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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政治局委員兼地方職均在巡視監督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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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國民 發表於 2013-12-2 11: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3年12月02日05:27
來源:京華時報
  昨天,中紀委監察部網站就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的相關部署,邀請全會文件起草成員、中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做出解讀。李雪勤表示,《決定》明確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全覆蓋,即中紀委不僅要向政府部門派駐紀檢機構,還將向中央和國家機關都要派駐紀檢機構。同時,巡視不僅要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進行,無論是誰,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都在巡視監督的範圍之內。
  據中紀委網站
  >>改革動因
  貪腐案牽涉多責任追究不夠
  李雪勤說,反腐敗體制機制和制度問題,一直是黨內外議論比較多的熱點問題,也是影響反腐敗成效的關鍵問題。大家的主要意見,概括起來,一是現在的反腐敗機構職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辦腐敗案件受地方和部門牽涉太多,有些案件難以堅決查辦,腐敗案件頻發卻責任追究不夠。可以預期,這方面改革搞好了,對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於建設廉潔政治,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都是一個重要貢獻。
  >>領導體制
  舊體制給瞞案提供機會
  李雪勤介紹,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但自1982年黨的十二大將這條規定寫入黨章以來,一直沒有進行過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表述。這次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並且作出「兩個為主」的具體規定,是30多年來的第一次。
  李雪勤表示,在原來的習慣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紀委、基層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都必須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在得到同意后才能初核或查處。這就給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機會,有的腐敗分子就利用這種不成文的習慣做法逃脫了懲罰。如果案件線索的處置和案件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就能對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形成制約,從體制上解決了壓案不報和瞞案不查的問題。
  >>反腐制度
  將向中央機關派紀檢組
  《決定》對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都有重大改革。對此,李雪勤表示,派駐制度和巡視制度「兩個全覆蓋」的改革舉措,正是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制約和監督的體現。
  李雪勤說,原來中央紀委主要在政府部門設置派駐機構,在黨務部門基本上沒有設置派駐機構。今後,中央紀委向中央和國家機關都要派駐紀檢機構。
  另外,巡視監督要全覆蓋,對所有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都應當進行巡視,以發現問題,形成震懾。無論是誰,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都在巡視監督的範圍之內。要著力發現領導幹部是否存在違紀違法、違反八項規定、違反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等方面的問題,真正做到早發現、早報告,促進問題解決,遏制腐敗發生。
  >>監督責任
  紀委監督不力將被倒查
  李雪勤說,《決定》進一步強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制度。」這個「兩種責任」的要求,為我們進一步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更好實施責任追究指明了方向。
  各級黨委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領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主體責任。各級紀委作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好監督責任。
  李雪勤表示,有權就有責,權責要統一。如果哪個地方、哪個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或者發生系統性、普遍性、區域性的腐敗問題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都將被倒查,被追究責任。
  >>法規制度
  防幹部用公權力謀私利
  李雪勤說,《決定》專門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提出明確要求,體現了必須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理念。要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防止利益衝突是現代廉政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幹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重點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中利益衝突問題。
  要進一步完善利益衝突迴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迴避、任職迴避、地域迴避制度;進一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謀取私利。
  要著力健全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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