最有成效又代價低,國際干涉的程序如何制定,這些是另一個層次的問題了,雖然並非不重要。

  現在世界上有一種人權相對論,用主權特殊性否定人權普遍性,用否定「人權高於主權」來反對人權的「國家干涉」,其實質就是掩蓋和保護自己侵犯人權的罪行。持人權相對論的政權又多數是不民主的集權政權。這類政權有一個獨特的雙重標準現象。它們對內否定自己國民思想、言論、請願、結社的多樣性;對內不講人權,甚至用暴力去鎮壓本國國民要求人權的言行;在集權的一律性下,自稱代表人民對外去大講人權,大講要尊重文化、價值觀的多樣性,大講反對國際干涉,尤其是軍事干涉。這種對內、外的雙重標準才真正是人權的虛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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